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重大活动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
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营口市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章程》)制定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会业内
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的方式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
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利益。
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 会员(代表)大会;
(二) 建立党的组织(成立、党总支部、党支部); (三) 重要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 重大的庆典纪念活动;
(五)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成立大会; (六) 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的跨组织、跨地区
的学术活动以及较大影响的社会活动;
(七) 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其中包括: 1、 与境外社团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
2、 接受境外社团组织或境外人士捐赠的活动; 3、 邀请境外社团组织或境外人士参加的活动; 4、 境外学习,考察活动等。 (八) 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 (九) 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十) 接受境外组织的捐赠或赞助; (十一) 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十二) 其他重大活动。
第四条 本会举行重大活动,应当填写《社会团体重大活动
事先报告表》。
第五条 本会举行重大活动应在举办活动3日前向登记管理
机关报告,并于活动结束后将重大活动的成效评估、社会影响、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综合情况,书面总结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本会重大事项报告送达后,受理机关认为活动有违
反法律、法规的的本会《章程》的,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编后再开展活动。
第七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报告资料规
范归档保管。
第 本制度经年月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
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