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矿井要设置通防科,并配置科长、、副科长、技术员,通防科长应由从事井下工作不少于一年的工程技术人员或专业训练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
第二条 通防科的业务范围:具体组织实施矿井“一通三防”相关工作(即: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灭火),连续不断的供给井下足够的新鲜空气,冲淡和排除有毒有害气体和矿尘,创造适宜的气候条件,杜绝通风、瓦斯、煤尘、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通防科必须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矿井规模配备足够的专业工种人员。如:瓦斯检查员、安全监测人员、测风员、测尘员、仪器仪表维修员、发放人员、密闭工、通风工、防尘工、维修工等,保证按《规程》和有关规定完成通防各项工作。
第四条 瓦斯检查员、测风员、测尘员、应由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接受专门培训和实习,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没有合格证者不准担任上述工作。
1
第二章 矿井通风 第一节 矿井通风系统
第五条 矿井必须有完善的通风系统,实行分区通风;新水平延深设计,必须包括通风部分并同时报批;新采区设计,必须同时设计通风;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对风量和通风系统应有明确规定,并经通防科(队)签字,改变通风系统,必须征得原批准单位同意。
第六条 采掘工作面、机电峒室及其它通风的工作地点的供风量必须符合矿务局《矿井需要风量计算细则》的规定。矿井通风能力满足生产需求,坚持以风定产的原则。矿井的需要风量至少在每年初进行一次计算,并根据现场生产情况每季度进行修改后,按季报局。同时根据生产布局和通风系统的具体情况与机电部门配合进行风机工况点的调节,使矿井总进风量与需要风量之比不低于100%,不高于115%。
第七条 矿井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86% ,计算矿井有效风量率应以扇风机实际排风量(包括矿井外部漏风量)为准。计算时应以进风或回风的同口径为依据,计算有效风量的地点包括:
1. 通风的回采工作面(串联掺新通风工作面只算一个面的风量)。
2
2.通风的掘进工作面。 3.通风的峒室。
4.通风的人行道及其它巷道,专为冲淡瓦斯而供风的其它巷道供风量均可算为有效风量。
第 通风系统中,严禁出现老塘通风和不合理的扩散通风,串联通风。
第九条 所有采掘工作面严禁采用扩散通风。掘进工作面开工前首先安设通风设备,在正常通风的前提下方可施工,采煤工作面不准采用扩散通风代采煤柱。
第十条 掘进巷道在贯通前20米有技术人员负责编制专题贯通措施,内容应包括:通风、防治瓦斯、放炮管理、防止冒顶和透水等内容,并报请技术、地质、安监、总工逐级审批。通风部门要制定好贯通后的调整系 统方案,并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确保风流不发生短路事故。
第十一条 井下各地点的风速必须符合《规程》107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矿井的风量分配必须严格按需分配和风量自然分配的原则
3
执行,最大限度的减少角联通风,严禁在进风流中任意增加矿井通风阻力。
第十三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每季至少要测定一次,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 ,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矿井通风系统要做到合理、安全、稳定、可靠,保证生产所需的风量,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要稳定。
第十四条 矿井都必须建立测风制度,至少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测风,每次测风结果都应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测风牌上应包括测风地点、时间、断面、风速、风量、温度、瓦斯、二氧化碳、大气压力及测风人。矿井通风部门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每次测风结果,按旬报矿总工程师,按月(次月5日前)报矿务局。
第十五条 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防尘设施的安装地点。绘制通风系统图严格按(85)煤安监字第7号文《关于印发“煤矿安全人员业务知识考题及答案”的通知》中规定的图例绘制。通风部门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开采几个煤层的矿井,必须备有矿井
4
通风系统图和分层通风系统图。矿井通风系统图由矿井通风部门、矿调度室、驻矿安全监察处、矿山救护队各保存一份,每季度报矿务局一份。矿井通风部门还应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并设置矿井通风系统示意图板和矿井通风网络图板。通风科(队)必须有指导生产的通风系统图板,由技术员或测风员绘制按旬填图。
第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都应采用通风。
1.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两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其工作面总长度不得超过400米。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掘进工作面与其相邻的掘进工作面,布置通风有困难时,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2.在地质构造极为复杂或残采地区,采煤工作面确需串联通风时,应采取安全措施,经矿务局批准,可以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次数不得超过2次,三个采煤工作面的总长度不得超过100米。
3.开采三角煤、断层带、残留煤柱或地质构造极为复杂的煤层,不能采用正规回采方法的采煤工作面,确实不能保持两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定
5
安全措施,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但必须保证风筒口有充足新鲜风量。
4.掘进工作面之间布置通风有困难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以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次数不得超过一次。
