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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关于印发《延安黄河引水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华佗小知识
延安市关于印发《延安黄河引水工程建设项

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延安市 • 【公布日期】2012.03.13 • 【字 号】延政发[2012]22号 • 【施行日期】2012.03.13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延安市关于印发《延安黄河引水工程建设项目征地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政发〔2012〕22号)

延川、子长、延长、宝塔区:

《延安黄河引水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市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延安黄河引水工程建设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延安黄河引水工程是、省确定的陕北“双网”联合调度供水工程,是省重点水利项目。该项工程是从根本上解决延安周边县区水资源短缺的唯一途径,工程建成后对促进延安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会起到决定性作用。经陕发改农经〔2010〕100号、陕国土资规发〔2009〕158号、延区规办发〔2011〕8

号文件批复,同意由延安市水务局在延川、子长、延长及宝塔四县区征收部分土地实施延安黄河引水工程。为确保该项工程征迁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参照《延安市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及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的通知》(延政办发〔2010〕228号)文件及靖西天然气等重点项目建设补偿标准,结合本次用地范围内的实际,特制定以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征迁范围和时间:以规划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准,凡在此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和所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均属征迁对象,征迁工作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条 征迁基本情况:

(一)用地范围:该项工程起于延川县延水关镇王家渠村,止于延安姚店工业园区,途经延川、子长、延长、宝塔四县区,全长129.73公里,共征收土地约945亩,临时占用土地约3660亩。

(二)拆迁面积及动迁户数:移民搬迁20户,动迁人口150人(包括租赁户);共需拆迁房屋70间(孔),建筑面积2240m2。

第三条 《征迁公告》公布后,被征迁人应停止房屋的买卖、交换、赠予、租赁、调配等;本《方案》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的

勘测工作,3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被征迁人需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自行搬迁,并将房地产等相关手续交相关部门备档。

第四条 持有房地产权证及其他有关手续的被征迁人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拆除共有产权的房屋补偿费,由共有产权人享有;房屋的用途以房屋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第五条 在本次征迁范围内有产权纠纷或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迁人须在本《方案》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统征办提供房地产等相关证明,逾期则按正常的征迁程序处理。

第六条 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安置,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拆除:

(一)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在《征迁公告》发布后,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抢种、抢栽的农作物和树木。

第七条 在征收土地公告时,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按规定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收土地公告时,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征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给予适当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 房屋补偿价格评估应当由市统征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第九条 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迁人拒绝受领补偿费的,征迁人可申请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第十条 征迁人和被征迁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和本《方案》,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按期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征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水浇地(含菜地、大棚菜地):48000元/亩

2、川地(含旱平地):32000元/亩

3、坝地(含台地):22000元/亩

4、山坡地:5000元-8000元/亩

5、林草地:3000元-3500元/亩

第十二条 征用土地(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1、水浇地(含菜地、大棚菜地):1800元-2200元/亩

2、川地(含旱平地):1000元-1200元/亩

3、坝地(含台地):800元-1000元/亩

4、山坡地:500元-600元/亩

5、林草地:400元-500元/亩

6、弃渣、管线用地的复耕恢复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各县区土地部门进行验收。

7、临时占用荒山、荒地、荒滩、河道、河床的不予补偿。

第三章 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三条 根据该项工程的性质,本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根据《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陕西省第78号令)第十一条规定:“被征收农用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附着物按重置价扣除折旧适当补偿;被征收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根据用途、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划分类别、等级,确定补偿单价”。建筑物和构筑物补偿具体可参照延安市《关于印发

延安市城市规划区各类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评估基准价格的通知》(延政发〔2008〕第18号)文件规定的重置价,确定补偿标准。

沿途各县可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意见,也可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被征迁人在本方案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的,征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按拆迁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偿,每户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

第十五条 被拆迁人的安置由所在村组重新划定宅基地进行安置。

第十六条 对征地补偿或房屋拆迁补偿有争议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裁决。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按评估价格执行。

第四章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十 根据《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规定:被征收农用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附着物按重置价扣除折旧适当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及家用设施拆装费:

1、果、梨、杏、桃、枣、花椒树

盛果期:130元-200元/棵

挂果期:50元-70元/棵

幼果期:5元-10元/棵

2、葡萄树

盛果期:50元-70元/棵

挂果期:30元-50元/棵

幼果期:2元-5元/棵

3、杂树

(1)Φ30㎝以上:26元/棵

(2)Φ15㎝-Φ30㎝:13元/棵

(3)Φ15㎝以下:2元/棵

4、砍伐林木补偿费(含5%管理费):

