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一百八十九
【条文】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74条:
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提出异议。人民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人民裁定确认调解协议,准予实现担保物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公民权益受到侵犯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修改】
当事人认为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提出异议。人民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判决、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支持异议的理由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理由]
(一)特殊程序案件出现新情况时,《民事诉讼法》第186条、第190条、第193条已作规定,无须解释。但对原判决错误的,《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救济途径,有解释必要。
(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的有关规定。(3) 在特别程序案件中,只有“是”或“否”的判决,并且不存在申请或请求部分成立以更改原始判决和裁定的情况(这可能仅存在于调解确认裁定中)。
(四)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实体问题。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可能涉及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从而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
(五) 特别程序和公示程序的本质属性是非诉讼性。人民依职权对非诉讼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得上诉、申请再审,人民不得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否则,不仅会违反诉讼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而且会导致非诉讼程序的诉讼。
【案例】a与b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房价大幅上涨,出卖人a反悔。出卖人a与其亲属c伪造已先行将房屋出售给c的房屋买卖合同,c以a未履行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为由向起诉a。a在审理中同意将房屋过户给c,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经司法确认后将涉诉房屋过户至c名下,导致a与b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