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题
一、 行政复议的程序、及其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意义
程序: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和执行五个阶段。 (一) 申请
1. 申请复议的期限
申请复议期限是指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法定有效期限。 2. 复议申请的形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书面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向行政机关递交复议申请书。
(二) 受理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
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三) 审理
复议审理是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实质审查的活动。包括:
1. 审理前的准备。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是复议文书的发送和有关证据材料的收
集。
2. 审理的方式。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但也有其他方式,如听证、调查、取证、
收集有关证据等
3. 复议申请的撤回。是指复议申请被复议机关受理后,复议决定作出前,经复议机
关同意复议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终止复议审理的制度。
4. 复议不停止执行。复议不停止执行是一项原则,这是行政权的性质和行政管理的
特点决定的,因为行政权具有优先性,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后,就应予执行。
(四) 决定
复议决定是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后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评价。包括:1.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2.复议决定。3.附一附带行政赔偿。4.对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权属争议的复议决定。5.复议决定的期限。
(五) 执行
《行政复议法》第32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意义:
1.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它是利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关系,由上级行政机关纠正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 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通过行政复议,由上级行政机关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决定予以撤销或纠正,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合法和适当的行政决定予以维持。 3.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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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由上级机关通过对具体行政争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以监督下级机关的行为是否违法或不当。
二、 行政救济措施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律意义
行政救济作为行律制度中一个相对的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一)在行政救济中,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于争执状态 行政救济通常是因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甚至造成了其合法权益的损害或损失、要求排除侵权行政行为,给受损合法权益以赔偿或补偿而产生的。
(二)在行政救济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通常居于不同的法律地位 行政救济作为一种排除不法行政行政行为,恢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弥补因行政行为而受到的损害或损失的救济手段,其发挥作用的主要方式就是解决各种相关的行政争议案件。
(三)行政救济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为最主要目的 这是因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相比,居于主动、优越的管理者地位,对其自身的合法权益,自可依法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加以保障。
行政救济有以下功能:
(一) 排除不法侵害,恢复和弥补受损合法权益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现代民主宪政制度对国家行政机关提出的基本要求之一。行政机关要实现民主宪政的这一要求,
首先,必须依法实施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主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
其次,应当通过各种手段积极排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现其合法权益的障碍,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时,能够及时地消除侵害,使受损合法权益得到恢复和弥补。
(二) 监督、制约行政行为行使,促进和保护行政权力实现
1. 通过行政救济,可以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 2. 通过行政救济,可以排除不法行政行为。
3. 通过行政救济,可以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损的合法权益得到恢复和弥补。 4. 通过行政救济,可以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行
政争议得到及时解决。
(三) 调整公私利益,实现社会公正,维护社会安定
通过行政救济的方法在个人、局部和整体之间进行适当的利益调节,尽可能恢复或弥补个人或局部为整体利益而蒙受的损害或损失,以消除受害或受损者对社会的不满情绪,从而达到维护社会安定,实现社会公正的目标。
(四) 弘扬民主法治,推动社会发展
三、 在我国建立的行政责任制度有哪些法律意义?
一方面有利于督促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以预防权力; 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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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论述行政处罚的原则、程序、并举例说明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意义。
原则:
1、 处罚法定的原则
(1) 处罚设定权的法定性。
(2) 处罚主体及其职权的法定性。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处罚权的行政机
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外,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均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
(3) 被处罚行为的法定性。行政处罚的实施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为依据。 (4) 处罚的种类、内容和程序的法定性。对于法定应予处罚的行为,不仅必须
科以处罚,而且必须科以法定种类和内容的处罚。
2、 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
处罚公正的原则,它要求行政处罚必须公平、公正,没有偏私,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有效的方法是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惩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程序必须公开。 3、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教育必须以处罚为后盾,教育也不能代替处罚。 4、 保障相对利的原则
保障相对利的原则实质上是由保障相对人陈述权、申辩权的原则和无效济便无处罚的原则构成的。 5、 职能分离的原则
(1) 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相分离。
(2) 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人员和行政处罚的决定人员相分离。 (3) 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应分离。 (4) 由非本案人员担任听任证主持人的原则。 6、 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1)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行政机关不再予以处罚。
(3)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
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程序: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是由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两部分组成的。
1.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是整个行政处罚程序的关键环节,是保障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
(1) 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组
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
(2) 一般程序。或称为“普通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和听证程序的以外,行政处罚通常所应适用的程序。
(3) 听证程序。 2.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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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保证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当事人的义务得以履行的程序。包括专门机构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执行保障措施。
意义:
《行政处罚法》对我国的法律制度是一次具有深远意义的改革。表现在: (1)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廉政建设; (2)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 (3)推动行政程序法制建设。
五、 论述行政职权的涵义、特征和其行使方式。
行政职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时拥有和行使的具体的国家行政权,即依法定位到具体行政主体身上的国家行政权。表现为:(1)行政职权是具体化的国家行政权;(2)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拥有和行使的国家行政权;(3)行政职权是法定的国家行政权。
特征:(1)国家强制性。行政职权是具体的行政权,属于国家权力的范畴。因此,它必然体现国家意志,以国家机器为贯彻实施后盾,具有国家强制力。
(2)不可处分性。行政职权作为具体的国家行政权,体现着人民的共同意志。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不仅要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更要维护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公共利益。
(3)单方性。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通常以命令——服从关系为其处理与行政相对人关系时的基本方式。
(4)优益性。行政职权的优益性是通过与之相伴随的行政优益权来体现的,优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构成。
行使方式:
行政职权的行使方式包括:行政职权的分配、委托、行政协助 (一) 行政职权的分配
行政职权的分配是指行政主体为了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对自己拥有的行政职权的行使权在其内部组成机构和公务员之间进行分工的活动。 (二) 行政职权的委托 简称“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在自己不能亲自行使某行政职权的特殊情况下,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有关组织或个人以该行政主体的名义行使该行政职权,行为的法律效果由委托行政主体承担的活动。 (三) 行政协助
行政协助是指在行政职权的行使过程中,行政主体之间基于自身条件或公务需要,相互配合,共同行使本应由某一行政主体行使的某一行政职权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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