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政发[2011]165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 【发布日期】2011.07.29 【实施日期】2011.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云南省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政发〔2011〕165号)
各州、市、县(市、区),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1 / 3
云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和《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1〕1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和省批准的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具有云南省户籍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可以自愿在户籍地的县(市、区)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从城镇居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家庭)和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四)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五)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同步实施,统一管理。
第四条 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可将需要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存入个人养老保险存折。 2 / 3
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
元、900元、1000元等10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缴纳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 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鼓励其在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继续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长缴多得。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未实现连续缴费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年继续缴费,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 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对其在年满45周岁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之间的未缴费年限,可在其年满59周岁当年一次性补缴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的缴费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第五条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六条 、省、州(市)、县(市、区)对参保人给予补贴。
(一)参保人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试点县由财政全额支付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省级试点县由省财政全额支付每人每月 55元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