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深圳中宝天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为在平等、互利、互信的基础上发展合作,深圳中宝天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相关法律,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达成初步销售代理意向如下: 一、甲方初步同意将自己生产的 产品授权 乙方做为 地区的唯一指定销售代理商。 二、从签定本意向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为试代理期,乙方需按甲方要求在试代理期 内完成 吨的销售指标。 三、定货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详细产品清单,首批订购量最低为 吨(共 19种产品),同时向甲方提供试销期内的工作计划。 四、当试代理期满,乙方未能达到甲方要求的订购额,甲方有权取消同乙方合作 代理的意向;若试代理期满,乙方的销售情况良好,甲、乙双方签定正式代理合同,并
发授权证书、授权牌。 其它细则:
1.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完好无损,并经乙方认可的品质的产品。 2.公司规定产品的保质期为二年,非质量问题不退货。 3.乙方新增定货需提前10天通知甲方。 4.甲方推出新产品,调整市场价格必须提前一周通知乙方。 5.乙方须在销售区域内尽力拓展客户,并严格执行甲方的产品和价格。 6.乙方在销售区域内的市场促销活动,宣传导向要旗帜鲜明、形象要统一,甲方有义务给予适当的配合。 7.乙方需尽力维护甲方在当地的公司形象和产品的品牌形象,乙方不得以各种名义侵占
甲方的专利权(包括发明、信息、文件及各种养殖、种殖的试验报告、 总公司产品所产生的下游产品。) 8.在试代理期间,乙方应每一个月向甲方提供一次有关当地市场情况和用户意见的详细报告,同时乙方应随时向甲方提供同行及同类产品的市场情况(包括广告资料、价格、销售情况和样品等)。 9.涉及甲方产品范围的对外公开方案(包括具体活动、促销方案)必须得到甲方的认可后方可执行。 本意向书非正式代理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复印件无效。 甲方:深圳中宝天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方:(签章): 代表人:篇二:代理销售意向书 代 理 销 售 意 向 书 甲方: 乙方: 为在平等、互利、互信的基础上发展合作,(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达成初步销售代理意向如下:
一、甲方初步同意将自己品牌的 产品授权 乙方做为 地区的唯一指定销售代理商。 二、从签定本意向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为试代理期,乙方需按甲方要求在试代理期
内完成 的销售指标。
三、定货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详细产品清单,首批订购量最低为 (共种 产品),同时向甲方提供试销期内的工作计划。 四、当试代理期满,乙方未能达到甲方要求的订购额,甲方有权取消同乙方合作 代理的意向;若试代理期满,乙方的销售情况良好,甲、乙双方签定正式代 理合同,并发授权证书、授权牌。 其它细则:
1.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完好无损,并经乙方认可的品质的产品。 2.公司规定产品的保质期为 年,非质量问题不退货。 3.乙方新增定货需提前10天通知甲方。 4.甲方推出新产品,调整市场价格必须提前一周通知乙方。 5.乙方须在销售区域内尽力拓展客户,并严格执行甲方的产品和价格。 6.乙方在销售区域内的市场促销活动,宣传导向要旗帜鲜明、形象要统一,甲方有义务给予适当的配合。 7.乙方需尽力维护甲方在当地的公司形象和产品的品牌形象,乙方不得以各种名义侵占甲方的专利权。
8.在试代理期间,乙方应每一个月向甲方提供一次有关当地市场情况和用户意见 的详细报告,同时乙方应随时向甲方提供同行及同类产品的市场情况(包括广告资料、价格、销售情况和样品等)。 9.涉及甲方产品范围的对外公开方案(包括具体活动、促销方案)必须得到甲方的认可后方可执行。 本意向书非正式代理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复印件无效。 甲方: (签章): 代表人: (签章): 代表人: 乙方:篇三:代理经销合作意向书(1) 甲方:锦州大圆百商业有限公司 乙方: 代理经销合作意向书
在平等、互利、互信的基础上发展合作,锦州大圆百商业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在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范围内及《海峡两岸合作框架协议》基础上,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达成初步代理经销意向如下:
一、 甲方初步同意将自己代理的产品 授权 乙方作为 地区的唯一指定城市代理商。 二、乙方初步同意将自己代理的产品 授权 甲方作为地区的唯一指定代理商。 三、商品经销规定:
1、甲乙双方提供由地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质检单位检 验合格产品。
2、甲乙双方应不断推出新产品并持续增加新品种。 3、甲乙双方须在销售区域内尽力拓展客户。 4、甲乙双方在销售区域内的市场促销活动,宣传导向要旗帜鲜 明、形象统一,双方应给予适当的配合。
5、甲乙双方新增订货须提前通知对方。 6、甲乙双方须尽力维护在当地的公司形象和产品的品牌形象, 并不得以各种名义侵占对方的代理权。 7、在代理期间,甲乙双方应随时保持交流与沟通当地市场情况 及用户需求。
8、甲乙双方应对授权的产品进行宣传拓展。 四、甲乙双方将相关资料交由对方审评,审评后在规定期限内给出相 应合作方案,若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相关意见或甲乙双方无法达成有效协议、双方有权另与他人签订意向书。
五、本意向书是双方合作的基础,甲、乙双方具体的合作内容以双方 的正式代理合同为准。
六、本意向书一式两份。 甲 方: 乙 方: (签章): (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篇四:代销货品协议书 代销货品协议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代销甲方〖 〗品牌系列产
品,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代销以下甲方的皮衣服装款式数量及价格:(见附件清单) 第二条 代销期限:2012年 5月 日至 2012 年 月 日,代销期间乙方 有保证甲方货品安全性和数量准确性的责任和义务。代销期限结束后如果双方继续有代
销意向经双方协商后视情况延期。 第三条 货款结算方式:每月1日、15日结实销货款。双方合作协议终止时乙 方需将甲方货品全部返还并结清所有实销货款。 第四条 交货方式及费用 交货地点及方式:甲方负责代办托运到乙方指定的货运公司,运费及货品安全由乙方自己全额承担。
第五条 包装方法
产品以一件一胶袋,平放一纸箱包装。包装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验收方式 甲方将货物送达乙方指定地点后,乙方需在2日内开箱检验,并将检验意见提交甲方,如遇数量不符、质量问题等必须及时通知甲方,逾期视乙方已经确认货品品质,无任何异议。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合法经营,实行经销制,承担经济责任,与第三方发
生的任何法律、经济纠纷均与甲方无关。 2、乙方在上海所界定区域范围内,可通过自行建店设柜及发展地市、县市专卖店网络的
方式建立销售网点,不能有任何跨区域经营行为。 3、乙方经营之产品为甲方合法注册的“艾杜” 产品,乙方不得生产、销售仿冒甲方“艾