5.掘进工作面的回风串入采区、水平、一翼等必须报局总工程师批准。 6.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包括串联掺新),被串联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吸风量要小于串联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吸风量,杜绝发生循环风。
上述各种串联通风,进入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必须装有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在此种风流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 ,其它有害气体浓度都应符合《规程》第106条的规定。无检测系统的要设瓦斯检查点,按常规进行瓦斯检查。
第十七条 矿井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 ,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 ,同时矿井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巷道普查,绘制到1∶2000的工程平面图上,并制定巷道维护扩修计划,每季度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 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及井下反风设施要齐全,在遇灾害需进行反风时,必须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
6
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风量的40% 。反风设施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有条件的矿井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当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也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第十九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置两套同等能力的通风机(包括电动机),其中一套作备用。主要通风机至少每月由矿井机电部门检查1次。改
变通风机转数或风叶角度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报局备案。
第二节 局部通风
第二十条 掘进作业规程中要有局部通风设计,并由通防科(队)长签署意见,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局部通风设计应包括:掘进巷道总长度,所需风量、局部通风机型号、风筒直径、局部通风机及电气设备安装位置,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防治瓦斯、粉尘措施,并要符合局部通风质量标准。区(队)接到局部通风设计后,按照设计内容及审批意见安设局扇并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人员负责管理,并实行挂牌管理,牌版上应填
7
明地点、局扇型号、功率、风筒长度、直径、管理人员等。并使用低燥声局部通风机或安设消音器。局扇必须保证正常运转,严禁随意停电停风,不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矿安全监察处都要做为未遂事故组织追查,严肃处理。无计划停电造成停风、瓦斯积聚,要对机电部门进行经济制裁。对于有计划停电停风的地点,必须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矿生产调度会议决定后,通知有关区队做到有计划、有安全措施。对停电停风的采掘工作面。通风部门必须编制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与停电停风申请报告同时提出,不编制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的不得停电停风。
2.局部通风机设备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不漏风。局部通风机安装必须吊挂或垫起,离地面高度大于0.3米。
3.局扇和启动设备要设在进风巷中,距回风口不小于10米,不发生循环风。
4.局扇和掘进工作面中的电器设备必须装有风电闭锁装置,并保证在恢复通风后只能人工复电。矿井采掘供电要分开。
8
5.一台局扇不准同时向两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在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同时可向另一个非掘进作业地点供风,但其风量和有害气体必须符合要求。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岩巷不得超过10米,煤和半煤岩巷不得超过8米。风筒出口风量符合《矿井需要风量计算细则》和作业规程有关要求。
6.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并要靠帮。不得挤压或损坏。风筒接头严密(手据接头0.1米处感到不漏风),无破口(末端20米除外)。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要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要加垫,上紧螺丝。吊挂风筒环的材料应用麻绳或风筒布条,杜绝铁丝吊挂,以防摩擦产生火花。
7.风筒拐弯处要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8 利用混合式通风的巷道,压入供风的局扇供风量要小于抽出式局扇的风量,杜绝发生循环风。
第三节 通风设施
通风设施建筑质量及管理除严格按照《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及检查评定办
9
法》执行外,再做如下规定:
第二十二条 永久和临时风门每组不少于两道,严禁单道风门。过风门时要开一道关一道,严禁同时打开、严禁撑开风门。行车风门门扇下边缘不得高于铁路15mm。主要入排风巷道之间,采区入排风巷道之间需设风门处同时设反向风门,其数量不少于两道。同时要装有闭锁装置。有条件的矿井逐步实现风门开关遥讯装置。
第二十三条 风门墙体应刷白,门扇要进行防腐处理,同时要有明显标注“风门前后5米严禁堆放杂物”的字样。
第二十四条 调节风门应设在回风巷道中。调节风窗的大小由通风队技术员或测风员根据生产的需要调节。调节风门的质量应符合永久风门质量要求。调节窗应设在风门的上方,有调节板调节。
第二十五条 永久密闭应刷白,并写有明显的“密闭前5m内严禁存放物料”的字样。
第二十六条 通防科长每月组织有关人员对全矿井的通风设施检查一次,按质量标准评分定级,并建立通风设施检查记录。
10
第二十七条 井下通风设施要建立台帐,进行编号,建立牌板进行管理,并做到现场、通风系统图和牌板“三对口”。
