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资事业〔2007〕18号
青岛市国资委
关于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各区、市国资部门:
根据国资委、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有关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评估结果有效地服务于评估目的,尽量减少和避免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准确高效地核查资产,资产评估原则上以中介机构进驻企业现场工作的上月末为评估基准日。评估过程中应考虑评估结果有效期、重大资产变化等情况,及时地调整不适宜的基准日。
二、对企业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余额,评估时按资产评估规范操作意见调增企业净资产。企业控股或非控股的长期投资,必须单独计算评估值,并计入到具体的长期投资单位项目下,不能把被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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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产和负债与投资方合并评估。
三、企业应提供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审计后的会计报表为非合并会计报表。无论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如何,注册资产评估师都应当按评估准则要求对其进行分析,履行应有的专业判断程序,采用适当的方法,对影响评估结论的相关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整。
四、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评估机构和签字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评估人员共同承担,不得因为国资监管机构备案而转移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国资监管机构备案的评估结果应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使用,评估报告使用各方应关注报告中揭示的特别事项和法律效力等内容,合理使用评估结果。
五、有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附件: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
问题的通知》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国有资产 评估 通知
青岛市国资委办公室 2007年11月30日印发 共印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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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各企业: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施行,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效提高了资产评估工作水平。结合《暂行办法》施行以来的实际情况,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需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有关问题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其中包括采用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事项涉及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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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项目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中,按限额专项委托企业办理相关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其中,属于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5000万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5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其他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2000万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2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
二、资产评估项目的委托
根据《暂行办法》第规定,企业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针对不同经济行为,资产评估工作的委托按以下情况处理: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的出资人委托。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一般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委托。
三、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方式 有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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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同时涉及和地方的资产评估项目,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逐级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核准。
四、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或备案
企业发生《暂行办法》第六条所列经济行为,需要对接受的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接受企业应依照其产权关系将评估项目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备案;如果该经济行为属于各级批准实施的,接受企业应依照其产权关系按规定程序将评估项目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五、资产评估备案表及其分类
为适应《暂行办法》第六条所列各类经济行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的需要,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分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和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两类。各级企业进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时,应按附件的格式和内容填报办理。
六、企业价值评估
涉及企业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进行评估时,原则上要求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列示,依据实际状况充分、全面分析后,确定其中一个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使用结果。同时,对企业进行价值评估,企业应当提供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
附件: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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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
目备案表》填报说明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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