杜”品牌之任何产品,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4、如乙方在上述结款日期未能及时回款和在代销期间没能保证货品的安全,甲方有权通
过司法渠道或其他渠道保障甲方公司的合法权利。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1、 提请海宁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______份,由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
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代表人(签名): 法人代表人(签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年 月 邮政编码: 签约时间:年 月
日 日篇五:代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业务机构与产品管理细则 代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业务机构与产品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代销业务运作,加强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业务外部合作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券投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是指基金公司或者基金公司子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
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基金公司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控股50%以上,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以及中国许可其他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证券投资类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投资范围限于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
衍生品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第五条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指依照《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令第83号)规定可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它财产权利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第六条 本细则中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准入是指通过分析评价确定特定资产管
理计划管理人为我行代销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合格合作机构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 特定客户资产计划管理人管理 第一节 特定客户资产计划管理人准入 第七条 我行代销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业务应选择准入的管理人开展合作,不得与未准入管
理人开展业务合作。总行个人金融部负责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的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 我行对合作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实施名单制管理,原则上名单由批量准入名单和单一准入名单组成,总行个人金融部对合作机构的名单定期更新和维护,原则上每年6月末调整一次。名单有效期,原则上不应超过名单发布次年的6月末(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最长可延长至次年的9月末)。 第九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我行可对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进行批量准入: (一) 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为我行既有合作机构,过去一年未发生违法违规事件,不
存在重大公开负面信息且在我行未产生重大客户投诉的; (一) 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资产管理规模位于行业内前三分之一,过去一年未发生违
法违规事件且不存在重大公开负面信息的; (一) 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在我行的公募基金保有量位于前四分之一的; (一) 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历史投资业绩优异,过去三年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未发生过亏损的。 第十条
批量准入时由总行个人金融部提出批量准入名单,经分管行长审批后确认准入名单。 第十一条不在批量准入名单上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与我行开展代销特定资产管理
计划合作时须进行单一准入。
第十二条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单一准入流程包括资料搜集、评价和准入审批等。 第十三条资料搜集内容包括: (一) 管理人基本材料: 1. 营业执照的影印件;
2. 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影印件; 3. 法人代表身份证影印件; 4. 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开办资格证明材料。 (一) 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介绍,内容包括: 1. 特定资产管理业务部门或者子公司基本情况; 2. 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开办情况; 3. 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投研团队情况; 4. 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投研人员简历; 5. 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状况; 6. 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机制; 7. 历史投资业绩情况;
8. 近两年内幕交易、监管机构处罚和诉讼情况; 9. 特定资产管理渠道支持团队和客户服务团队情况; 10. 专户业务考核机制情况。 (一) 合作意向书,内容包括: 1. 合作基础及拟合作内容; 2. 市场及客户需求分析; 3. 未来三年合作规划。 第十四条 我行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进行评价,评价审核基金管理人是否满足以下条件:
