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
总部中层治理人员聘任治理方法
金浩集团总部中层治理人员
聘任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高素养的企业治理队伍,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企业用人制度,建立企业治理者酬劳与所承担责任、风险相统一的鼓舞约束机制,特制定《金浩集团中层治理人员聘任治理方法》(以下简称《治理方法》)。
第二条 本《治理方法》适用于金浩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治理的集团总部部门经理(主任、)、副经理(副主任、副)(以下统称为中层治理人员)。
第二章 聘任
第三条 中层治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差不多条件:
(一)差不多素养好,能够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各项方针、。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胜任岗位需要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和谐能力。 (四)具有与任职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知识和专业素养,有较丰富的本专业从业经历,熟悉本专业业务,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五)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善于团结周围职员一道工作,对自己要求严格,能够做到廉洁自律。
第四条 集团考核委员会负责对中层治理人员的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主任由集团总经理担任,考核委员会委员由集团副总经理、集团办公室主任和人力资源部经理组成。集团办公室主任和人力资源部经理不参与对其自身的考核。
第五条 中层治理人员任期为两年,可连续聘任。
第六条 中层治理人员任期届满,经考核委员会考核,符合连续聘任条件的,可连续聘任。
第七条 中层治理人员首次聘任时,一律采取竞聘的方式产生人选。
第 集团总部部门治理职位显现空缺或依照工作需要增加治理职位时,一律采取面向社会及集团系统公布选拔或在集团总部内开展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人选。
公布选拔及竞争上岗,由考核委员会按照《金浩集团内部聘任治理方法》依照情形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第九条 人选经考核合格后,由总经理提名,总经理办公会审定,总经理聘任。
第三章 考核
第十条 集团对中层治理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通过批阅部门年度工作总结,听取被考核人述职,考察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全面了解中层治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中层治理人员应采取口头述职和书面述职的方式向主管领导和考核委员会汇报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形。
1.口头述职。中层治理人员每月末以口头汇报的方式向主管领导做当月个人工作情形的述职。
2.书面述职。中层治理人员每半年撰写述职报告,向主管领导和考核委员会进行书面述职;中层治理人员任期届满后,撰写述职报告,向主管领导和考核委员会作任期述职。
第四章 续聘、解聘
第十二条 中层治理人员任期届满,经考核,符合连续任职条件,能够续聘。 第十三条 中层治理人员任期届满,经考核被认定为不称职,集团不予续聘。
第十四条 中层治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集团应予解聘: 1.经集团批准调离现岗位的; 2.中层治理人员个人提出辞职的; 3.年度考核不称职率超过30%的;
4.工作中有重大过错或失误,给企业造成缺失的; 5.有违纪违法问题的。
第十五条 中层治理人员被解聘后,仍在集团工作的,由集团依照实际情形安排相应工作,并享受所在岗位的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治理方法》由集团考核委员会负责说明。 第十七条 本《治理方法》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