第二十不 通风设施的拆除必须有通风部门或救护队进行,拆除密闭必须有专门措施,并有救护队负责进行。
第二十九条 矿井总进、总回、采区进回风巷道内必须设置测风站,测风站应进行刷白,有明显的标志;并设有测风记录牌,其设置建筑按规程及质量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风筒穿过风门墙体时必须在墙上安设与胶质风筒等径的硬质风筒。
第三十一条 密闭的位置应选在距门口以里2m处,并按标准设置栅栏(距门口小于3m的可不设)揭示警标、检查箱、说明牌(内容包括密闭厚度、使用材料、建筑的时间、施工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废弃巷道及采空区的密闭必须及时,自报废之日起24小时内必须密闭完毕。
第三十三条 各地点的通风设施有使用单位每班指定兼管人员,确保风
11
门不被同时打开和被破坏通风设施。
第三十四条 井下风门的规格尺寸有矿井统一规格,以便门扇统一使用。永久风门的门扇厚度不低于3cm ,临时风门的门扇厚度不低于2cm。
第三章 防治瓦斯
第一节 瓦斯检查人员配备规定
第三十五条 瓦斯检查人员要选择责任心强,从事井下采掘工作不少于1年,并经专门培训和实测气体,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六条 瓦斯检查人员的配备要符合,《规程》139条规定。专职瓦斯检查员人数的配备由矿总工程师确定,以满足巡回检查为目的,做到每班检查不少于2次,其间隔时间不低于3小时且不大于5小时。
第二节 瓦斯检查点的设置原则及检查标准规定
第三十七条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瓦斯检查点的设置应由通风科(队)技术员提出、报通防科长审查后,由矿总工程师确定,列入每月的作业计划中,检查点的增加由值班队长负责安排,检查点的减少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能执行,凡执行巡回检查的矿井,区域必须绘制有瓦斯检查点巡回路线图。
12
第三十 瓦斯检查点的设置原则。
矿井总回风道、一翼回风道、采区回风道,所有的采掘工作面和可能涌出和可能积聚瓦斯、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其检查次数有矿总工程师决定。
1.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点的设置:
⑴单一采煤面设在采煤面上、中、下及回风道中设置瓦斯检查点。 ⑵对拉工作面、通风方式“Y”型的须在上下面的上、中、下及回风道设置瓦斯检查带内。
⑶串联通风的采煤工作面,须在被串联面的进风中加设瓦斯检查点,并有记录牌。
⑷对采煤工作面上(下)隅角,高冒处、密集处等其它地点、瓦斯检查员要随时检查。
2.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点的设置:⑴掘进迎头及回风流;⑵高冒处、躲避所(有瓦斯喷出地点);⑶串联通风时,被串局扇吸风口外20米范围的风流中;⑷其它须设的地点。
第三十九条 瓦斯检查点的测定标准。
13
1.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均应在测风站内测定。
2.测定瓦斯浓度应在巷道风流的上部,测定二氧化碳浓度应在巷道风流的下部。
巷道风流划定为:有支架的巷道、距支架和巷道底各为50mm的巷道空间内的风流,无支架或用锚喷、砌旋支护的巷道距巷道顶、帮、底各为200mm的巷道空间内的风流。
3.采区回风巷、裁决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与二氧化碳浓度,在巷道内的测定部位和巷道风流的划定与2相同。
4.采区回风流中的瓦斯与二氧化碳浓度,应在该采区全部回风流回合后的风流中测定,每班一次。
5.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应在距采煤工作面煤壁线10米以外的采煤工作面回巷风流测定,采取其最大值为测定结果,并填在工作面的牌板上,每班不低于2次,间隔时间不低于3小时,不大于5小时。
14
6.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的测定地点,应根据掘进巷道布置和通风方式确定:
⑴单巷掘进采用压入式通风时,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的测定,在风筒口至进入全风压风流间进行,并取其最大值为测定结果。
⑵单巷掘进采用混合式通风时,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的测定,应在抽出式通风的进风口和抽出式通风的出风口渗入的风流及压入式风筒口至抽出式局扇间的风流中进行,并取其最大值为测定结果。
7.采煤工作面风流划定为距煤壁、顶(岩石、煤或假顶)、底(煤岩石或充填材料)各为20mm(小于1m厚的薄煤层采煤工作面距顶、底各为100mm)和采空区的切顶线为界的采煤工作面工作空间的风流。而采用充填管理顶板时,采空区一侧应以挡矸、砂帘为界。在采煤工作面回风上隅角以及一段未放顶的巷道空间至煤壁线的范围内空间,都按采煤工作面处理。
8.掘进工作面风流应是掘进工作面到风筒出风口这一段巷道的风流,巷道风流的划定为:有支架的巷道,距支架和巷道底各为50mm的巷道空间内的风流。无支架或用锚喷、砌旋支护的巷道,距巷道顶、帮底各为200mm
15
的巷道空间内的风流。
9.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为沿工作面煤壁方向的两端各20m范围内的采煤工作面风流。壁式采煤工作面采空区内顶板未冒落时,还应测切顶线以外(采空区一侧)不少于1.2m范围内的瓦斯浓度。在采空区侧打钻放炮放顶时,也应测定采空区内的瓦斯浓度,测定范围应根据采高、顶板冒落程度、采空区内通风条件和瓦斯积聚情况德望能否因素而定,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10.掘进工作面放炮地点为放炮的掘进工作面向外20m范围内的巷道风流,并包括本范围内盲巷的局部瓦斯积聚。
11.硐室内的瓦斯测定应在回风口及高冒处进行,取最大制为处理标准。 12.采用局扇进行通风的独头回采工作面的瓦斯检查按采煤工作面标准执行,其它利用局扇通风地点按掘进工作面检查标准执行。
第四十条 瓦斯检查牌板的位置。采煤工作面瓦斯牌应设在距工作面煤壁20m内的回风巷道中;掘进工作面应设在距迎头50m以内的巷道中,硐室设置在调节风门处,回风道设在测风站处,其它地点设置在有人工作的位
16
置,并悬挂与无滴水醒目的地点,书写清晰、准确。
第四十一条 瓦斯检查严格执行“三签字”(瓦斯员、班组长、放炮员),“三对口”制度(瓦斯检查员记录手册、记录牌板和瓦斯日报表)。
第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井下交制度,执行盯头、盯面瓦斯检查的在本头面瓦斯牌处交,执行巡回检查的在井下指定地点交,并有记录可查。
第四十三条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三人连锁放炮”由班长、放炮员、组长负责执行。
第四十四条 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发现问题立即汇报值班科(队)长和调度室。
第四十五条 瓦斯涌出异常的块段瓦斯员必须每班测定一次炮眼内的瓦斯含量,以便掌握前进方向煤岩层中的瓦斯含量。