(一) 业务合规和公司诉讼情况 1一 依法设立,经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开办资格; 2一 最近两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3一 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4一 不存在对公司运作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5一 近一年内未出现重大公开负面信息; 6一 管理人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低于二十亿元人民币。 (一) 风险控制和投资决策机制情况 1. 管理人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现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的有效隔离,
确保公平交易,防止利益输送; 2. 管理人应当建立合理的投资决策机制,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完善投资监控,确保投资
制度的有效实施和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规运作。 (一) 投研和考核情况 1. 管理人应具备较强的投研实力,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投研团队人数充足,主要投研人员
具有较长期限的证券投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过往投资业绩; 2. 管理人应具有良好和稳定的历史投资业绩; 3. 管理人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考核机制,确保持有人利益优先,兼顾产品投资风险和收益。
(一) 与我行合作情况
1. 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母公司已经获得我行公募基金业务准入资格; 2. 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母公司与我行连续开展公募基金业务合作三年以上; 3. 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母公司在我行公募基金保有规模达到五亿元人民币; 4. 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母公司在我行最新跟踪评价排名前二分之一。 (一) 渠道和客户服务情况 管理人应具有较强的渠道服务能力和高端客户服务能力,具有完善的高端客户服务标准
和客户服务流程。 第十五条个人金融部依据公开数据、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提交材料和尽职调查情况
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准入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单一准入审批。根据评价结果形成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准入审查表,审查表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准入条件逐项评定结果、准入结论等,经个人金融部分管行长签批后
给予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准入。 第二节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尽职调查 第十七条我行每年对已准入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进行尽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一) 诚信合规状况; (一) 经营管理能力; (一) 投资管理能力; (一) 内部风险控制; (一) 销售适用性; (一) 宣传推介情况; (一) 客户服务水平。 第十我行根据尽职调查内容制作尽职调查表,搜集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相关信息,并进行甄别分析后形成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尽职调查报告,经分管行长或授权的个
人金融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发布使用。 第十九条我行应根据尽职调查情况择优选择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开展合作,管理人
业务开办不合规或者存在缺陷的,我行应缩减增量合作,达到退出标准的应进行退出。 第三节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退出 第二十条我行结合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行业变化情况和我行动态监测评价,对特定资产管
理业务管理人公司进行退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我行应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进行退出: (一) 管理人丧失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开办资格的; (一) 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母公司丧失我行公募基金业务准入资格; (一) 管理人内部控制存在重大漏洞,违反监管机构监管规定,受到监管机构责令停业整
顿、指定其他的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处罚的;
(一) 管理人因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受到监管机构停业整顿等监管处罚的; (一) 管理人股东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变动频繁,产品业绩连续两年出现亏损的; (一) 管理人尽职调查不合格的; (一) 违反监管机构和我行相关规定,未与总行签订产品代销协议私自通过我行分支机构
代理销售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 (一) 管理人渠道服务和客户服务不到位,受到大量客户投诉或者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一) 其他我行经过评估认为存在重大风险或者可能造成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的。 第二十二条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退出的,由个人金融部制作退出审查表,内容包括
基本情况、退出原因等,经分管行长签批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退出的,我行应冻结新发产品合作,与管理人签订
协议,逐步取消在我行已上线产品的代销合作。 第二十四条
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退出的,我行两年内不得再进行准入。 第三章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管理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引进 第二十五条 总行和一级分行可根据客户需求发起引进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由总行统一准入,未经总
