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 税款所属期:自20XX年X月X日至 20XX年X月X日 填表日期:20XX年X月X日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纳税人名称 XX市XX公司(公章) 税源编号 ⑴ XX 合计 *排放口名称 或噪声源名称 ⑵ XX —— *税目 ⑶ XX —— *污染物名称 ⑷ XX —— *计税依据或超标噪声综合系数 ⑸ XX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税额 ⑹ XX —— *本期 应纳税额 ⑺=⑸×⑹ XX XX 9144XXXXXXXXXXXXXX 本期 减免税额 ⑻ XX XX *本期 已缴税额 ⑼ XX XX *本期 应补(退)税额 ⑽=⑺-⑻-⑼ XX XX 公章 授权声明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下列资料: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XX市XX公司(地址)XX市XX区(县、镇)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XXXXXXXXXX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授权人签字:XXX 本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申报人声明 填写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声明人签字:XX 经办人:XXX 主管税务机关: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填报。表内带*的为必填项。
2.本表包含五张附表,分别为附表1.1《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大气污染物适用)》、附表1.2《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水污染物适用)》、附表1.3《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固体废物适用)》、附表1.4《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噪声适用)》、附表1.5《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 3.第1栏“税源编号”:由税务机关通过征管系统根据纳税人的排放口信息赋予编号。
4.第2栏“排放口名称或噪声源名称”:纳税人可自行命名每一个排放口名称或噪声源的具体名称。该项应与《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中填写的名称一致。
5.第3栏“税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的税目填写,分别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煤矸石)”、“固体废物(尾矿)”、“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固体废物(冶炼渣)”、“固体废物(粉煤灰)”、“固体废物(炉渣)”、“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噪声(工业噪声)”。
6.第4栏“污染物名称”: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的污染物名称填写。固体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填写,其中:税目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相应代码填写;税目为“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的,按照其他应税固体废物具体名称填写。噪声填写“工业噪声超标1-3分贝”、“工业噪声超标4-6分贝”、“工业噪声超标7-9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0-12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3-15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6分贝以上”。从事海洋工程的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填写大气污染物具体名称,如“二氧化硫-海洋工程(气)”、“氮氧化物-海洋工程(气)”、“一氧化碳-海洋工程(气)”等;从事海洋工程的纳税人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填写海洋工程相应水污染物名称:“石油类-海洋工程(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石油类-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总汞-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总镉-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化学需氧量(CODcr)-海洋工程(生活污水)”;从事海洋工程的纳税人排放生活垃圾的,填写“生活垃圾-海洋工程”。
7.第5栏“计税依据或超标噪声综合系数”:根据附表计算出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分污染物名称合计填写。噪声按照附表1.4《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噪声适用)》中的第13栏“超标噪声综合系数”填写。
8.第6栏“单位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填写。 9.第8栏“本期减免税额”:按照附表1.5《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第15栏“本期减免税额”分污染物名称的合计数填写。
附表1.1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
(大气污染物适用)
税款所属期:自20XX年X月X日至 20XX年X月X日
纳税人名称: XX市XX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9144XXXXXXXXXXXXXX
*税*排放口源 名称 编号 *污染物排*污染放量计算方物名称 法 监测计算 废气排放量(万标立方米) ⑹ XX 实测浓度值(毫克/标立方米) ⑺ XX 排污系数计算 计算产污排污污染物基数 系数 系数 单位 ⑻ XX ⑼ XX ⑽ XX ⑾ XX *污染物排放量(千克) *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数 (千克) ⒁=⑿÷⒀ XX *月份 ⑴ XX ⑵ XX ⑶ XX ⑷ XX ⑸ XX ⑿=⑹×⑺÷100 ⑿=⑻×⑼×N ⒀ ⑿=⑻×⑽×N XX XX
填表说明:
1.本表用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的计算申报。表内带*的为必填项。 2.第1栏“月份”:按税款所属期分月填写,如“1月”、“2月”、“3月”。
3.第5栏“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填写 “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或“物料衡算”。
4.第6栏“废气排放量”: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自动监测”或“监测机构监测”的填写该项。
5.第7栏“实测浓度值”:采用自动监测的,按自动监测仪器当月读数填写;采用监测机构监测(含符合规定的自行监测)的,按监测机构出具的报告填写。 6.第8栏“计算基数”:填写产品产量值或原材料耗用值。
