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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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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法释[2013]4号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已于2012年12月31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

二○一三年一月十八日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2012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应予支持。

第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和经济补偿,劳

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约定的,人民应予支持。

第九条 在竞业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协议时,人民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经济补偿的,人民应予支持。

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义务的,人民应予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

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文 号:粤高法发[2008]13号

发布日期:2008-6-23 执行日期:2008-6-23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的,应当在竞业期限内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竞业协议。至工作交接完成时,用人单位尚未承诺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竞业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用人单位在竞业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人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劳动者的请求对违约金数额予以适当调整。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2010〕41号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当含有保密条款。 企业与涉密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中,应当明确保密内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期限、违约责任。

企业应当根据涉密程度等与核心涉密人员签订竞业协议,协议中应当包含经济补偿条款。

最高人民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

见》的通知 法发[2009]41号

最高人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10、妥善处理因竞业引发的纠纷。在审理竞业纠纷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经济和科技发展的实际水平,坚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基点,既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又要注意平衡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既要防止因不适当扩大竞业的范围而妨碍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又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实现设立竞业制度的立法本意和目的。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09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1995年11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可与其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签订竞业协议。

第二十二条 竞业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竞业的范围、地域;

(二)竞业的期限; (三)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四)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竞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二年,超过二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竞业协议中没有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协议,可以随时解除协议,但应当提前至少一个月通知对方。

第二十四条 竞业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

第二十五条 竞业补偿费应当在员工离开企业后按月支付。用人单位未按月支付的,劳动者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协议;劳动者未在三十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协议。

第二十六条 技术秘密已经公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竞业协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使竞业协议解除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竞业协议的解除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企业违反法律或者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该员工可以解除竞业协议。

第二十 企业依法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时,保密协议、 竞业协议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者分别承担履行协议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深圳市四届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稿)

第二十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协议;劳动者未在三十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协议。

广东省高级人民、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

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的,应当在竞业期限内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竞业协议。至工作交接完成时,用人单位尚未承诺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竞业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用人单位在竞业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人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劳动者的请求对违约金数额予以适当调整。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2004年)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九条 经理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竞业禁止的义务,不得从事与聘任自己的商人相同的业务。

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1998年12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 《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98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九年三月七日

第十三条 单位可以与知悉技术秘密的有关人员签订竞业协议。 前款所称竞业是指单位与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员约定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一定时间内.被竟业人员不得在生产同一种核心技术产品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者自己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核心技术产品的生产经营。

竞业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年。在竞业期间,单位应当向被竞业人员支付一定的竞业补偿费。

第十四条 竞业协议应当双方协商一致,并且以书面形式签定。 竞业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生产同一种核心技术产品且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范围; (二)竞业的期限;

(三}竞业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四)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技术秘密一经公开,原签订的技术秘密保护协议或竞业协议即告失效。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竞业协议的,应当负违约责任。

为获取他人技术秘密而录用被竞业人员的,录用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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