第三节 瓦斯检查员的装备
第四十六条 瓦斯检查员应配备光学瓦斯检定器、温度计、检查手杖、记录本、笔等,特殊地点可装备便携式瓦斯警报仪和感应电话等。
17
第四十七条 瓦斯浓度按规程142条、143条、144条、145条、150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 采煤工作面上下隅角瓦斯浓度超过2%时,必须采取有利的专项措施。
第四节 瓦斯日报表的审批
第四十九条 瓦斯日报表的审批规定如下:
1.瓦斯检查日报表、安全监测日报表、通风情况日调度表,束管监测日报表,每天早上碰头会时间由瓦斯员负责报送,由矿长、总工程师审批签字,报表保存一年以上。
2.瓦斯检查日报表的签字程序为瓦斯检查员、值班科(队)长、总工程师、矿长。当主要领导不在时,由主持工作的副职代签。
3.瓦斯检查员在现场发现瓦斯超限或积聚时,有权立即停止该地点的工作,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度室值班人员或通防科值班人员请求采取措施处理。
第五节 独头盲巷的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 对临时停工地点不准停风。临时停风地点,要立即断电撤人,
18
设置栅栏、结实警标,其栅栏位置应在距巷道口不大于5m的地方全断面设置,栅栏孔规格不大于200mm,要牢固可靠。停风在24小时以上必须封闭,封闭一律用砖砌筑,厚度不低于0.24m,在封闭前必须将外部连接的铁道、架线、管路、电缆切断,避免杂散电流引爆瓦斯。为此,对密闭或打栅栏的盲巷,都要编号并建立台帐,填入通风系统图,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将检查问题填入台帐中。
第六节 排放瓦斯的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 对停电、停风的采掘工作面及启封独头盲巷,通风部门必须编制排放瓦斯安全措施,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的内容包括:
1.采取控制排放瓦斯的措施,要计算排放瓦斯量、供风量和排放时间,制订控制排放瓦斯的方法,严禁“一风吹”,确保排出的风流在同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要在排放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安设瓦斯报警断电仪或便携仪。
2.确定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各种电器设备的位置,通讯电话位置,瓦斯探头的位置,必须作到文图齐全,并在图
19
上注明。
3.明确停电撤人范围,凡是受排放瓦斯影响的硐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撤人停止作业,指定警戒人员位置,禁止其它人员进入。
4.排放瓦斯流经巷道内的电器设备必须指定专人在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两处同时切断电源,并设警示牌和设专人看管。
5.瓦斯排完后,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供电系统和供电设备必须完好,只有排放瓦斯巷道内的CH4不超过1%,方准指定专人恢复供电。
6.明确排放瓦斯负责人和组织分工人员名单,落实责任。 第五十二条 瓦斯排放要实行分级管理:
1.排放瓦斯风流途径路线短,直接进入回风系统,不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由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并报矿务局备查。
2.掘进巷道瓦斯积聚或贯通已封闭的停工区,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瓦斯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切断采掘工作面的安全出口,其排
20
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报局总工程师批准。
3 批准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安全副总负责组织贯彻,由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的实施,并有安监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由救护队负责排放瓦斯工作的实施。
第七节 掘进安全技术装备系列化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 局扇保证连续可靠运转:井回采与掘进工作面分开供电,局扇实行风电闭锁,使用好消音器。
第五十四条 加强瓦斯检查和监测:要有训练合格的专职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查瓦斯,并对接风筒、局扇管理、装要放炮、电器防爆等有关安全问题进行监督检查。矿井要装备瓦斯遥测仪(探头安装位置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执行)。班组长要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第五十五条 实行综合防尘:掘进巷道实行湿式打眼。要有完善的洒水、除尘供水系统,每隔10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做到放炮喷雾、装煤洒水、净化通风、冲洗岩邦和转载点喷雾
21
第五十六条 防爆和防火:安设防爆型及安全火花型电气设备防爆合格率达100%。局扇、装岩机和其它机电设备都要装设电机综合保护装置。煤电钻要设综合保护装置。移动式或手持式电气设备必须使用不延燃性橡套电缆。照明、通风、信号和控制用的导线,都必须使用橡套电缆。
第五十七条 安全爆破:要使用乳化炸药。专职放炮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实行“一炮三检”。放炮员负责按《规程》及操作规定严格作好装药及放炮工作,由专职瓦斯检查员对此进行监督检查。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每个工作面必须有不少于0.2m3的黄泥储备,以作好炮眼的封堵工作。
第五十 隔爆与自救:下井人员必须携带过滤式自救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要装备隔爆设施。
第八节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二氧化碳鉴定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瓦斯鉴定工作的原则:
1.矿井每年必须进行一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的鉴定工作。鉴定时间选择在瓦斯涌出最大的月份(七月份)。
2.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在正常条件下进行。按每一井口、煤层、一
22
