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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宝勇与姚多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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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田民一初字第00112号

区。

原告姚宝勇,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

委托代理人张永华,安徽张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多祥,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宝勇诉被告姚多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宝勇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宝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姚宝勇负担。

审 判 长 任金阳 代理审判员 李 怡 人民陪审员 张怀德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程 彬

文章来源:http://www.lvban365.com/falvwenshu/minshianjian/104971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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