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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考试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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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商法》考试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财产的范围:出资财产和积累财产。 2.合伙财产的性质

出资财产:以所有权出资的归全体合伙人共有,以使用权出资的归合伙人单独所有。

积累财产:全体合伙人共有(特殊的按份共有) 3.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与使用

合伙企业财产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1)财产份额对外转让: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2)财产份额内部转让:应通知其他合伙人。

(3)财产份额出质: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出质行为无效,因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分割: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依法退伙等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也不得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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