翼、水平和采区分别测定平均日产一吨煤的瓦斯相对涌出量,并取其中的最大值来确定矿井的瓦斯等级。被鉴定的井口、煤层、一翼、水平或采区的采煤产量不低于该地区总产量的60%,才可作为矿井瓦斯鉴定定级点。瓦斯和二氧化碳定级点及时间可以不同。
第六十条 瓦斯鉴定方法:瓦斯等级鉴定,必须在所鉴定月的上、中、下旬各取一天(间隔十天)分三班进行。在井口、煤层、一翼、水平、采区和回采工作面的回风巷道中,分别测定风量和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温度、大气压力。每一工作班的测定工作应在生产正常时进行。测定地点应在测风站内进行,如果附近无测风站时,可选取断面规整并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作为测风站。检测仪器必须进行校正。测量方法和次数应按操作规程进行,计算方法按《规程》执行说明第140条第4条有关方法计算。在鉴定地点同时取气样送局试验室进行色谱分析,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第六十一条 瓦斯鉴定的步骤:在矿井瓦斯鉴定之前,应首先作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编制矿井鉴定方案报送矿务局审查。矿井瓦斯鉴定选点按井口、煤层、一翼、水平、采区和采煤工作面顺序安排编号。矿井瓦斯鉴定工作结
23
束后,矿(井)要填齐规定表格并附总结送矿务局。
第六十二条 矿(井)上报瓦斯鉴定材料、规定及要求: 1.汇总表及表一至表七共八张表格。 2.瓦斯鉴定总结。
3.标明瓦斯鉴定点情况的矿井通风系统图(立体图)。 4.所有上报的表格材料应用微机处理并核对无误。 5.矿鉴定总结的内容应包括: ⑴矿井概述。
⑵瓦斯鉴定的时间和结果。 ⑶瓦斯鉴定准备工作情况。 ⑷瓦斯鉴定点设置说明及定级依据。 ⑸矿井瓦斯变化的原因及来源分析。 ⑹瓦斯鉴定中发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第四章 矿井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制度
第六十三条 矿必须建立完善的瓦斯监测装置(包括监测系统及各种传
24
感器或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便携仪、报警矿灯、两用仪等)并配备一定的人员,负责监测装置的管理工作。
第六十四条 监测人员(包括队干部)都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技术专业的培训,经局考核发给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安全监测人员的调动必须征得矿总工程师同意。
第六十五条 必须根据煤炭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安装各种类型传感器。在设备不足的情况下,首先装备采掘工作面、串联通风等瓦斯涌出量大的地点。
第六十六条 凡应安设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和主机、生光箱,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明确规定,并绘制系统图,建立维护使用人员的责任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对不具备安设装置的地点,应由通风科(队)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六十七条 应安设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
25
风、机电部门。通风部门接到《安装申请单》后,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和使用维护工作。
第六十 回采工作面回风巷安装的瓦斯传感器,有一处超过规定瓦斯浓度数值时,都应立即切断全工作面及回风顺槽内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第六十九条 高瓦斯区的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实现风电、瓦斯断电两闭锁。
第七十条 装置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入井前,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
下井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各项指标的调试,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井下调试不合格的,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鉴定。
第七十一条 井下装置要定期维护调试(每隔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瓦斯传感器、瓦斯检测报警仪等进行一次调校),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付合规定,调试应携带标准气样、每个探头每次调试标校不低于三遍,调试完毕后,必须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
26
第七十二条 井下装置发生故障时,由施工单位或瓦斯检查员向科(队)、调度室汇报,接到故障通知后,断电装置必须及时维修,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24小时内更换,在处理故障期间应有安全措施否则必须停产修复。
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包括检修更换与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必须经矿总工程师书面批准。
第七十三条 如监测装置与人工检测数值出现误差时,差值在0.2%范围内,应以测值大的瓦斯浓度为准,以确保安全。如人工检测平均值与装置检测值误差超过0.2%,监测人员应及时下井进行校对。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装置。
第七十四条 瓦检员、安监员、采掘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管辖范围内监测装置和支线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七十五条 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六个月以上,井下部分应按计划
27
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清扫、调试、校正。
第七十六条 凡属于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电源线、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维护人员负责维护,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通防部门人员联系现场共同进行。
