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法:法是由国家创制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体系。
19年《纽约时报》上诉萨利文警官案“实际上的恶意”
新闻传播法与新闻职业道德的区别与联系
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是一种他律。
道德是评价人们行为的善恶、美丑、荣辱、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是在一定社会的经济、政
治、文化条件下长期形成的,它的实施主要靠社会的督促和人们的自律。 联系:法治和道德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首先是内容上互相吸收。 其次是职能上互相补充。 第三是实践上相互促进。
第一章 规范
由所规定的这个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是我国新闻事业和新闻传播活动的根本指针。
新闻记者的权利
新闻记者的权利来源于《》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和进行文化活动的自由。这些自由的权利主体是公民。新闻记者也是公民,也享有规定的一切权力。新闻记者与普通人区别只是职业分工不同,前者把寻求、获取、传播信息作为自己的职业,这种职业的功能是使广大公民更好地实现自己的言论出版新闻自由的权利。
新闻自由以及其中包含的所有权利,并不是新闻工作者专有的、排他的权利。
第二章 维护
1998年《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对新闻出版保密制作了一些具体规定:
(1)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制度
(2)通过内部途径反映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制度 (3)采访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的批准制度 (4)新闻发布制度
第四章新闻与司法
审判公开
不公开审理的情况: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人民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审理案件
★新闻审判——案例分析(概念、特征、内涵、后果)P86
定义:指新闻媒介在报道正在审理中的案件时超越法律规定,侵犯,影响审判和
公正的现象。 内在特征:超越了正常的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
量刑以及胜诉、败诉等等的结论。
外在特征:语言暴力标签化公民化的报道语言和报道技巧
后果:掀起风暴,对司法过程造成很大的干扰,导致作出不公正的判决,量刑
过重的判决。
违反原则:无罪推定的原则同步报道原则客观公正原则 实质:新闻媒体监督司法的事故性
新闻报道和司法审判的平衡(最终落脚点)
维护审判和公正、反对“新闻审判”不是不要对司法的监督,而是新闻监督也不意味着新闻可以干预司法。在新闻报道和司法审判之间要有一个合理的平衡。
第五章特殊信息的发布和报道
突发事件:即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
取应急处置措施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安全事件。
指定媒体披露信息:现在中国指定的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共有七报一刊 《经济日报》(现为其下属的《证券日报》)、《金融时报》、《中国日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改革报》、《证券市场周刊》
第六章新闻传播活动与公民、法人的人格权
新闻侵权责任构成
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四个要见: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致害行为的违法性 (3)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致害人主观上有过错
确认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侵权责任归纳为四个方面: (1)侵权言论已经发表
(2)言论有侵害他人人格的违法性质 (3)言论具有特定指向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新闻传播与名誉权
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应该受到社会公正评价和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损害这种公正评价的权利。
侵犯名誉权的方式:侮辱和诽谤
侵害名誉权的抗辩: (1)言辞是真实的
(2)言辞是针对事实而发表的意见 (3)言辞所涉乃无须核实的事实 ★(看书结合案例)
新闻传播与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意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
侵害隐私权的抗辩:(1)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公序良俗)
公众人物:包括和社会知名人士,由于他们的行为与社会公共事务密切相关,其隐私范围就要小于普通人。
(2)当事人同意 征得同意手段不适用于未成年人
(3)隐私事实与当事人分离
“通知——取下”程序避风港原则: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章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
著作权:即版权,是指公民、法人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自己的科学或则文学、艺术等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著作权的客体
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1)独创性:可以同他人作品区分开来的个性特征 (2)可以以某种形式固定:以某种物质形式存在
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这种思想的作品(如论文、著作)而不是思想本身。 不适用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时事新闻
著作权的主体★辨析
(1) 作者 (2)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不是作者的自然人或组织 (4) 国家 特殊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1)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作者所在的单位有权在其业务
范围内优先使用。除非有特殊合同约定。
(2) 汇编作品和其中被使用的著作权人: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汇编人享有。作品权利归其
作者享有。
著作权的各项权利★辨析 p184--185
修改权:报刊编辑对稿件的修改只能限于作文字性的修改、删节、不能修改作者的政治观点和学术观点,不能改变作品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不能因作品的修改为损害作者的声誉。
著作权的许可和转让
转让包括对前列各项著作财产权的部分转让和全部转让,全部转让就是所谓“买断”。无论是非专有使用还是专有使用,都不是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转让的标的物是部分或全部的著作财产权,转让的结果是使得受让人在法律上成为部分或全部著作财产权的所有人,原作者丧失了部分或全部的著作财产权。而使用许可的标的物只是对著作财产权的行使,财产所有权并不随之转移,获得使用许可的人并不是著作财产权的所有人,作品财产权仍然属于作者。
合理使用★案例 p191看书看书
定义:在一定范围内,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 情况:(1)为学习、研究和教学科研目的而使用
(2)为新闻传播而使用 (3)其他公益使用 (4)免费表演 (5)特定群体使用
法定许可使用★案例
定义:“非自愿许可使用”是使用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可以不经作者同意而使用作品,但必须支付报酬。
情况:(1)报刊相互转载法定许可
至于转载、摘编已出版的图书作品或是把报刊上的作品摘编成图书,都不适用于“法定许可使用”,都应事先征得使用人和著作权人的同意。如报刊社将本报刊发表的文章汇编成书交给出版社出版,必须一一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如果未经作者同意就擅自转交出版社出版图书,就超出了“法定许可使用”的范围,也会承担侵权责任。
著作权人申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其他报刊就不能转载、摘编,这体现了著作权人对于法定许可的最后决定权。
(2)电台、电视台播放法定许可 (3)录音制作者法定许可 (4)教科书出版法定许可 (5)网络传播法定许可
传播者的权利
定义:还有一些传播行为,其产生的的传播作品的独创性还不足以形成一件新的作品,或者形式未能固定,就成为“相关权”的保护对象。
相关权作为著作权的延伸和发展,具有与著作权相同的特征。它也应当具有一定程度的独创性,通过合法途径简单复制他人的作品加以传播不能受到相关权的保护。
相关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1)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创作者的权利,所要保护的客体是原初作品。相关权保护的是传播者的权利,权利人是作品的传播者,包括出版者、表演者、制作者等,所要保护的客体是作品经过传播者传播后形成的传播产品。
(2)著作权保护的是智力创造,相关权更着眼于保护传播过程中投入的劳动和资金。 (3)著作权主体大多是自然人作者,相关权主体除表演者外都是媒介法人。
传播者与原有作品作者是平等的民事关系,传播者的权利与原有作品的著作权是平行的。传播者的权利是在传播过程中孳生的权利,是对传播者创造的传播形式享有的权利,除了作者与传播者另有约定外,传播者本身并不意味着传播者对于原始作品著作权的任何承让、占用、分享。
第八章新闻业的行政管理
禁止非法出版
广义的非法出版包括一切从程序到内容违反法律的出版活动及其出版物 狭义的非法出版,是指从程序上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的出版活动、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报刊名称的出版活动,擅自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出版物等活动。
非法出版行为:(1)未经批准出版报刊
(2)利用合法报刊名义出版未经许可的报刊 (3)假冒合法报刊的名称、刊号出版 (4)出售、转让刊号 (5)非法出版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