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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期末知识点总结

来源:华佗小知识


证据法

名词解释

法定证据制度: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以及它们取舍和运用,都由法律预先明文加以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得自由评断和取舍,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运用证据查证案件情况,只需符合法律形式规定的各项规则,并不要求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

推定:是根据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当某一事实存在时,推引另一不明事实存在

自认:是一方当事人作出的,认为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司法认知:也称审判上知悉或审判上认知,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知或知悉

证明力:在民事诉讼中又称为证据力,是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如何。

证据能力:又称“证据资格”或“证据的是适格性”。是某一材料能够用于严格证明的能力或者资格,亦即能够被允许作为证据加以调查并得以采纳。

关联性:是指证据具有的可用来判断诉讼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事项的真伪的品质。

可采性:又称证据的容许性。是指证据必须为法律所容许,可用以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

电子数据:是存储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的、电子计算机或者电子磁盘等(是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式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简述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依法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非法获取的证据主要是指非法方法获得的言词证据和以非法方法获得的实物证据。广义上的非法证据是指违宪的非法证据、一般的非法证据和技术性的非法证据。美国最高还通过一系列判例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例外:1、必然发现的例外2、善意的例外3、质疑的例外4、私人搜查的例外5、域外搜查的例外6、其他例外,最高还为“毒树之果”规则设置了例外情形1、来源的例外2、稀释的例外3、污染中断的例外

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即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排除规则之一。是指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但是绝对的排除所有的传闻证据,会导致相当一部分案件的事实无法被查清,或者使查明案

件事实的成本增大。在英美证据法中认为,具有“可信性的情况保障”和已经给予了反询问或者质问的机会的条件的传闻证据可以被采纳。

最佳证据规则

是一项适用于书证的规则,含义是在证明一项文书内容的过程中,如果其内容对案件审理重要,除非是因可证明的提出人重大过失之外的其他原因,否则必须使用原始的文书

列举三种法律规定的出庭作证的情形

1、 在现场目击犯罪事实的发生,或者当场抓获犯罪人的情况

2、 以鉴定人的身份出庭作证。当对机关内部依法行使鉴定职责的民警作出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法庭认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3、 当辩护方提出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规定的应该排除的非法证据时。

民事诉讼法上自认的效力

1. 对自认方的效力

2. 对于作出自认的当事人而言,该当事人必须受自认内容的约束,不能再对自认所涉及的事实做出相反的主张。自认一经作出非由于法定原因不得撤回。但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自由协商的权利,最高法《民诉法解释》第10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3. 2.对对方当事人的效力

4. 对于对方当事人而言,对自认方的自认范围内的事实无须再承担证明责任。

3.对于人民的效力

按照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中的规定,应当将自认的事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当事人自认的事实范围内不得再进行证据调查,自认的内容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是,自认对于的拘束力并不是绝对的,在认为当事人的自认是处于恶意或自认是为了达到规避法律或其他非法目的,或自认可能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是。法律可以不受当事人自认的约束

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措施

1、 保密。在侦查和审查起诉中,证人不愿意公开身份,应当为其保密。对证人的询问,涉及证人的隐私的应当为其保密。

2、 安全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规定:“人民、人民和机 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同时在第2款规定.“对证人及其近亲属 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 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 经济补偿。证人履行义务而引致的合理经济损失,国家予以补偿,而不由其本人承担。

简述意见证据规则

是指某种源于证人做亲身感知的事实而作出的意见、推论或结论。在英美法系,普通证人不得在陈述自己亲身经历的事实之外陈述其意见、推理或结论。这就是意见证据规则。但专家证人意见和当普通证人的意见合理地建立在该证人的感觉之上,或者对于清楚正确地理解该证人证言或确定争议事实确实有益的普通证人意见是具有可采性的。

免证权

证人免证权,是指公民在法定情形下有权拒绝充当证人或者拒绝回答某些问题的权利。从广义上讲,免证权还包括以下权利:

(1)拒绝披露任何事项

(2)拒绝出示任何物件或文书

(3)阻止他人担当证人,披露任何事项或者拒绝出示任何物件或文书。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规定的交叉询问的规则

一、直接询问

1、禁止使用诱导性问题;2、禁止误导性问题;3、禁止可能导致长篇陈述的问题

二、交叉询问

1、关联性规则,受直接询问约束;2、允许诱导性问题;3、异议规则

如何通过交叉询问的动摇式削弱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知识点:

1、 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据理论通常将证明界定为双方当事人(或控辩双方)在法庭上举证以说服法官确认本方所主张的案件事实的活动。

2、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在诉讼阶段构成方面与刑事诉讼的不同,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可以限定为审判阶段。

3、 诉讼证明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运用证据揭示或认定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

4、 证明主要是由证明主体、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明的手段和方法(证据、推定)以及证明过程等要素构成。

5、 严格证明:指使用法定的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并经过法定的证据调查程序而进行的证明

6、 自由证明:是指严格证明之外的证明,是指可以使用不具有法定证据能力的证据,并且无须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的证明

