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机动车管理规定
四川省⾮机动车管理规定
《四川省⾮机动车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8⽇省⼈民第1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2008年5⽉1⽇起施⾏。下⾯我们来了解⼀下具体条⽂。
《四川省⾮机动车管理规定》
第⼀条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 四川省⾏政区域内⾮机动车的⽣产、销售、登记、通⾏等管理适⽤本规定。 在四川省⾏政区域内⽣产、销售、使⽤⾮机动车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本⾏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的登记、通⾏管理⼯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机动车⽣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商⾏政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下列⾮机动车应当经县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可上道路⾏驶: (⼀) ⼈⼒三轮车;
(⼆)有动⼒装置驱动但设计最⾼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车、残疾⼈机动轮椅车;
(三)省⼈民确定的其他种类的⾮机动车。
禁⽌童车、串列式⾃⾏车、并列式⾃⾏车等⾮机动车上道路⾏驶。
第五条 本规定实施前购买的设计最⾼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不符合电动⾃⾏车国家标准,未列⼊国家机动车产品⽬录公告的有动⼒驱动装置的两轮电动车经登记,可以上道路⾏驶,但应当在县级以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划定区域的`道路通⾏。本规定实施后购买的,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采取疏导、通⾏、禁⽌通⾏等措施。
第七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商⾏政管理部门应将在四川省⾏政区域内⽣产、销售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残疾⼈机动轮椅车向社会公告。
禁⽌⽣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残疾⼈机动轮椅车。
第⼋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申请⼈应当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并提交⾮机动车所有⼈⾝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进⼝凭证。申请残疾⼈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残疾⼈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下肢残疾证明。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申请之⽇起2个⼯作⽇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号牌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向申请⼈
说明理由。
⾮机动车号牌、⾏驶证的式样由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九条 ⾮机动车登记事项包括:
(⼀)车辆所有⼈的姓名、住址、⾝份证明和号码以及联系⽅式; (⼆)⽣产企业名称、车辆品牌、型号和出⼚⽇期; (三)车辆的主要技术参数。
残疾⼈机动轮椅车登记的事项,还应当包括出具证明的残疾⼈联合会名称以及出具证明的⽇期。 第⼗条 ⾮机动车号牌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车辆所有⼈应当在30⽇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第⼗⼀条 已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转移的,当事⼈双⽅应当在30⽇内,携带本⼈⾝份证明和车辆、号牌、⾏驶证,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条 ⾮机动车登记,按照省⼈民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成本费。 办理残疾⼈机动轮椅车登记不收取费⽤。
第⼗三条 驾驶应当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驶,必须悬挂⾮机动车号牌,并随车携带⾏驶证。 禁⽌转借、挪⽤、涂改⾮机动车号牌和⾏驶证;禁⽌使⽤假冒、失效的⾮机动车号牌和⾏驶证。 第⼗四条 禁⽌以改变电动⾃⾏车结构、装置提⾼⾏驶速度等。 第⼗五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没有划设⾮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车、电动⾃⾏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1.5⽶的范围内⾏驶,⼈⼒三轮车、残疾⼈机动轮椅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2.2⽶的范围内⾏驶; (⼆)⾏驶最⾼时速不得超过15公⾥;
(三)电动⾃⾏车、残疾⼈机动轮椅车转弯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 (四)在驾驶过程中不得以⼿持⽅式使⽤电话; (五)遇⾏⼈横过道路时,应当减速避让;
(六)⾃⾏车、电动⾃⾏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12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驾驶⾃⾏车不得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