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
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湖州市(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0.12.22   【实施日期】2000.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2000年12月22日湖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为履行  和法律赋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适应经济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加强对经济工作监督,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  和法律,参照全国和省常委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多年来的实践经验,作如下决定: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市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的执行。
二、市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五年计划草案及长远规划草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20天前,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 1 / 2
委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