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华佗小知识。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民事诉讼法 一事不再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 一事不再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华佗小知识


Happiness does not happen every day. If you miss it, you will have to wait a

long time.悉心整理 助您一臂(页眉可删)

民事诉讼法 一事不再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但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中可部分推出一事不再理原则。该项规定为:“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我国是一个自由民主的国度,对很看重,司法中一事不再理就是的一个体现。若是对一个事件反复提起诉讼将对当事人的时间、精力、金钱等方面造成很大困扰,这就使得当事人的收到了侵害。那么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适用条件是什么呢?为您解答。

一、原则的内涵

“一事不再理”原则来自古罗马的“诉权消耗理论”,是指一个诉权或请求权的行使,都是有其对应的诉讼系属在起作用。同一诉权或请求权只拥有一次诉讼系属,不允许二次诉讼系属的存在。诉权行使一旦经过一个完整的诉讼或仲裁过程就而行使完毕,不论结果如何,其对应的诉讼系属就消耗殆尽。因此,一个请求权的第二次诉讼会因其诉讼系属的缺失而无法成立。简单来说,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起诉的案件再次重新起诉;第二,本案判决之后,就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本和其他再行起诉。

二、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是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体现。

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第三十五条应当理解为对禁止重复起诉的规定,也就是禁止一案两诉,即相同当事人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及案件事实所提起的诉讼已经被人民立案受理的,就不应当再次起诉。这也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其中一层意思——禁止重复起诉原则。而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说的是对于已被人民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案件,当事人不能再次起诉。这一点正体现了一事不再理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既判力原则。也就是说对于人民已经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当事人不能再次以相同事由再行起诉。

三、适用条件

根据上述法理精神,一般认为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案件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同一当事人,即两次诉讼的原、被告是否相同

(2)同一诉讼标的,即两次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一致,诉讼标的即是诉讼事实与理由的结合

(3)同一诉讼请求,即后诉与前诉的请求是否一致,包括文字表述不同但实质一致的情况

只要满足上诉三个条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够以任何理由就同一纠纷再次提起诉讼。

上述内容是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的法律依据以及适用条件,若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满足上述条件的话人民将不再受理。对于当事人来说若是对第一次诉讼的结果不满意想要再次提起诉讼的话,也不用再次向人民提起诉讼,而是可以在人民的判决下来后向上一级人民上诉。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0.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1765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