疏林、灌木林2600元/亩,乔木林4000元/亩,未成林地1600元/亩。

5、侧柏、油松、刺柏、云杉、火炬、金丝柳等风景苗圃:

(1)高200㎝以上:2.8万元-3万元/亩

(2)高150㎝-199㎝:2.5万元-2.7万元/亩

(3)高100㎝-149㎝:2.2万元-2.4万元/亩

(4)高50㎝-99㎝:1.9万元-2.1万元/亩

(5)高20㎝-49㎝:1.3万元-1.5万元/亩

(6)高20㎝以下:0.8万元-1万元/亩

6、经济林苗圃: 6000元-8000元/亩

7、用材林苗圃: 4000元-6000元/亩

8、活动房:40元-60元/㎡

9、水井:1500元-2000元/口

10、自来水管:310元/户

11、铁水管(Ф10 ㎝):30元/m

12、动力电户:2000元/户

13、照明电户:150元/户

14、电话:180元/户

15、有线:127.5元/户

16、卫星接收器:300元/套

17、水泥地坪:20元-40元/㎡

18、砖、石地坪:10元-20元/㎡

19、砖砌花墙:40元-60元/m

20、砖围墙:60元-100元/m

21、土围墙:20元-40元/m

22、石围墙:50元-70元/m

23、塑料温棚:5元-8元/㎡

24、石砌猪圈:180元/个

25、石水渠:40元-60元/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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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石帮畔:70元-100元m

27、石条路:60元-80元/㎡

28、仿古挑檐:100-120元/㎡

29、砖混大门:500元-1000元/付

30、简易大门: 100元/付

31、铁 皮 房:40元-60元/㎡

32、砖木厕所:50元-80元/㎡

33、砖混厕所:100元-150元/㎡

34、简易厕所:100元/个

35、PVC管:5元-8元/m

36、压井:400元-600元/口

37、机井:6000元-8000元/口

38、蔬菜大棚:10元-15元/㎡

39、钢架大棚:15元-20元/㎡

40、宽带网:100元/户

41、天然气:1940元/户

42、锅炉:1500元-3000元/台

43、土暖气:1000元-1500元/套

44、空调(迁移):350元/台

45、铁楼梯:150元-200元/m

46、铁栏杆:35元-45元/m

47、土坟:900元/座

48、砖葬:单葬2000元/座;双葬2500元/座

49、砖、石果库:300元-400元/㎡

50、砖、石果窖:150元-200元/㎡

51、土果窖:100/㎡

52、水窖:10元/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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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沼气池:2500元/个

54、烧砖窑:1500元/个

55、土粪坑:40元/个

56、鱼池: 10元/㎡

57、广告宣传牌:2000元/个

58、洋芋窖:100元/个

第十九条 涉及各县区林、果主导产业的补偿标准由各县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补偿标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除第十列出的项目外,工程建设需迁改的电力、通讯、广电、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或迁移,建设单位按迁改工料费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中未涉及的其他附着物,由沿线负责征迁工作的国土资源局提出补偿意见(标准)报市国土资源局审定后执行。

第五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 黄河引水工程建设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征迁工作量大面宽,各级和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特事特办,全力以赴做好征迁工作,确保黄河引水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沿线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建设环境保障协调机构,由主要领导负责。黄河引水工程建设涉及的国土、规划、信访、林业、水利、电力、环保、文物、交通、监察、、广电、通讯等部门要增强全局观念,自觉服务于引水工程建设大局,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为工程建设提供良好的建设环境和施工条件,确保引水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 黄河引水工程建设征迁补偿工作实行包干责任制,由沿线相关县区负责组织实施,加大工作力度,满足施工进度,确保工程顺利进行。沿线各县区须在引水工程施工进入本辖区前拨出500万元作为该工程的前期费用,并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被征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和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扣除全部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征迁过程中,被征迁人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被征迁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影响社会稳定,阻挠国家建设的;

(三)拒绝、阻挠甚至辱骂、殴打征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二十五条 征迁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挤占征地补偿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该工程征迁工作由沿线各县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宝塔区范围内征迁工作由延安市土地统征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 本方案由延安市土地统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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