因故障检修与检测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装置运行时,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后,在监测人员配合下进行检修工作。
第七十七条 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方准人工复电工作。
第七十 监测中心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保存2年以上,对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各矿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技术资料管理与使用制度。,
第七十九条 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及电缆,只许监测工、瓦斯检查员,按规定进行移动。其他严禁擅自移动或停用。停用检测装置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追究停用者责任,并给予经济制裁。
第八十条 对井下监测分站、传感器、电源箱、电缆等由所在采区的区
28
队长、班组长负责保护,如有损坏应及时向通风部门汇报。对故意损坏、盗窃者,给予追究刑事责任;如查不出责任者,对使用队组处以3000-5000元罚款,对区队干部和当班班组长处以300以上罚款。
第八十一条 安全监测人员应按以下标准配备: 1.井下按在籍传感器每4-5个配1人。
2.中心站机房应配备具有通风、监测基本知识,并会使用计算机的值班员至少4人。
3.维修人员(除便携式仪器以外)按2-3人配备。 第八十二条 安全监测机构应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 1.设备、仪表台帐。 2.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 4.巡检记录。 5.中心站运行日志。 6.矿井安全监测重点日报表。
29
7.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
第八十三条 安全监测机构必须绘制“装置”布置图和断电控制接线图,图上标明井上、下安设的分站或主机、传感器、声光报警器等位置,断电范围,传输线路及有关的通风设施、风流方向、风量等,该图应按季绘制按月修改,由监测室保存,每季度报局通风处一份。
第八十四条 监测维修室要配备维修仪器、仪表、工具、和应有的配件,以便及时检查维修。传感器每年要定期送局安全仪表站进行计量检定。
第八十五条 监测维修人员应配齐万用表、便携式频率计、流量计、气瓶、气袋、小螺丝刀及电工常用工具、材料等,确保工具齐全。
第五章 防治煤尘
第八十六条 矿长是矿井综合防尘的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具体分管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矿井要有防尘队或在通风区内设有专门防尘队伍。其它区队设置兼职防尘队伍。
综合防尘工作必须实行齐抓共管,分管矿长对分管范围内防尘工作负责。各生产区队和辅助区队队长对本单位的防尘工作负责,并明确一名副队
30
长分管综合防尘工作。
第八十七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静压防尘供水系统,井下、井上供水水池容量均不得小于200立方米。采用水源孔供水的,其水量必须满足防尘用水的需要。防尘用水水质要达到下列要求:
1.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150mg / L。 2.悬浮物粒度直径不得大于0.3mm .。
3.水的PH值在6—9.5 范围内。水质必须每季测定化验一次。采掘工作面巷道管路中要安装过滤器,每月要冲洗一次过滤设施。
第八十 井下防尘管路的管经选择,要满足生产防尘用水的需要。矿井主要运输巷、采区回风道、皮带斜井、平巷、掘进巷道、溜煤眼、翻罐笼、运输机转载点、采煤工作面上、下平巷等处均要设置防尘管路,皮带巷和皮带斜巷管路每隔50m设一个三通阀门,其它管路每隔100m设一个三通阀门。防尘管路要吊挂或垫起,达到平直,并进行防绣处理。
第八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防尘措施:
1.采煤工作面必须辅设完善防尘管路,三通阀门设置必须符合规定。
31
冲刷煤尘间隔时间有各矿总工程师确定。严禁巷道煤尘堆积。
2.采煤工作面上下平巷距安全出口50m以内各安装一道水幕,并要灵敏可靠,使用正常,覆盖巷道全断面。
3.采煤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喷嘴完好不堵塞,水压达到0.7MPa以上。
4.各运输转载点必须设置喷雾装置,位置恰当,使用正常,并逐步推广使用自动化防尘设施。
5.如遇放炮,打眼必须采用湿式打眼,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并有灌水炮泥的注水器,注水器必须设在安全出口30m内。
采煤工作面各种防尘设施在工作面投产前必须一步到位,安装齐全。各矿井要制定使用、维修、移挪以及埙坏处罚制度,并认真落实。
第九十条 掘进工作面防尘措施。
1.掘进工作面防尘管路达到完善,钢管接到距迎头30m以内,三通阀门齐全。管路吊挂平直不漏水。
2.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湿式打眼、放炮喷雾、冲刷巷帮、装岩(煤)
32
洒水、净化通风、放炮使用水炮泥等综合防尘措施。
放炮喷雾装置安设在距掘进头10—30m处,喷雾能覆盖巷道全端面。并逐步推广自动化放炮喷雾设施。灌水炮泥设施距掘进头不得大于50m。每个炮眼内使用水炮泥数量不少于一块。
冲刷巷帮应在放炮前后对掘进头30m范围内巷道周边进行冲洗。净化水幕安设在距掘进头50m左右处,并使用正常,能覆盖全端面。装岩(煤)洒水使矸石不产生煤岩尘为限。
3.锚喷巷道必须采用潮料喷浆。拌好的料应当手捏成团,打开即散、嘴吹无灰。
第九十一条 主要进回巷道、主要回风巷道、辅助进风巷道、辅助回风巷道、采区进风巷道、采区回风巷道必须安设自动净化水幕,数量可根据空气的湿度,巷道的长度而定,但至少安设一路水幕。所有水幕必须保证完好,使用正常。
第九十二条 厚度在1.3m以下的煤层暂不执行煤层注水、炮采工作面暂不执行湿式打眼、厚度大于1.3m的煤层实施煤层注水(特殊情况不注水
33
须经局总工程师批准)炮采面实行湿式打眼。
第九十三条 实行好个体防护措施,采掘工作面内的作业人员、回风流中的作业人员及在有粉尘产生点工作的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进行个体防护。
第九十四条 各装载点、卸载点、煤翻笼、溜煤眼及风速大易产生防尘的运输大巷等均应设置手动或自动防尘设施。
第九十五条 定期冲刷积尘,主要运输大巷、运输斜井,主要进、回风巷和采区内的巷道都要定期进行冲刷,冲刷周期由各矿总工程师决定,并要有冲刷制度。井下任何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mm ,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主要进风巷道每年要刷白一次。
