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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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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完善

作者:潘萌

来源:《青年文学家》2011年第22期

摘要:“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被我国法学界一致认同的行政处罚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行政审判中被广泛运用。但是由于立法对此原则的规定过于简单,理论界对其含义认识混乱,近年来对行政相对人重复处罚,侵害权益的状况日益严重,该原则理论上的不成熟和迫切的现实需要之间的矛盾突出。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一事不再罚”原则进一步思考与探讨,促进其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完善。

作者简介:潘萌(1987- ),女,河南南阳,现为四川大学法学院10级法律硕士专业的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1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1)-22-0226-01

当前,由于我国《行政处罚法》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规定仍未明确,再加上行政处罚权限划分不清楚,各个行政机关职权重叠、交叉现象还很严重,导致了行政管理实践中的一些混乱状态。在适用中出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客观上制度没有充分完善、立法技术不够成熟,主观上则是争夺部门利益。为了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实现“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价值目标,有必要对与其相关的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使一些不合理的因素逐渐被合理因素取代;减少重复处罚,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率,真正实现公平、自由、正义与秩序的统一。

一、在法律适用上加以完善 1、法规竞合

(1)坚持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因为新法更能体现出立法者对现实生活最新的理解,从而实现行政管理与时俱进的科学性,也有利于相对人对行政处罚的处罚依据和责任形式的主动接受。特别法是根据某种特殊情况和需要规定的调整某种特殊关系的法律规范,是立法机关在普通法立法后,针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特别问题、特殊情况进行的法律再规定,因此其适用比普通法更有针对性,应该优于普通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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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相对人处罚较轻形式优于处罚较重形式的原则。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更好的社会管理,伸张社会正义、维持和谐有序的经济生活秩序。受处罚的责任形式、制裁幅度的大小会影响到相对人的认识程度和接受程度。所以,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负担被加重不符合行政处罚的最高目的。对相对人适用较轻的行政处罚形式,则更能体现行政执法中“以人为本”的观念,有利于相对人对行政处罚行为的接受与理解,从而有助于行政管理的顺利运行与行政效率的提高。

(3)禁止对一行为同时适用多法、多种处罚的原则。对相对人进行处罚后,行政机关有义务对相对人进行告知教育,使相对人了解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多种不利后果。从而在今后的行为中能引起应有的注意,不致再违反他法而再受他种处罚。 2、主体竞合

(1)加快推进行政管理改革,进一步明确行政管理权限。加强行政机关之间的配合及监督制约关系,在赋予行政机关不同职责的同时,也要赋予它们不同的行政管理手段,防止处罚权过滥,把行政职权竞合的情况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在实践中,可采取“先发现、先处罚”的原则,由先处罚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然后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的相互协调和沟通,按照“重罚吸收轻罚”的原则进行处罚,最后统一作出较重的处罚决定。

(2)在具体执行行政处罚时,要坚持以下原则:①专职部门优于一般职能部门进行管理、处罚。因为现代行政的特点是复杂性、专门性、技术性,由专门的职能部门管理和处罚将更有利于行为性质的认定、违法行为后果的确认与处罚幅度的科学性。②层级低的部门优于层级高的部门进行处罚。基层行政管理部门的分布面较广,更有利于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行律法规的行为,当事人依事后救济程序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管辖、处理与裁判也更方便。③联合处罚原则,是在各个行政机关相互的前提下,主要加强各个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来进行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的特别立法上规定对某种行为的处罚权由几个行政机关协调后联合做出。立法者将行政机关之间的这种协作配合制度化,可以防止行政处罚中的重复处罚,也能防止行政机关对于处罚权的互相争夺和推诿。④先处罚原则。主要针对的是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争抢处罚”的现象。对某种行为具有处罚权的几个行政机关,若拥有的是相同种类的处罚权,在一个行政机关已经进行了同类的行政处罚,则拥有相同种类的处罚权的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再进行行政处罚。这一原则可以解决主体竞合问题,能够有效地打击行政处罚中的权力寻租、职务。⑤再处罚原则。对某种违法行为,如果前一个行政机关的处罚显著轻微,不能消除此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后果,可授权另一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权。其他的行政机关可在法定的范围内,对其进行其他行政处罚的补充,这样可以更好地达到行政处罚的效果与目的。

二、在执法上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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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行政机关相互之间的配合与制约机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一些行政机关的职权有交叉,且管理本身一些部门的管理范围也有交叉。实践中同一违法行为触犯了几个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几个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时,会发生很多问题,不是扯皮、互相推诿就是争相行使处罚权。所以应加强行政机关相互之间的配合与监督制约关系,对已发现的违法行为应依照相互通告移送制度,遵循从重处罚原则,最后确定由一个行政主体行使行政处罚权。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混乱状态的发生,同时也可以防止个别行政机关徇私枉法对一个违法事实作过轻处罚,又以“一事不再罚”原则为由拒绝其他行政机关对此违法事实再进行适当的处罚。

2、遵循处罚救济原则,进一步完善有效的行政处罚救济程序。当事人在行政处罚程序中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为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行使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当事人取得有效的救济途径,使当事人在遭受一事多罚的情况下,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从而实现真正的公平。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行政处罚中确立“一事不再罚”原则是必要的,但该原则理论上尚未成熟,和迫切的现实需要之间产生了矛盾,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深入的研究,以便逐渐消除行政管理实践中的一些混乱状态,加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和程序,促进依法处罚。从而使“一事不再罚”原则真正完备起来,为行政执法实践提供更强的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朱新力,论一事不再罚原则[J],法学,2001,(11)。 [2]杨小君,行政处罚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2。

[3]姜明安,行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三版,2007。

[4]应松年,行学新论[M],北京:方正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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