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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大连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联动监管的通知

来源:华佗小知识


大建安发„2012‟71号

关于实施大连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联动监管

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管理,充分发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形成管理合力,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令第393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住建发„2011‟38号)等有关要求,市建委决定对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实施联动监督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联动监管目标

以“统一指挥、联合控制、闭合监管”为原则,以“事前控制、事中监管、事后评价”为重点,以“信息共享、资源整合”为手段,进一步强化建设过程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控制和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联动监管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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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未办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受理手续和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依法责令停工整改并予以处罚。

(二)工程基槽隐蔽前,施工单位在通知质量监督机构时,应提供由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的•基槽隐蔽前安全评价合格意见书‣(见附件1)。意见书中应重点对基坑临边防护、基坑支护与降水、塔式起重机基槽、临近建(构)筑物沉降和水平位移观测、施工用电、施工机具、场地硬化及专用洗车设施的设置、安全档案等内容进行监督评价。如塔式起重机基槽不在工程基槽隐蔽前施工,此项工程评价应在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进行。对未取得•基槽隐蔽前安全评价合格意见书‣的工程,基槽不得进行隐蔽。

(三)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施工单位在通知质量监督机构时,应提供由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的•主体隐蔽前安全评价合格意见书‣(见附件2)。意见书中应重点对脚手架工程、施工用电、施工机具、起重设备、“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文明施工、安全档案等内容进行安全监督评价。对未取得•主体隐蔽前安全评价合格意见书‣的工程,相关责任单位不得组织主体结构验收。

(四)工程外墙保温或幕墙龙骨隐蔽前,施工单位在通知质量监督机构时,应提供由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的•外墙保温或幕墙龙骨隐蔽前安全评价合格意见书‣(见附件3)。意见书中应重点对脚手架、施工用电、施工机具、起重设备、“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文明施工、安全档案等内容进行安全监督评价。对未取得•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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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保温或幕墙龙骨隐蔽前安全评价合格意见书‣的工程,外墙保温或幕墙龙骨不得进行隐蔽。

(五)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在通知质量监督机构时,应提供由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的•大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验收备案表‣(见附件4)。对未取得•大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验收备案表‣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三、几点要求

(一)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要建立联动监管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协调解决联动监管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二)建立管理信息互通制度。凡发生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以及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的工程项目,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其它相关联动部门要及时沟通,做到信息互通和共享,将处理意见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实现齐抓共管局面。

(三)联动监管相关部门及人员违反联动监管程序规定,不履行监管职责,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 1.基槽隐蔽前安全评价合格意见书

2.主体隐蔽前安全评价合格意见书

3.外墙保温或幕墙龙骨隐蔽前安全评价合格意见书 4.大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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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备案表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质量 安全 监管 通知

抄送:省住建厅,,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区、市、县,各开放先导区管委会。

(共印50份)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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