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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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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

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的实施意见》(皖发[2013]16号)精神,严格规范权力特别是易发领域权力的运行,着力提升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根据《安徽省关于进一步规范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4]72号)和市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重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决策。凡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财政预决算编制、重大财政资金安排、融资类平台公司注资融资、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公共资源交易、提请调整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制定及调整产业发展规划、投资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旧城改造方案、土地征迁、给予企业和个额度奖励和补助、机构编制和人事调整,以及其他事关党的建设、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及措施,均属重大事项范围,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当遵循依法行政、民主集中、公开公正、权责一致、务实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切实掌握履行工作职责所必备的法律、法规和,按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牢固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理念,自觉做到办事依法依规、决策用法用规、解决问题靠法靠规,

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各项工作。

二、决策的启动

第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的启动由区主要领导决定。

第六条 区主要领导可以指定相关部门、单位向区党政办提出启动决策程序的申请。各部门、单位也可以自行向区党政办提出启动决策程序的申请。有两个以上牵头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共同提出启动决策程序的申请。

第七条 提出启动决策程序申请的部门、单位应当提供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一)需要决策事项的具体内容、实施方案;

(二)论证决策事项必要性与可行性的相关材料;

(三)区分管领导的意见;

(四)需要配合的相关部门、单位及其意见;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 区党政办负责收集各部门、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对申请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审查,并组织法律顾问和相关专业人员对申请决策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未通过审查的,暂缓或终止决策启动程序;通过审查的,区党政办负责确定具体上会议题及上会方

案,在征求区相关领导意见后,报区主要领导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第九条 对于待决策的事项,区分管领导和承办部门、单位要深入调查研究,拟制决策方案,采取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关切度高的决策事项,决策前应当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决策后要通过公开方式作出详细解读。

第十条 待决策事项需要其他部门、单位配合的,承办部门、单位应当提前做好沟通协商工作。

第十一条 待决策事项涉及专业技术知识的,承办部门、单位应当提前向专家充分咨询,对决策内容进行科学论证、风险评估,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二条 凡群众反映强烈、反对意见多或存在重大决策风险的待决策事项,应当暂缓启动决策程序。

三、决策的形成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决策由区党工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决策会议集体讨论形成,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和其他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 各决策会议由区主要领导召集、主持,区其他领导及承办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区党政办等常规列席部门、协办部门、单位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区主要领导因故无法履行召集、主持职责的,可以委托区分管领导代行职责。

第十五条 承办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当在决策会议上对决策相关事项进行汇报并接受询问。协办部门、单位负责人可以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对于签订合同、处置资产等需要具体运用法律条文的决策事项,由区党政办负责邀请法律顾问列席决策会议。法律顾问应当对决策事项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及法律风险进行解释说明,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第十七条 在集体决策中,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摆正主要领导个人与集体的关系。讨论重大决策事项,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方案明确表态。区主要领导应当末位发表意见,不得在其他参加会议人员表态前发表倾向性意见。区主要领导拟作出的决定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分歧仍较大的,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 经决策会议集体讨论后作出的决定为决策事项最终决定。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违规泄露会议决策内容。

第二十条 区党政办应安排专人做好决策会议的记录工作,如实记录与会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会议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予以载明,做到有据可查。

四、决策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重大事项决策一经作出,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坚决杜绝选择性落实、象征性执行,切实解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问题。

第二十二条 决策执行部门、单位应当按要求向党工委、管委会如实报告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区党政办负责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办,对进展缓慢、执行走样、落实不力的部门、单位,应当责成其负责人报告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四条 区党工委、管委会可以要求相关部门、单位对决策执行效果组织评估。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决策的,区党工委、管委会应当及时按决策程序集体研究决定。

五、决策的公开

第二十五条 落实决策公开制度。各部门、单位要强化公开意识,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推进重大事项决策公开。要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断扩大公开范围,深化公开内容。所有权力的行使特别是易发领域权力的行使均应公开进行,绝不允许暗箱操作,绝不允许给特定交易对象特殊,确保公权公用、阳光操作、规范运行、严格监督。

第二十六条 突出公开重点。除涉密事项外,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公开进行,以适当形式公开决策的依据、结果和执行情况。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人民群众关切度高的决策事项,要通过公开方式作出详细解读。公共资源交易要通过公众媒体和交易平台公告进场交易项目情况,全程监控开标、评标过程,及时发布交易信息,公示项目交易结果。

第二十七条 拓展公开渠道。经区党工委、管委会授权,区党政办可以运用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务公开栏、政务微博、微信及新闻媒体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渠道和载体对决策相关事项进行公布。

六、决策的监督与问责

第二十 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当做到执行法律法规制度不打折扣,不得按需取舍、搞变通。禁止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规避法律约束,绕开制度规定,随意处置公共资源、公共资产。禁止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指令、授意、暗示等方式,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干扰市场经济运行。严禁违法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作为。

第二十九条 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实行责任制。对决策和决策的执行,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当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其他参与决策的区领导应当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具体承办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决策承办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要对决策依据的真实性、决策建议的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条 重大事项决策实行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的终身负责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承办部门、单位负责人及具体工作人员,都要对参与的决策事项承担相应责任,不因追责对象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辞职、辞退、退休等免于追责。

第三十一条 区审计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决策中涉及财政预算执行、重大投资项目、民生专项资金等重大经济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切实维护公共资金安全。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重大事项决策情况的审计,追踪决策执行结果。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在决策或决策执行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重大财产损失的,以及申请决策的部门、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在决策前期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决策失误的,依照《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严肃查处。对本部门、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按照“一案双查”的要求,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区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对重大事项决策监督作为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重要举措,加大对决策各环节、各方面情况的监督力度,确保重大事项决策依法依规进行。

第三十四条 规范重大事项决策及决策执行情况应当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

七、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区党政办负责对本实施办法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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