第九十六条 矿井每延伸一个新水平的各煤层,或新揭露的煤层都要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
第九十七条 凡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在矿井、水平、一翼、采区、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及煤和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按规定安设隔爆设施:|
1.凡采区以上巷道必须设置主要隔爆水棚,每组水棚用水量按巷道的
34
端面积计算不得小于400L /m2,棚区长度不得小于30m ,水棚排间距为1.2—3m.。采区隔爆水棚在采区巷口以里50m左右处安设,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的隔爆设施安设地点由各矿总工程师根据现场情况确定。
2.采掘工作面的辅助隔爆设施用水量按巷道端面面积计算不得小于200L/m2。排间距应为1.2—3m ,棚区长度不得小于20m 。在距掘进头或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60—200m内安设。
3.隔爆设施要实行挂牌管理,牌板标明:地点、水袋个数、棚区长度、水量、端面、棚距等参数。水棚要每旬检查一次,要经常保持水袋的完好和规定的水量。
第九十 粉尘测定:
1.矿井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测尘员和测尘仪器,测尘人员不少于2人,测尘仪器不少于3台。矿井必须建有专门粉尘化验室,并配备有分析天平、干燥器、烘干器、配件及维修工具等。
2.井下每个测尘点粉尘每半月测定一次,并同时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测尘点的选择和布置按煤炭部MT79-84《粉尘浓度和分散度测定方法》
35
规定进行。
3.粉尘分散度每季测定一次,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半年测定一次。各矿井按规定采集试样后,送山东省煤矿粉尘监测中心分析化验,分析资料要保存完好。
4.粉尘测定结果要每月上报矿长、矿总工程师、通防科和局通防处各一份。
第九十九条 矿井每月都要有详细的防尘作业计划和工作总结。并备有:
1.防尘系统图; 2.防尘设施牌板; 3.测尘台帐; 4.防尘管路台帐;
5.采掘工作面防尘措施台帐; 6.防尘设施、防尘管路检查记录; 7.巷道冲刷记录;
36
8.隔爆设施台帐,明确人员进行管理。
第一百条 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执行中的分工、检查与考核办法由矿具定。
第一百零一条 矿务局每季、矿每月对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结合矿井综合防尘质量达标进行检查验收。
第六章 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二条 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统一归通防科(队)业务领导,放炮员必须是经过专门培训,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主管部门发给的放炮合格证。
第一百零三条 每个放炮员使用的雷管必须是专人专号,不得转借,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必须是当班领用,用不完的当班交库。
第一百零四条 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存放在专用炮药箱内,并加锁。
第一百零五条 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器。放炮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导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线头。放炮器钥匙要随身携带。
37
第一百零六条 放炮员领取炸药、雷管必须办理三联单手续。每班在采掘工作面实际消耗炸药量,要由当班班(队)长负责核实签字。剩余炸药要在当班全部退交火药库,做到领取、消耗、退回三对口,工作地点不得存放炸药。变质硬化炸药不得出库,也不得使用。
第一百零七条 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地点进行,不得座在炮药箱上装配引药。电雷管脚先必须扭结。严禁斜插管、半腰管和雷管绑在引药外面。
第一百零 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掏净煤粉,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眼内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用炮泥封实炮眼。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严禁无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实放炮。
第一百零九条 放炮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放炮母线随用随挂,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放炮母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心线。严禁明火、普通导爆索或非电导爆管放炮和放糊炮。
第一百一十条 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放炮前和
38
放炮后检查瓦斯。只有当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瓦斯浓度低于1%和局部瓦斯积聚体积小于0.5立方米时,才准装药放炮。
每次放炮必须将检查瓦斯结果填写在“一炮三检”牌板上。严禁斯超限放炮,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都不准装药放炮。
第一百一十一条 装放炮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三人连锁”由放炮员,瓦检员和班(组)长三人执行连锁放炮。
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下达放炮命令,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检查瓦斯、煤尘无问题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进行放炮。
放炮后,等炮烟吹出后,至少停5分钟,班(组)长、放炮员、瓦斯员(安全员)才可同行进入工作面检查瓦斯,检查是否有瞎炮,处理顶板活矸,认为无问题后,三牌各归原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放炮母线长度的规定:
39
