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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运作

来源:华佗小知识


保税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设立保税区须经批准。保税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

一、保税区的特殊

(一)关税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2.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

3.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

4.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予以保税。

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货物或者物品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应当贪污纳税。

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内储存的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管理。

(二)手续从简

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口的货物,由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备案。对上述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二、 对保税区进出货物的监管

一) 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二) 1.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 海关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管理的规定实施监管。

四) 2.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供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物品,使用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者物品的清单,经海关查验后放行。

五) 前款货物或者物品,已经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六) 3.保税区的货物需从非保税区口岸进出口或者保税区内的货物运往另一保税区的,应当事先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批准后,按照海关转关运输及有关规定输。

七) (二)对区内货物的监管

八) 1.保税区内的货物可以在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双方当事人应当就转让、转移事项向海关备案。

九) 2.保税区内的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者区内其他场所进行分级、挑选、刷巾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

十) 3.区内企业在保税区内举办境外商品和非保税区商品的展示活动,展示的商品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十一) (三)对区内加工贸易货物的管理

十二) 1.区内加工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所需料、件进出保税区备案手续。

十三) 2.区内加工企业生产属于补动配额管理的出口产品,应当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十四) 3.区内加工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运往境外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除法律、行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十五) 区内加工企业将区内加工的制成品、副次品或者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运往非保税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贪污纳税。

4.区内加工企业全部用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

用含有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对其制成品按照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对所含境外运入料、件的品名、数量、价值申报不实的,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

5.区内加工企业委托非保税区企业或者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进行加工业务,应当事先经海关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1)在区内拥有生产场所,并已经正式开展加工业务;

(2)委托非保税区企业的加工业务,主要工序应当在区内进行;

(3)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业务的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向海关申请展期,展期期限为6个月。在非保税区加工完毕的产品应当运回保税区;需要从非保税区直接出口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4)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加工的,由区内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委托加工料、件的备案手续,委托加工的料、件及产品应当与区内企业的料、件及产品分别建立帐册并分别使用。加工完毕的产品应当运回非保税区企业,并由区内加工企业向海关销案。

6.海关对区内加工企业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委托非保税区企业进行加工业务的,由非保税区企业向当地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四)对进出保税区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

1.运输工具和人员进出保税区,应当经由海关指定的专用通道,并接受海关检查。

2.进出保税区的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应当持保税区主管机关批准的证件连同运输工具

的名称、数量、牌照号码及驾驶员姓名等清单

一、概述

(一)概念和分类

1、概念:

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从四个方面来理解。

(1)经海关批准 (2)未缴纳税费 (3)受海关监管 (4)应复运出境

2、分类

★(两分法):(1)储存类保税货物;(2)加工装配类保税货物(也叫加工贸易保税货物)

★(三分法):(1)储存类保税货物:(2)加工贸易保税货物、(3)区域保税货物

★(两分法):(1)储存类保税货物、(2)加工装配类保税货物

(1)、储存类保税货物又分为两种形式:

①、储存后复运出境的保税货物(2种情况)

a、 国际转运货物 (转口贸易)

境外厂商运入我国境内暂存后再运往其他国家或者复运回国的货物,也属于保税货物的范围

b、供应国际运输工具的货物

②、储存后进入国内市场的保税货物(2种)

a、 进口寄售用于维修外国商品的零配件

如果用于保修期内维修,可以免税,如果用于保修期外维修,则要征税。不包括进口耐用消费品。

b、存入保税仓库的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2)、加工装配类保税货物:简称“加工贸易保税货物”

用于进行加工装配的进口零备件、元器件、包装材料、辅助材。

有五种形式:

①、来料加工:境外厂商提供原材料,委托境内工厂加工,产品由外方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这种方式,我方是不用占用资金的。

A(国外的厂商)——我国的企业B——A(国外的厂商)

②、进料加工:境内企业付汇从境外购买原材料,完成加工,成品销往境外。

进料加工一般是从国外购进原料,加工生产出成品再销往国外。

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共同点和区别:

※共同点:是 “两头在外”,即原料来自国外,成品又销往国外。

※区别:

(1)来料加工在加工过程中均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原料运进和成品运出属于同一笔交易,原料供应者即是成品接受者,是以商品为载体的劳务出口;

(2)而在进料加工中,原料进口和成品出口是两笔不同的交易,均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原料供应者和成品购买者之间也没有必然的联系。

A(国外的厂商)——我国的企业B——C、D、E(国外的其他厂商)

(3)在来料加工中,我方不承担销售风险,不负盈亏,只收取工缴费;

而在进料加工中,我方是赚取从原料到成品的附加价值,要自筹资金、自寻销路、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③、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的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统称为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

④、保税工厂:由海关批准,专门从事保税加工的工厂或企业。

⑤、保税集团:同一关区内,由一个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牵头,结合多个加工企业,对进口料件进行不同层次的加工,直至最终产品出口的企业联合体。

★ (三分法):(1)仓储保税货物:(2)加工贸易保税货物、(3)区域保税货物

(1)加工贸易保税货物

主要指为加工贸易而保税进口的料件,以及用这些保税料件生产的半成品、成品。

(2)仓储保税货物

主要指保税仓库货物

(3)区域保税货物

主要指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货物。

(二)报关程序

保税货物的报关程序是:备案申请保税——进出境报关——报核申请结案

1、备案申请保税(前期阶段)

保税货物进口前,货物的收发货代理人等向海关提出将要进口货物的保税申请,当海

关给予批准后,所进口货物才能保税。

目的:海关对企业申请进口的保税货物进行审核、备案,便于海关今后的监管和统计。

2、进出境报关:

同一般进出口货物一样,在进出境时,都必须和其他货物一样进入进出境报关阶段,一般进出口货物的进出境报关阶段包括4个环节:申报--查验--缴纳关税—海关放行。而保说货物是要经过进入进出境报关阶段,但是所不同的是,不进入第三个环节,也就是不进入纳税环节。

保税货物海关放行并没有结关,保税货物要进入到海关监管阶段。

3、 后期阶段(报核申请结案):

报核申请结案:根据企业在海关的备案,当加工合同完成后或储存货物复运出境后,企业向海关申请对进口的保税货物进行核销结关。

那么,在这个阶段,具体的环节就是:

企业报核——海关受理——实施核销——结关销案

海关监管:保税货物自完成通关之日起,一直到核销之日截止,始终处于海关的监管之下,所以说,保税货物要经过海关报核申请结案。

这三类保税货物,结案的标志是什么。

(三)海关对于保税货物监管的基本特征和要求(4点)

1、 批准保税

保税货物必须是要经过海关批准的,别的部门不能够批准。海关批准货物保税的原则有三个:

(1)合法经营---货物合法、方式合法、企业合法、证件合法

(2)复运出境---所有保税货物的经加工、装配后应该复运出境,且进出基本平衡

(3)可以监管---加工环节、进出境环节均可以受到海关监控

2、进口环节暂免纳税

保税货物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属于暂时免纳税费,而不是免税,待货物最终流向确定后,海关再决定征税或免税。

3、监管延伸

(1)地点的延伸:凡是储存、加工、装配的地点均是海关监管的地点。

(2)时间的延伸:提取货物之日起,到完成仓储、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或结关之日止。

①准予保税的期限;②申请核销的期限

期限

保税的种类 准予保税的期限 申请核销的期限

时间 备注 时间 备注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 不超过1年 延长的最长期限为1年

仓储保税 最长为1年 延长的最长期限为1年

区域保税期限 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笼统规定)

4、核销结关:结束海关的监管

在备案合同期满或加工产品出口后的一定期限内,经营单位应持有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有关资料,向合同备案海关办理核销手续,海关对保税货物的进口、储存、加工、使用和出口情况进行核实并确定最终征免税意见后,对该备案合同予以核销结案。

(1)储存类保税货物

①运往国外,免税

②进入国内市场的货物,补缴税款

(2)加工贸易保税货物

①加工成品出口国外的,经核销该货物免税

②加工成品销往国内的,经批准该货物缴纳相应的关税、、消费税

③剩余料件,按照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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