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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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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诉要包括如下几个要素:主体、客体与内容。客体就是双方所争议的诉讼标的,内容就是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从这里我们可以发现,每一个案件都有它具体的诉的内容与要素,如果两个诉的要素完全相同,可以判定它们属于一诉,如果两个诉的要素中有至少一项不同,那么就可以认为它们属于两个不同的诉,而两个不同的诉是可以同时存在的,而两个相同的诉是不能同时或者在不同的时空存在。所以,一个具体的诉不允许被重复处理。因此我们可以这么认为:一事不再理中的一事就是指的一诉。不再理当然就是指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做出第二个实体上的处理。从这个前提出发,我们再来讨论一事的判断标准。以厘清什么是一事,以及应当怎样判断一事。

首先,主体一致。所谓主体一致也就是在两个诉讼中主体相同,且诉讼地位相同的情况。主体一致的要求在判断是否“一事”中是一个重要前提,如果不同的两个案件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不同的,那显然不是一个诉,也显然不存在适用一事不再理的前提。但在主体一致的问题上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那就是在两个诉中,双方当事人相同,但是在其中一个诉里一方为被告,而在另外一个诉中作为原告。这种情况下如何判断是否一诉呢?实际上,一般情况下,在两个诉讼中原被告双方颠倒,不会构成同一个诉。

其次,诉讼标的[1]相同。诉讼标的也就是当事人双方所争议的法律关系。诉讼标的相同是判断“一事”的重要因素。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诉讼标的的性质直接决定着案件的性质,也决定了在认定事实上的考察要点,以及适用法律的范围。诉讼标的在这里应当做一个狭义的理解,即在一个案件中,应当将诉讼标的抽象为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而不应当将其与案件所基于的法律事实混为一谈。

最后,确立是否“一事”的另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诉讼请求相同。这里的诉讼请求相同不能做严格的理解,不能要求两诉的诉讼请求完全相同才认定为诉讼请求一致。笔者以为,诉讼请求的相同主要包括下面几种情况:一是诉讼请求完全相同;二是表述不同但实质相

同;三是第二次的诉讼请求与前次比较具有补充的性质;四是第二次诉求具有可以在前次诉讼中提出的情况。第一种与第二种情况自不必说,可以肯定地认为两次诉讼请求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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