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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2009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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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

检查类别 及项 目 违 法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处罚依据 处理情况 1.1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1.2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 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1.3 特种设备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 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一 装物 资 质 资 格 1.5 危 化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未及时变更手续的 无证生产 1.4 危化品包品包装物、容器的。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转让许可证 非法取得许可证 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提供虚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一《实施办法》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该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办法》第47条 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安全生产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第82条第(2)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安全生产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第82条第(4)项 《安全生产法》第83条第(8)项 《344号令》第59条第(1)项、第(5)项 《许可证条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例》第19条 《实施办法》第4 《许可证》第21条第1款 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50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 责令停止生产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实施办法》第50条 《许可证条例》第20条(及第19条) 未办理延期手 续的 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未取得许可证 未经批准擅自改、扩建 一 资 质 资 格 1.6 “ 三 同 时 ” 及 审 查 验 收 重新提出安全擅自生产、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44号令》第57条第(4)项 《344号令》第57条第(3)项 经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储存危险物品 安全审查 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不合格,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重新提出安全审查1、改变选址或总图布置的; 2、改变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的; 3、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发生变化的。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三 同 时” 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没有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安全生产法》第84条 给予警告、并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 《17号令》第25条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7号令》第26条 审查 发生变化的; 4、原料、中间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181号令》第35条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千元以上5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审查、验收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预算未按照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之一的: (一)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安全生产法》第83条第(1)项 《安全生产法》第83条第(2)项 《安全生产法》第83条第(2)项 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款。 2.1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二)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三)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 (四)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法》第81条第1款 理职责 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五)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二 管理制 度 2.2 登记管理制度 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2.3 安全生产责任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一万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2.4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的。 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办法》第45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85条第(1)项 《安全生产法》第85条第(2)项 《实施办法》第45条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2.5 违规作业 章、冒险作业的。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2.6 隐患整改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从业人员告2.7 安全告知 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2.8 警示标志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安全设备的安装、检测、改造2.10 维护检测 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类别 项 目 违 法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额按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计,每少配备一人罚款五千元。一次罚二管 理 制度 2.13 发包或者出租场所、设备的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12 生死合同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款不得超过二万元。 该协议无效。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此行为的,给予警《办法》第37条第(1)项、第(2)项 第37条第(3)项 《安全生产法》第82条第(3)项 《安全生产法》第83条第(4)项 《安全生产法》第83条第(7)项 《安全生产法》第83条第(5)项、第(6)项 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 2.9 劳动防护用品 检查及处罚条款 处理情况 《安全生82条第(1)项、 《安全生产条例》第46条 《安全生产法》第条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产法》第2.11 机构人员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安全生产法》第86条第1款 2.14 对中小学生管理 2.15 学校、幼儿园房屋、场地管理 2.16 未保证资金投入 禁止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进行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参观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 禁止生产经营单位租用学校、幼儿园房屋、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 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安全生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产条例》第 49条第1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要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条例》第25条第2款 《安全生产法》第1 《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条例》第14条(及第6条) 《许可证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条例》第14条(及第6条)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344号令》第17条第1款、第3款 3.1 安全生产条件 三 危 险 化 学 品 管 理 3.2管理违规 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市或者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44号令》第61条第(1)项 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344号令》第61条第(2)项 《344号令》第61条第(3)项 《344号令》第61条第(4) 三 危 险 化 学 品 管 3.2管理违规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理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设施定期检测的。 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未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销售情况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报请同级予以关闭。 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使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3.3 防护措施 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项 《344号令》第61条第(5)项 《344号令》第61条第(6)项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44号令》第61条第(8)项 《344号令》第61条第(9)项 《344号令》第61条第(7)项 《344号令》第57条(5)项 《344号令》第5 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 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3.4 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未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44号令》第60条第(2)项 《344号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 令》第60条第(3)项 三 危 险 化 学 品 管理 3.5 安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不符合安全生《实施办法》第45条 《实施办法》第45条 《安全生产条例》第50条 《办法》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3.8 重大危险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一次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3.9 淘汰工艺 四 事 故 调 查 4.1 未保证资金投入导致生产安全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伤事故的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安全生产法》第80条 47条第(1)项 47条第(2)项 《安全生产条例》第4 《安全生产法》第83条第9款 《344号令》第60条第(1)项 全投入 产要求的。 3.6 工生产企业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伤保险 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的。 未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3.7 应急救援 《办法》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及 管理 事故 元以下罚款。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职处分或者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发生重伤事故的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此行为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第37条第第(6)项; 《安全生产法》第81条第2款 全生产管理职责之一,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一)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二)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三)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四)未督促、检查本单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五)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4.2 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4.3 阻碍事故调查 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款。生产经营单位有此行为,(5)项、4.4 擅自启用四 事 故 调 查 及 管 理 4.6 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4.7 提供虚假情况 五 其 5.1 教育培训 4.5 拒不执行监察指令 查扣物品 生产经营单位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此行为的,给予警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此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监督检查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第3第(5)项 《办法》第37条第(4)项 《办法》第3第(1)项 《办法》第3第(1)项 《办法》 提供虚假情况的。 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额第3第(2)项、第(3)项 《安全生产条例》第47条 他 料、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按未培训从业人员人数计,每少培训一人处以二百元罚款。一次罚款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此违法行为的机构,由原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格。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安全生产法》第85条第(3)项 《安全生产法》第79条 5.2 中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介机构 作的机构,出具虚明。 5.3 爆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下的罚款。 破吊装 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说明:1、表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超过”、“不足”均不包含本数。

2、《344号令》,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344号令)。 3、《许可证条例》,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397号令)。 4、《办法》,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局1号令)。

5、《实施办法》,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局10号令)。 6、《安全生产条例》,指《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7、《17号令》,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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