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优秀毕业生(研究生)评选办法(试行)
为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鼓励研究生积极进取,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评选办法。
一、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
2.遵纪守法,品德优秀,有较强的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3.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为学校、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评选;
4.具有正确的择业观、创业观;
5.校级优秀毕业生和北京市优秀毕业生不可兼得;
6.获评学生必须为评选当批次毕业,对已经被评为校级优秀毕业生,但在毕业离校前出现不符合校级优秀毕业生要求情况的,学校将收回其校级优秀毕业生证书和奖金,所在学院名额扣除、不递补;
7.在校期间受过处分且未解除,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毕业生,不得参加当批次评选。
二、评选比例及奖励
1.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为20%,分为两个批次,第一批和第二批各占10%,各学院按照毕业生人数的20%初评上报。
2.优秀毕业生填表记入本人档案,第一批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600元),第二批只颁发证书。
三、评选程序
1.评选工作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
2.学院评选工作由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指导主任、研究生辅导员组织。
3.各学院按照分配名额进行评选并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工作部。
4.研究生工作部批准后,将获奖名单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对获奖候选人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研究生工作部反映,由研究生工作部责成相关学院进行复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附则
1.本办法自2018年5月起实施。
2.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