7.第9栏“产污系数”:使用产污系数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填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产污系数,无需填写第10栏“排污系数”。 8.第10栏“排污系数”:使用排污系数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填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排污系数,无需填写第9栏“产污系数”。 9.第11栏“污染物单位”: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产排污系数表中“单位”栏的分子项填写,包括“吨”、“千克”、“克”、“毫克”。
10.第12栏“污染物排放量”:采用自动监测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按照自动监测仪器当月读数填写,此时,该栏可不等于第6栏×第7栏。采用监测机构监测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污染物排放量=废气排放量×实测浓度值÷100(注:将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千克)。采用排污系数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基数×排污系数(或产污系数)×换算值N(注:将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千克)。“污染物单位”为吨时,N为1000;“污染物单位”为千克时,N为1;“污染物单位”为克时,N为0.001;“污染物单位”为毫克时,N为0.000001。采用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按纳税人适用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填写污染物排放量(注:将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千克)。 11.第13栏“污染当量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填写。
附表1.2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
(水污染物适用)
税款所属期:自20XX年X月X日至 20XX年X月X日 纳税人名称:XX市XX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44XXXXXXXXXXXXXX **污染物*税源*排放*污染*月份 种排放量计编号 口名称 物名称 类 算方法 监测计算 污水排放量(吨) ⑺ XX 排污系数计算 污染物单位 ⑿ XX *污染物排放量 (千克或吨) ⒀=⑺×⑻÷1000 ⒀=⑼×⑽×N ⒀=⑼×⑾×N ⒀=⑺ XX *污染当量值(千克或吨) *污染 当量数 实测浓度值 计算产污排污(毫克/升) 基数 系数 系数 ⑻ XX ⑼ XX ⑽ XX ⑾ XX ⑴ XX ⑵ XX ⑶ XX ⑷ XX ⑸ XX ⑹ XX ⒁ XX ⒂=⒀÷⒁ XX
填表说明:
1.本表用于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的计算申报。表内带*的为必填项。 2.第1栏“月份”:按税款所属期分月填写,如“1月”、“2月”、“3月”。
3.第4栏“种类”:填写“第一类水污染物”或 “其他类水污染物”;“其他类水污染物”包括第二类水污染物、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
4.第5栏“污染物名称”:当污染物是“pH值”时,根据实测pH值对应填写“pH值(0-1,13-14)”、“pH值(1-2,12-13)”、“pH值(2-3,11-12)”、“pH值(3-4,10-11)”、“pH值(4-5,9-10)”、“pH值(5-6)”。
5.第6栏“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填写 “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或“物料衡算”。 6.第7栏“污水排放量”: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自动监测”或“监测机构监测”的填写该项。
7.第8栏“实测浓度值”:采用自动监测的,按自动监测仪器当月读数填写;采用监测机构监测(含符合规定的自行监测)的,按监测机构出具的报告填写。 8.第9栏“计算基数”:填写产品产量值或原材料耗用值。
9.第10栏“产污系数”:使用产污系数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填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产污系数,无需填写第10栏“排污系数”。 10.第11栏“排污系数”:使用排污系数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填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排污系数,无需填写第9栏“产污系数”。 11.第12栏“污染物单位”: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产排污系数表中“单位”栏的分子项填写,包括“吨”、“千克”、“克”、“毫克”。
12.第13栏“污染物排放量”:采用自动监测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按照自动监测仪器当月读数填写,此时,该栏可不等于第7栏×第8栏。采用监测机构监测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污染物排放量=污水排放量×实测浓度值÷1000(注:将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千克)。采用排污系数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基数×排污系数(或产污系数)×换算值N(注:将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千克)。“污染物单位”为吨时,N为1000;“污染物单位”为千克时,N为1;“污染物单位”为克时,N为0.001;“污染物单位”为毫克时,N为0.000001。采用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按纳税人适用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填写污染物排放量(注:将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千克)。当污染物是“pH值”、“大肠菌群数(超标)”、“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时,污染物排放量=污水排放量(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吨)。当污染物是“色度”时,污染物排放量=污水排放量(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吨)×色度超标倍数。
13.第14栏“污染当量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填写。
附表1.3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
(固体废物适用)
税款所属期:自20XX年X月X日至 20XX年X月X日
纳税人名称: XX市XX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44XXXXXXXXXXXXXX 污染物名称 月份 固体废物类别 (1) XX (2) XX 固体废物名称或危险废物代码 (3) XX 本月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吨) (4) XX 本月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吨) (5) XX 本月固体废物的处置量(吨) (6) XX 本月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含综合利用量)(吨) (7)=(4)-(5)-(6) XX 填表说明:
1.本表用于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的计算申报。表内带*的为必填项。 2.第1栏“月份”:按税款所属期分月填写,如“1月”、“2月”、“3月”。
3.第2栏“固体废物类别”:按行单项填写“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 ;海洋工程纳税人排放生活垃圾的,填写“生活垃圾-海洋工程”。
4.第3栏“固体废物名称或危险废物代码”:固体废物类别为 “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的,填写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名称;固体废物类别为“危险废物”的,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相应代码填写。
5.第4栏“本月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填写当月产生的应税固体废物数量。
6.第5栏“本月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填写当月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的固体废物数量。 7.第6栏“本月固体废物的处置量”:填写当月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
8.第7栏“本月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含综合利用量)”:本月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含综合利用量)=本月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本月固体废物的贮存量-本月固体废物的处置量。综合利用应税固体废物的,填报《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
附表1.4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
(噪声适用)
税款所属期:自20XX年X月X日至 20XX年X月X日
纳税人名称: XX市XX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9144XXXXXXXXXXXXXX *月份 ⑴ XX
*税源 编号 ⑵ XX *噪声源 名称 ⑶ XX *噪声 时段 ⑷ XX *监测 分贝数 ⑸ XX *标准 限值 ⑹ XX *超标 分贝数 ⑺=⑸-⑹ XX *污染物名称 ⑻ XX *超标不*超标天足15天 数系数 ⑼ XX ⑽ XX *两处以上噪声超标 ⑾ XX *边界超标系数 ⑿ XX *超标噪声综合系数 ⒀=⑽×⑿ XX 填表说明:
1.本表用于噪声环境保护税的计算申报。表内带*的为必填项。
2.第1栏“月份”:按税款所属期分月填写,如“1月”、“2月”、“3月”。
3.第4栏“噪声时段”:填写 “昼间”或 “夜间”,同一噪声源昼、夜均超标的,应分行填写。
4.第5栏“监测分贝数”: 填写实际监测的最高分贝数,不足一分贝的按“四舍五入”原则填写。 5.第6栏“标准限值”:按照所属声功能区的执行标准中对应的“标准限值”填写。
6.第8栏“污染物名称”:填写“工业噪声超标1-3分贝”、“工业噪声超标4-6分贝”、“工业噪声超标7-9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0-12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3-15分贝”或 “工业噪声超标16分贝以上”。
7.第9栏“超标不足15天”:超标天数区分昼、夜,分别计算。噪声源超标不足15昼(夜)的,填写“是”;达到或超过15昼(夜)的,填写“否”。 8.第10栏“超标天数系数”:第9栏为“是”的,本栏填写“0.5”;第9栏为“否”的,本栏填写“1”。
9.第11栏“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的填写“是”,其他情况填写“否”。 10.第12栏“边界超标系数”:第11栏为“是”的,本栏填写“2”;第11栏为“否”的,本栏填写“1”。
附表1.5
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
税款所属期:自20XX年X月X日至 20XX年X月X日
纳税人名称:XX市XX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9144XXXXXXXXXXXXXX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监测数据 *月份 税源*排放*税编号 口名称 目 *污染物名称 *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减免污染标准浓度性质代物排执行值(毫克/码 月均浓度最高浓度放量标准 升,毫克/(减免(毫克/升,(毫克/升,(千标立方米) 项目名毫克/标立毫克/标立克) 称) 方米) 方米) *污染当量数或综合利用量 *单位税额 *本期减免税额 ⑴ XX
⑵ XX ⑶ XX ⑷ XX ⑸ XX ⑹ XX ⑺ XX ⑻ XX ⑼ XX ⑽ XX ⑾ XX ⑿ XX ⒀ XX ⒁ XX ⒂=⒀×⒁ ⒂=⒀×⒁×N XX 填表说明:
1.本表用于环境保护税减免税的计算申报。表内带*的为必填项;享受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减免税优惠的,须填写第7、8、9、10、11栏;享受固体废物减免税优惠的,无需填写第2、3、6、7、8、9、10、11栏。
2.第7栏“月均浓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填写。
3.第8栏“最高浓度”:采用自动监测的,按照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最高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最高日平均值填写;采用监测机构监测(含符合规定的自行监测)的,按照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最高浓度值填写。
4.第9栏“执行标准”:按照孰严原则选择填写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及编号。 5.第10栏“标准浓度值”:填写执行标准对应的浓度值。
6.第11栏“污染物排放量”:根据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的数据得出的污染物排放量填写。
7.第12栏“减免性质代码(减免项目名称)”:按照减免税代码目录中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或名称填写。
8.第13栏“污染当量数或综合利用量”: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填写实际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享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的,填写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 9.第14栏“单位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填写。
10.第15栏“本期减免税额”:享受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减免税优惠的,本期减免税额=“污染当量数或综合利用量”ד单位税额”×N(N为减免幅度,包括25%、50%、100%);享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的,本期减免税额=“污染当量数或综合利用量”ד单位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