7、 量刑情节只通过自由证明即可

8、 释明:是指将待证事实证明到使裁判者相信其可能性的程度

9、 证明对象:证明主体进行证明活动所指向的对象

10、 我国证明对象的程序法事实包括:关于管辖权问题、关于回避问题、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否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某些关于诉讼期间的事实、证据能力的证明问题、违反法定的诉讼程序的事实、执行中的某些事实、当事人申诉理由的事实

11、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的事实、该事实的证明对于法官正确审理民事案件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该事实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且无需当事人证明的事实。

12、 免于证明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其定理、定律;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人民发生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生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13、 证明责任:一定诉讼主体对其所主张、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存在负有提出证据、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义务

14、 主观证明责任:当事人负有以自己之举证活动证明系争事实,从而推动诉讼继续进行下去的责任。它又被称为形式的或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即行为责任。

15、 客观证明责任:在审判中当待证事实至审理最后仍然无法确定时的法律效果问题,即系争事实真伪不明时的不利后果由哪方承担的问题。

16、 证明责任包括提供证据的责任和说服责任

17、 提供证据的责任:又称推进诉讼的责任,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提供证据,说服法

官将案件递交陪审团的责任,或者提出某项证据使某一问题成为争议点责任,这是一种诉讼双方都应承担的证明责任。

18、 说服责任:由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说服陪审团裁判已方主张为真的责任

19、 证明责任的理论另一派主张吸收外国经验,结合中国实际,建立中国特色的证明责任制度。具体而言分为两个层面:一是举证责任。即在法庭审判中控辩双方向法庭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对案件事实所主张的证明义务。二是证明职责(或查明职责)。即机关、检察官和在职务上负有收集、审查、判断依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责任。

20、 审判阶段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公诉案件中公诉机关负有举证责任(辩方无举证责任)、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21、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职责:或称查明职责是指、司法机关基于职责,负有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对刑事案件事实的证明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义务。

22、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

23、 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4、 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证明责任主体运用证据对待证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要求或程度,又称为证明要求、证明制度。

25、 在英美证据法上,有罪的证明标准表述为“排除合理怀疑”

26、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7、 对疑案的处理,不同的证据制度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28、 证明标准上有“证明”和“疏明”之分。

29、 证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可以使法官对待证事实达到确信的程度,这是一种较高的证明标准,适用于对终局性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明。

30、 疏明:是指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虽然没有达到证明的程度,但是提出的证据足以使法官达到大致确信的程度。

31、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32、 刑事案件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表述,而行政诉讼则会采用“被告人处理决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或“被告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3、 司法认知的范围:自然规律及其定理、定律;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人民发生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生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案例分析

案例一: 1999年3月4日晚, 某厂财务科保险柜内现金1万多元被偷。保险柜没有任何损伤和撬压痕迹。只是现场留下一个烟头。经侦查,获得以下证据材料:

1. 该厂财务科科长提供线索,该厂工人曾某曾犯盗窃罪被判刑3年,半年前才释放,而且案发那天下午到过财务科,鬼鬼祟祟的,肯定是为当晚盗窃作准备。

2.该厂工人商某证明,曾某案发当晚回厂看过露天电影

3.经鉴定,现场留下的烟头上留有的唾液DNA与曾某相同,证明是曾某所抽过的。

4.曾某承认案发那天下午去过财务科领做临时工的工资,并且在保险柜前抽过烟.

5.经过反复讯问。曾某承认是自己盗窃的。

问:用证据规则分析能否认定曾某是盗窃保险柜的犯罪分子?

不能认定曾某是犯罪分子。因为证据1带有很强的偏见和主观推断,根据意见排除规则,应当排除不能作 为证据采信。证据2虽然可以说明曾某当晚由于回厂看电影可能有作案可能,但不能证明案发时曾某到过现场。证据3只是证明了曾某曾在财务科抽过烟,但不能排除曾某是去拿工资时抽的可能。证据4刚好证实了证据3不能得出唯一结论。证据5虽然是曾某的口供,但是根据口供补强规则,口供不能单独定案,因为不排除有刑讯逼供的可能,必须与其他证据起相互 映证才行。而侦查得到的其他证据被排除了一点,剩下的又不足以与曾某的口供相互映证,而作案工具也没有找到,还存在疑点。所以综合看来,仍然不能确定曾某是犯罪分子。

看看::①保险柜无损伤和撬压痕迹,因此盗窃的手段还不清楚,可能是用钥匙开的保险柜,但汪没有取得钥匙的条件:

②汪有前科,有作案基础,但不能为此认定就是他作的案;

③汪买东西支付的3张票面与失盗的300张票面相同并联号这一事实。可能是事前抽出的34张之内的,也可能是被盜的266张之内的,故不能肯定说明是盗窃的;

④被盗现金的当晚汪去厂里看过电影可能有作案时间,但不能证明发案时汪去过被盗现场:

⑤保险柜表面中部有汪的指纹,可能是汪作案时留下的,也可能发案前两天领工资时接触保险柜留下的,无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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