河北省关于将我省行政区域内已认定长城公布为河北省省
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各部门:
根据《长城保护条例》规定,现将我省已认定长城公布为河北省文物保护单位,共3 处,其中属于明长城2 处、早期长城387 处,分别归入已公布的河北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万里长城(明)”和“古长城(战国—金)”。
《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
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与合理利用工作。
河北省
2015 年11 月25 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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