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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费改税 公共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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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费改税 公共经济学

近期,财政部、环保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意味着环境保护税征管准备工作全面启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去年12月在第十二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从长远来看,环保税对于环境治理肯定有很大意义,不过未来需要逐步提升税率。

环境保护税法的总体思路是由“费”改“税”,即按照“税负平移”原则,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的平稳转移。环境保护税法的出台,意味着传统的排污收费制度,在实施近39年之后将退出历史舞台。

排污收费制度是中国最早制定并实施的三项环境之一,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试行)》正式确立了排污费制度,2003年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对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作了规定。排污费制度对于防治环境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存在征收标准低、执法刚性不足、行政干预等问题。

环境保护税法在纳税人、征收对象等方面都与现行排污费制度相衔接。环保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为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保税的税目根据现行排污收费项目来设置,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计税依据也沿用排污费计费办法,按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环保税的计税标准是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保税的税额下限,同时增加了上限: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12元;水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

5-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1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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