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 车 管 理 制 度
1.    目的
为了实现对叉车的有效控制,使其符合法规和其他要求,做到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仓库防火安   全管理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叉车的使用与管理。
3.     职责
3.1    统筹部是叉车的主管部门,负责叉车的购置、验收、使用、定期检查与
保养的管理;
3.2    安全员负责叉车年检工作;叉车使用的监督管理; 3.3    生产部负责叉车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4      内容
4.1    叉车司机管理
4.1.1  叉车司机必须持有天津市技术监督检验局核发的操作证,服从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遵守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做到安全驾驶。
4.1.2  认真执行“三检”制度,做好开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车辆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修理,不得带病行驶。
4.1.3  讲究职业道德,文明驾驶,行车途中不准打手机,不准穿拖鞋。 4.1.4  叉车司机严禁酒后驾驶、无证驾驶,不得将车转借他人。 4.2    叉车管理
4.2.1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叉车进行年检。 4.2.2  叉车实行定人、定员管理,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私自动用车辆。 4.2.3  按规定时间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机动车性能的完好。新车或大修后的车辆,必须严格执行“走合期”的规定,不得野蛮驾驶。
4.2.4  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并及时填写必要的内容,以随时掌握叉车的技术状态。
4.2.5  叉车进入库区,必须安装防火罩。
4.2.6   叉车进入生产车间应满足以下条件: 4.2.6.1 生产车间未生产; 4.2.6.2 未发生可燃气体泄漏; 4.2.6.3 叉车排气管安装了防火罩。 4.2.7   叉车限速行驶,最高时速5公里。 4.2.8   叉车报废
4.2.8.1 叉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报废。
(1)主要结构、主要部件已损坏到不堪使用,虽经修理,设备能力已达不
到最低生产使用要求和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 (2)修理费用过大,在经济上不合理的。
(3)因意外灾害或突然变故,受到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4)结构性能有严重缺陷或缺少重要安全装置且无法改造的。 4.2.8.2 对于叉车的报废,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办理。 4.3     叉车安全检查
4.3.1   主责部门定期对叉车进行安全检查(每月一次),对查出的隐患应及时整改,严禁车辆带病运转,并填写相关记录。
4.3.2   安全员对叉车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排查安全隐患。
4.3.3   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责任部门应当写出书面报告,提交公司领导审批立项解决。
天津辛德玛悬浮剂有限公司
201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