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房申请告知单
保障房申请人:
根据你们对保障房的申请,现将相关内容告知如下:
1.社区受理初审,公示3日无异议后上报乡镇(事处)审核,并经公示3日无异议后提交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审查。经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汇总相关部门审查意见,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在市级媒体上公示7日;
2.当房源不足时,未配租申请人(家庭)将进入轮候;
3.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内租金为3.5元/㎡/月(保障面积1人户为25㎡、2人户40㎡、3人户60㎡),超出部分将按市场租金5元/㎡/月进行收取;
4.申请人放弃分配结果,两年内不得享受我市住房保障; 5.如申请人虚报、瞒报个人(家庭)信息,将取消其保障资格,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
我      及共同申请人                     已认真阅读并同意以上条款相关要求,我与共同申请人将自愿承担一切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