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州某室,身份证号:。
事诉状
原告:陈某,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滁被告:汤某,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某市某镇某村某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款清息止;
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诉讼律师费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9月11日,被告汤某因临时周转,提出向原告借款,经协商,原告当天即借给被告17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约定若被告未按时还款,逾期每天支付本金的1%的滞纳金,被告收到原告17000元后出具收据一份。后被告因家庭急用,在
2015年11月12日,又提出向原告借款,经
协商,原告当天即借给被告23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利率按月息3分计算,被告收到原告23000元后出具收据一份。而该借款到期后,被告在原告多次催要下于,全部本金以及全部利息至今未偿还。之后原告多次催要,均无果。为此,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
3000元,合计63680元。40000元,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11500
元及滞纳金9180元,暂计算至2017年12月12日(后附利息计算表),
具状人: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陈某诉汤某民间借贷一案利息计算表
计算至2017年12月12日,计算标准:月息2%
(单位:元)
借款日期2015年9月11日
利息计算期间2015年9月11日至2017年12月12日,计息期间27
个月
2015年11月12日至2017年12月12日,计息期间数25
个月
本金17,000(未还)
应付利息9,180
2015年11月12日23,000(未还)11,500
合计40,000 20,680
证据目录
一、原告的身份证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及具有主体资格;二、借款合同复印件二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的事实,借款合同约定月息
借款期限为一个月;
三、收据以及转账凭证复印件各二份;证明:被告已经收到原告
40,000元的借款事实;
四、律师费收费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因追讨此借款支付律师费
3000元的事实。
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