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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升科技:内部审计制度(2010年12月) 201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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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功能,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保护投资者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对本公司以及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收支、经营管理以及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预(决)算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全面内部审核工作,同时对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督察、督办。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中应坚持、客观、公正、廉洁,保守公司秘密,为公司的内部管理和经营发展,提供审计监督和服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各职能部门、实验室、办事处、工厂、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或孙公司)的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及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专职机构-审计部,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日常工作对公司总经理负责。审计部行使内部审计职能,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审计部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批准后进行任免。其主要职责包括:

第七条 主持、履行部门日常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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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负责拟订部门工作计划、费用预算和岗位编制,报公司执行机构审批; 2. 对部门员工进行工作指导、授权、业绩考核和奖惩激励; 3. 协调与其他职能部门、业务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 审计部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配备符合内部审计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专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在对具体项目审计前,可将各专业审计人员编成项目小组进行,同时指定项目负责人。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所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努力学习并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司对其进行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和考核、提高业务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其在工作中获悉的公司机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董事会和总经理的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他人。

第十一条 与被审计单位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应遵循回避原则。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包括个人)均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行使内部审计职权,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部按照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后的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1.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内部审计权,在公司范围内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必要时可以咨询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2. 财务审计:对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和分(子)公司的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及公司经济效益,财务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资金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 对公司内部管理控制系统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司内部管理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和评价,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改善和加强;

4. 建设项目监察审计:对项目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过程管理(包括招投标、现场签证、审计变更、供应商认质认价、安全管理、费用支出等)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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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察;

5. 合同监审:对公司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工程合同、物资采购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及其他合同的签定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6. 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总监以上高管离任、调职,对其任职期间职责履行情况、经济活动、个人费用支出、个人收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7. 责任审计: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定期或非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8. 日常监察审计: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执行国家及公司规章制度、行政文件和会议安排工作等日常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察、督办;

9. 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所涉及的有关职能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10. 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及利益分配进行审计监督; 11. 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和考核评价; 12. 组织对重大财务异常情况或突发事件的专项监审;

13. 受理员工或外部人员的举报和投诉,并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14. 完成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内部审计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部执行审计工作时,所有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按要求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审计部的主要权限:

1. 提议召开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工作会议;

2.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按时报送所要求提供的资料信息;

3. 对公司内(包括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等)违反公司制度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有权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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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审核财务会计凭证、帐簿、报表,检查公司资金和资产,查阅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必要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备查;

5. 有权对审计调查涉及事项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6.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及改进建议;

7. 对内部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汇报、反映情况;

8. 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违纪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对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经济效益显著、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9. 公司董事会及总经理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根据内部审计结果,审计部有下列处理权: 1. 责令限期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应当上缴的收入和费用; 2. 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3. 责令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4. 对侵占、挪用公司财产等触犯法律的人员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5. 责令停止、纠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行为,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6. 根据内部审计结论必须做出处理的其他权限; 7. 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授予的其他处理权。

第五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 内部审计工作流程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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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确定具体审计对象 编制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对审计结论和意见的后续监审发出审计通知书 实施现场或非现场审计 形成审计小结 异议事项与被审计对象交换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 报总经理审批 异议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1. 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发展目标,确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2. 确定审计对象和制订审计实施方案。审计部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安排确定审计对象,并组织人员编制具体审计项目实施方案;

3. 发出审计通知书。应于现场审计工作开始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审计通知书(特殊事项除外),将审计目的、区间、时间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对象。对于特殊事项,可不予提前通知被审计对象;

4. 现场检查、审计。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审计人员开展检查、审计工作,审计人员要根据工作的具体要求,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

形成审计结论和意见 编制年度审计总结 被审计对象执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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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并撰写现场审计小结,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在与被审计对象沟通前完成对项目组成员审计小结的汇总工作;

5. 与被审计对象沟通,交换意见。被审计对象如对现场审计结论有异议,应于交换意见的当日内,将其反馈意见书面送交审计部,审计部视其意见的客观性和合理性做出是否复审的决定;

6. 形成审计报告,作出处理决定。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其内容包括审计对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审批;

7. 督促整改。审计报告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审批后,审计部负责督促被审计对象落实整改措施和执行审批意见,并对其进行后续检查;

8. 建档与保存。审计人员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建立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

9. 年度审计总结。年度终了后,审计部应编制年度工作总结并存档。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条 对于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公司规定、抵制不正之风的公司员工,审计部根据情况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能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的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由审计部提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的建议,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1. 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帐簿、报表、凭证、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 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会计凭证和会议材料的; 3. 转移、隐匿违法所得及财产的;

4. 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5.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6. 拒不执行审计处理意见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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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上述各项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1. 滥用职权、牟取私利的; 2.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 玩忽职守,给公司带来较大经济损失的; 4. 泄露公司机密的。

上述各项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 内部审计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的遵循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控制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在内部审计工作检查监督时发现存在的薄弱环节,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和完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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