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是否可以辞退员⼯
在劳动法中,员⼯的试⽤期是最长是6个⽉,但是⼀般情况是三个⽉,那么如果员⼯三个⽉是否可以辞退员⼯呢,辞退员⼯是否需要济宁补偿,哪些情况辞退员⼯不需要进⾏补偿,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三个⽉是否可以辞退员⼯
⽤⼈单位辞退⼯作不到3个⽉的劳动者,是否应该⽀付补偿或赔偿,分以下3种情况:
1、⽤⼈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
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单位⾏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付赔偿⾦,即每⼯作⼀年⽀付2个⽉的本⼈⼯资,俗称2N;
2、⽤⼈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
法》46条规定的,应该⽀付你经济补偿⾦,即每⼯作⼀年⽀付⼀个⽉本⼈⼯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付1个⽉⼯资作为代通知⾦,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单位举证并且书⾯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条件的;(⼆)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六条第⼀款第⼀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提前三⼗⽇以书⾯形式通知劳动者本⼈或者额外⽀付劳动者⼀个⽉⼯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因⼯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安排的⼯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作岗位,仍不能胜任⼯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重⼤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法履⾏,经⽤⼈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单位依照本法第四⼗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单位依照本法第四⼗⼀条第⼀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单位维持或者提⾼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四条第⼀项规定终⽌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作的年限,每满⼀年⽀付⼀个⽉⼯资的标准向劳动者⽀付。六个⽉以上不满⼀年的,按⼀年计算;不满六个⽉的,向劳动者⽀付半个⽉⼯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资⾼于⽤⼈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民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三倍的,向其⽀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平均⼯资三倍的数额⽀付,向其⽀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不超过⼗⼆年。
本条所称⽉⼯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前⼗⼆个⽉的平均⼯资。
第⼋⼗七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倍向劳动者⽀付赔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定⼯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致的;
(⼆)劳动者在试⽤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段或者乘⼈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患病或者⾮因⼯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安排的⼯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作岗位,仍不能胜任⼯作的;
(⼗)劳动合同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重⼤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法履⾏,经⽤⼈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重整的;(⼗⼆)⽤⼈单位⽣产经营发⽣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技术⾰新或者经营⽅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重⼤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法履⾏的。e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