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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论述题05任务

来源:华佗小知识

故宫博物院为组织活动于1994年起组织人员从院藏文物中精选900多套国家一、二级珍贵文物进行摄影、测量、编写说明文字。活动后由紫禁城出版社和商务印书馆分别。

1999年某出版社出版了由天津某大学教授编写的《宋清瓷器图录》一书,均通过新华书店公开发行销售。共计销售1万册,每册定价49元,成本20万元,出版社获利9万元。

2001年故宫博物院向起诉,告出版社侵权。称其非法使用原告图片790张,抄袭文字图片说明,侵犯了其著作权中的使用权,取得报酬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并称其对社会出租图片资料每张版权费400元,
加工制作费400元,其作品系珍贵文物故要求按每张800元乘2倍赔偿。

要求:
1你作为故宫博物院代理人写一份代理意见。

2、你作为出版社律师写一份答辩状。

一、代理人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漳州电大云霄工作站律师事务所接受故宫博物院的委托,指派我作为他们诉x出版社著作权纠纷案,依法出席了庭审调查,现根据掌握的证据材料和有关法规,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被告x出版社严重侵犯了原告故宫博物院的著作权。根

据我国《》的相关规定,著作权是指作者以及其他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享有的专属性权利。故宫博物馆将900多套珍贵文物进行摄影、测量,编写文字形成作品并经过“两家出版社”,从而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出版社侵犯了故宫博物馆的著作权,构成了权利的侵犯,应当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关于版权费。原告公开向社会出租相片,每张400元,有原告的文件为证,被告使用原告的照片,因此也应当支付该笔费用。

3、关于加工制作费。原告为了制作该套照片,花费很大。

在制因为属于珍贵文物,在拍摄的时候对光线等环境要求很大;作说明的时候也专门请专家撰写,平均每张花费400元。

4、关于双倍赔偿。由于摄制作品都属于珍贵文物,因此我方要求双倍赔偿。

漳州电大云霄工作站律师事务所
2014103

答辩状
答辩人:xx出版社,xxxxxxxx号法定代表人:xx,经理委托代理人:漳州电大云霄工作站律师 现就诉我著作权纠纷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我方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
我方为了说明宋清瓷器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而需要在书中引用照片,并且引用照片不到总照片数的一半,应当属于合理使用而不承担侵权责任。

2、该书有作者,只是了他人的作品,出版社没 是作者天有侵权图书的。作者非法使用原告图片790张,
津某教授具有侵犯原告著作权行为,应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应由出版社承担。原告应起诉作者的侵权行为。

3、原告制作加工费于法无据。制作照片是取得著作权的前提条件,否则原告就没有照片的著作权,因此,改费用是原告应当承担的费用,我方不应当承担。

4、故宫博物馆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但原告故宫博物馆提出的按每张800元乘2方式予以赔偿,没有依据,赔偿额显然跟我国法律规定相违背。作为被告的辩护人认为这种赔偿方式是不应该成立的。就赔偿问题来说,这个价格不应该这样计算,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翻两倍的算法,对于赔偿损失范围,《》规定,以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为限。照片不属于稀有文物,不应当使用双倍赔偿规定。

综上所述,我方属于合理使用,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请求驳回原告无力请求此致
xx中级人民
答辩人:吴锦平
20141003
附:1、答辩状副本两份
2、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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