行批准任何分支机构不得向客户推介销售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总行发起引进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可在全部或部分分行销售,分行发起引进的特定资产
管理计划原则仅在发起分行辖内销售。 第二十六条 我行引进代销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原则上由我行负责托管,我行无法满足托管运营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分行发起引进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时,应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初步评价,向总行提交特定
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产品要素表和产品初评报告等材料。初评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资产管理计划基本情况; (一) 风险分析;
(一) 客户需求和市场前景分析; (一) 我行收益分析; (一) 营销方案; (一) 客户服务方案。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准入 第二十
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准入流程包括产品资料搜集、产品评价和准入审批等。 第二十九条 产品资料搜集。我行向管理人搜集产品相关资料,证券投资类资产管理计划主要内容包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产品要素表、拟任投资经理简历和历史业绩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主要内容包括专项资产计划合同、产品要素表、项目尽职调查报告、投资项目相关合同和背景材料等。
第三十条证券投资类资产管理计划评价。个人金融部对证券投资类资产管理计划进行评
价,评价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产品设计是否合理;
(一) 风险和预期收益特征分析;
(一) 管理人评价; (一) 投资经理评价; (一) 客户需求分析; (一) 我行收益分析。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初评依照投资对象分为委托贷款项目初评、股票质押融资项目初评和其他项目初评等:
(一) 委托贷款投资项目初步评价 1.委托贷款投资项目应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1)项目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2)信贷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我行规定; 2.委托贷款投资项目初步评价应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交易结构;
(2)贷款项目基本情况;
(3)管理人尽职调查情况审核和评价; (4)融资主体和抵押人等交易相关方的基本情况以及财务和信用状况分析; (5)借款原因和借款用途分析; (6)还款来源及未来现金流量分析; (7)担保和质押情况分析; (8)主要风险点和防范措施分析; (9)风险评价;
(10)其他相关情况分析; (一) 股票质押融资项目初步评价 1.股票质押融资项目应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1)融资方为在国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或自然人,企业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事件,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资产质量良好,现金流量正常;自然人原则上应为标的股票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融资投向可为生产经营或投资,还款或回购款来源真实可靠; (3)融资方应由有权机构出具相应的有效决议; (4)质押融资股权必须为上市流通股或限售流通股(限售流通股解禁日不得晚于项目到期日前3个月);
(5)标的股票发行企业业绩优良,最近一年需保持盈利且审计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6)标的股票流动性较好,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少于10亿元,
标的股票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0人; (7)单次质押的股票数不超过公司总流通股数的20%,累计质押的股票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数的20%;
(8)最近6个月内标的股票的复权股价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不超过200%; (9)标的股票非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公司最近一年没有出现重大负面事件;
2.股票质押融资项目初步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1)融资项目基本情况;
(2)管理人尽职调查情况审核和评价; (3)融资投向、还款来源及未来现金流量分析;
(4)股票质押比例即质押率分析。原则上流通股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45%,限售流通股
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40%; (5)警戒措施和平仓措施分析。质押融资项目应设置合理的警戒措施和平仓措施,在股
价下跌时能够保证借款资金安全; (6)其他担保措施分析;
(一) 其他专项投资项目初步评价参照我行人民币理财业务投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证券投资类特定资产管理计划适用三类审批流程,即由个人金融部制作《代销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上线审查表》(见附件3),经个人金融部分管行长或经分管行长授权的部
门负责人审批后给予产品上线。 第三十三条 投资于我行持有非公开股权和债权类资产和低风险项目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适用三类审批流程,即由个人金融部制作《代销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上线审查表》,经个人金融部分管行长
或经分管行长授权的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给予产品上线。 第三十四条 投资于非我行持有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且非低风险项目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适用二类审批流程,即个人金融部负责组织落实产品材料和进行初步评价,项目最终债务人所在地一级分行或经授权的二级分行公司业务部负责进行尽职调查并提交尽职调查材料,按照行内授信业务流程对客户进行评级授信,由业务协同部门及相关风险控制部门(包括授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法律与合规部等)进行会签或者审查,经个人金融部分管行长审批后给予产品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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