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越矿业有限公司
贞丰县挽澜乡正大煤矿
通风设施管理及质量验收制度
二〇一七年
通风设施管理及质量验收制度
1.井下通风设施必须建立永久设施,禁止临时设施出现。 2、风门、密闭、风窗等通风设施的墙体必须用砖砌筑(严禁使用其它材料)。
3、通风设施构筑前,通风部门必须编制专门的通风设施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设计的内容包括位置、材料、规格、掏槽深度、墙体厚度等,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4、每一道通风设施在施工前,由技术员组织施工人员贯彻通风设施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通风质量标准要求。
5、通风设施必须按设计要求构筑。设施构筑完后,三日内由矿通风科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有记录可查。未经验收的通风设施在标准化检查中按不合格的通风设施论处。
6、通风设施要分类进行统一编号,并有说明牌,说明牌内容包括编号、地点、材料、规格、掏槽深度、墙体厚度、建筑时间、施工负责人、质量验收人等。
7、密闭距巷道口不得超过6米,在距巷道口小于2米处要设置栅栏,栅栏纵横间距不大于0.2米,高度不低于1.6米;密闭距全风压通风巷道不足2米的可不设栅栏。密闭要设检查牌,检查牌内容包括温度、CO浓度、CO2浓度、CH4浓度、检查时间、检查人等,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8、井下所有风门(防突风门除外)必须实行联锁。
9、通风部门必须建立通风设施管理台账和通风管理牌板。通风设施管理台账应包括:设施编号、名称、材料、墙体厚度、掏槽深度、施工时间、施工负责人、质量验收人、风门是否联锁及设施规格(风门规格、风窗尺寸等)等内容。
10、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改变通风设施的原有状况。若确因生产因素需要改变设施状况,则必须写出书面申请,经通风、安检等部门同意,矿总工程师审批,并在矿调度会提出计划,由通风部门给予配合;当申请单位完成既定工作后,要及时通知通风部门,由通风部门负责恢复通风设施的原有状态。
11、矿各生产单位对本单位生产管理区域内的通风设施负有管理责任,设施损坏时,要及时汇报通风部门进行处理。
12、设施前后5m范围内,任何单位不得安设电器设备、不得放置物料、车辆、杂物等。
13、对于破坏通风设施的行为,任何人员都有权制止并向矿有关部门反映。破坏通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由通风科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追查,按规定进行处理。
14、井下人员或车辆通过风门时,不得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否则,按破坏通风设施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