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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及《事故调查规程》试题(企业员工)

来源:华佗小知识
集团公司2018版《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

及《事故调查规程》试题

(企业员工)

单位名称: 日期: 姓名: 岗位: 分数:

(共50个空,每空2分,共计100分)

第一部分 奖惩办法

一、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设置标准及奖励条件

1.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应单独设立用于基层企业的安全生产专项奖励。 2. 在安全生产工艺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应对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视情况给予奖励。

3.获得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称号的,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应对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视情况给予奖励。

二、党纪处分、政纪处分的类别及各自的影响期

1.“奖惩办法”对人员的的处理包括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党纪处分、政纪处分、解除劳动合同。

2.党纪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3.政纪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级、撤职。

4.政纪处分影响期:警告期限为六个月;记过期限为十二个月;降级期限为十二个月;撤职期限为二十四个月。

5.人员在受政纪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工资、级别和职务。

三、经济处罚标准

1.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对事故主要责任

人、事故企业分管领导及主要负责人,按照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分别给予上一年年收入30%、40%、60%、80%的经济处罚;其他责任人按照撤职、降级、记过、警告等政纪处分分别给予上一年年收入30%、20%、15%、10%的经济处罚。

2.发生人身重伤或内部统计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降级、记过、警告等处分和通报批评分别给予上一年年收入20%、15%、10%和10%的经济处罚。

四、各类事故相关责任人处理标准(重伤、内部统计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1.发生人身重伤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

2.发生一般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3.发生一般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记过或降级处分。

4.发生一般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5.发生较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6.较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次要责任人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7.发生重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8.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9.发生集团公司内部统计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

10.发生集团公司内部统计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

的划分, 对事故次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11.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越权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或事故扩大的责任人按上限处理。

五、不同情形下责任追究与处理要求 (一)外来人员人身事故处理

系统内企业承包系统内、外其他企业的生产工作和工程建设项目发生人身事故的,依据内、外部事故调查结论,以及事故责任和性质的划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二)无后果责任追究

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对有关人员加重处理。

(三)党纪处理

对于中国党党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瞒报谎报事故、严重渎职失职、弄虚作假阻碍事故调查等主观恶意行为的,由所在党组织根据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据《中国党章程》、《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党问责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

第二部分 事故调查规程 一、事故定性标准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未构成国家规定事故等级,但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

件,以及《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所涉及的电力安全事件,定为集团公司电力内部统计事故。

二、事故损失统计标准

1.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善后处理费用、财产损失价值。 2.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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