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税法下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缴纳
一、企业所得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内、外资企业分机机构,都可以作为纳税主体.但新法实施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不再是纳税主体,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为何不再是纳税主体,分支机构是否还有纳税义务、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如何预缴,以下几点仅供你参考以下: 一、分支机构为何不再是纳税主体
新税法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法人所得税制,即以法人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因此,新税法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认定标准,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跨地区经营的企业实施实行了“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而新法实施前,内资企业以是否核算为纳税人认定标准,外资企业虽以法人作为纳税主体,但根据国税发[1997]49号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外资企业设在我国境内的从事产品生产、商品贸易、服务等业务的分支机构,其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该分支机构所在地同类业务企业适用的税率,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也就是说,新法实施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内、外资企业分机机构,都可能单独作为纳税主体。 因此,新税法实施后,分支机构为何不再是纳税主体。 二、不是纳税主体不等于没有纳税义务
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为与地方共享税。分支机构不再是纳税主体后,如果非法人的分支机构全部税款缴到总公司所在地入库,而分支机构所在地没有税收贡献,事实上分支机构分享了所在地方提供的公品和公共服务,必然会导致地区间财源的不公平。为平衡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三部委出台《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文件,总局在此基础上发布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这两个文件分别从财政预算及税收征管的不同方面加以规定,旨在合理利用税收手段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地区转移的问题。明确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具有生产经营职能分支机构的企业,应按照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的新规定,其分支机构应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因此,虽然分支机构不再是纳税主体,但按规定仍有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三、同一县市分总分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设立具有生产经营职能分支机构的企业,应按照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的新规定,其分支机构应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但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 的,分支机构暂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
对跨地区非法人分支机构,参照国税发[2008]28号规定, 二、:
根据《暂行条例》规定,设分支机构的企业该如何纳税申报,要分情况而定。总、分支机构在同一县(市)的,如果统一核算,总机构应统一纳税申报;如果单独进行核算,总、分机构应分别进行纳税申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经国家税务
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需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