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专技师部晚辅导考核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晚辅导课管理,现根据学校《晚辅导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结合大专技师部的实际,特制定本补充规定如下:
一、辅导老师必须到规定地点提前领取教室日志,课后送还。不按规定取、还的,扣晚辅导老师每个班级5元。
二、晚辅导老师不得迟到、早退、中途离岗。如发现一次,扣晚辅导老师每个班级5元;如两次检查均不在岗的,按旷课处理。班级学生集体早退5分钟以上的,扣晚辅导老师每个班级10元,同时扣班级常规考核分10分。
三、晚辅导老师不得旷课。如果旷课,按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补充规定,扣晚辅导老师每节课100元。
四、晚辅导老师要认真清点班级学生人数,在7:30之前如实填全教室日志。学生缺勤较多的,要及时向班主任和系部反映。在规定时间之后仍末填写教室日志的,扣晚辅导老师每个班级5元。学生缺勤较多,晚辅导老师末及时向班主任和系部反映的,扣晚辅导老师每个班级5元,晚辅导期间,学生每缺勤1人扣所在班级常规考核分2分。
五、组织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收看指定电视节目。学生不在规定时间看电视的或在规定时间收看非指定电视节目的,每次扣晚辅导老师每个班级5元,同时扣所在班级常规考核分5分。
六、晚辅导老师要维护好辅导班级纪律,不得出现打闹、大声喧哗、下棋、打扑克、听音乐、学生在教室里或楼道内拍篮球、踢足球、打羽毛球等现象。如发现违反规定的,每次扣晚辅导老师每个班级5元,同时按规定扣除班级考核常规分。
七、晚辅导老师不得在教学区域内吸烟、接打手机、收发信息和看报纸。如发现违反规定的,每次扣晚辅导老师每个班级5元,如发现学生接打手机、收发信息的,扣所在班级常规考核分5分。
八、凡被学校值班人员检查认定为不合格的,扣除晚辅导老师每个班级20元。 九、晚辅导期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并扣发晚辅导老师当月的全部晚辅导津贴,所在班级可直接定为待创星级班级。
十、晚辅导的所有班级必须将本班学生总人数、走读生及办理请假(含事假、病假、特殊情况下公假和零星实习、实训)人员名单、人数及时公布在黑板上,每天更新,符合规定请假手续的假条存班长身边备查,以便班辅导老师、系部和学校值班人员考勤和考核。不按规定的,发现1次扣所在班级常规考核分10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八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