1.采煤工作面煤层厚度低于1m时,母线拉够30m放炮。 2.采煤工作面煤层厚度低于2m大于1m时,母线拉够50m放炮。 3.掘进工作面放炮母线拉够75m并在有掩护的地点放炮。
第一百一十三条 放炮严格执行“三级信号”制度,一声撤人站岗,二声放炮,三声放炮解除,所有信号有放炮员检查好后发出。
第一百一十四条 装放炮严格执行“三保险‘制度:即拉绳、挂牌、站岗。装药前将工作面与装放炮无关的人员全部撤离到安全位置,在能通往装放炮地点的巷道内设好警戒,安排专人站好岗,严禁人员进入。拉绳的高度在1.1—1.3m挂上警戒牌,白底红字上写(放炮)二字,警戒牌规格不低于250 x200x10mm,字迹要标准醒目。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炮员应配备放炮器、母线、大线、哨子、火药箱、雷管箱、竹签、绳、警戒牌、笔、便携仪等。
第一百一十六条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采掘工作面都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40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都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实用2太放炮器同时进行放炮。
第一百一十七条 放炮后发现瞎炮时,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首先将瞎炮雷管的两脚末端扭结,并以明显标志保护; 2.处理瞎炮,应作一次放炮,同样要先除静浮煤,再联响瞎炮; 3.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接放炮。
4.在距瞎炮至少0.3m外另打同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中拉出雷管。
5.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和炸药。
6.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41
7.发现瞎炮必须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第一百一十 用放炮法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经部批准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 2.每次放炮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炸药量不得超过450克。
3.每次放炮前,必须检查溜煤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瓦斯。 4.每次放炮前,必须洒水降尘。 5.在有威胁安全的地点 必须撤人停电。
第一百一十九条 采掘工作面必须有洒水降尘设施,并严格执行放炮前、后洒水消尘制度。无水时不准装药放炮。
第一百二十条 排除放炮母线故障,可采用导通法。不得采用短路法进行试验,特别是严禁在盲巷内采用短路法进行实验。
第一百二十一条 坚持一个放炮员,配备一台放炮器,一条母线的标准,
42
严禁同一工作面、同一条巷道前后多头作业,固定母线和多台放炮器放炮。
第一百二十二条 放炮器必须有专人维修、更换电池、放炮器保证完好、杜绝失爆,每次维修均要实验放炮器放电时间,均不得大于6毫秒,毫秒开关每月检查一次清洗擦油。放炮器在工作中损坏时,绝对禁止在进行井下检修。放炮器的使用必须固定到人,编号登记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高瓦斯区的放炮联线方法,只能用串联法、严禁采用并联等其他方法。
第七章 安全仪器仪表
第一节 光学瓦斯检定器管理制度
光学瓦斯检定器,主要用于测定煤矿井下空气中的甲烷、二氧化碳等气体浓度。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光干涉型甲烷测定器是精密光学仪器,使用时必须注意维护,避免仪器受到较大振动或冲击,以防止内部零件发生变位。注意防潮,注意清洁,防止外界污物、灰尘等由气路和缝隙进入仪器,否则应进行清洗。若仪器发生故障,必须停止使用,立即修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光学瓦斯检定器必须固定到使用人员,统一编号集中
43
管理、建帐建卡,配备量按每人一台加20%的备用量。光学瓦斯检定器使用年限在10—15年,超期的必须有局计量站出据报废通知书予以报废。
第一百二十六条 每一矿井必须固定人员负责维修和更换药品,每天检查一次,并统一管理发放,严禁个人存入换衣箱内。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光学瓦斯检定器,必须每年送矿务局安全仪表计量站进行计量检定。
第一百二十 高瓦斯矿井及瓦斯异常涌出的矿井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100%光学瓦斯检定器。
第一节 风速表管理制度
风速表是测量风流平均风速的仪表。主要用于矿井、坑道等风流平均风速的测量。
第一百二十九条 矿井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高、中、低速风表,并固定专人使用,统一编号,集中管理,建帐建卡。
第一百三十条 入坑前首先对风速表进行检查,工作中防止剧烈撞击震动。不要随意松动与打开护盖等。不要碰触或拨动翼片,防止因变形而改变
44
性能致使测值不准。用后擦净,放入盒内,置于干燥处保存。
第一百三十一条 风速表必须每半年送矿务局安全仪表计量站进行计量检定与校验。当仪器经过非正常碰撞或对示值有怀疑时应及时送检。矿井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和反风演习时所用风表,必须统一有局安全计量站进行计量检定。
第三节 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管理制度
第一百三十二条 矿必须设置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发放室,“装置”维修室、保管库房等场所。仪器必须统一编号,建帐建卡,集中管理,凭牌领取。
第一百三十三条 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应设专职人员负责充电、收发及维护。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以保证仪器的正常使用。下井前须检查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值,不符合要求时禁止发放使用。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应固定专人使用,使用时要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严禁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违者罚款。
第一百三十五条 仪器使用前必须先充电,充电时间不小于7小时。
45
第一百三十六条 仪器零点调节。开机预热15分钟,在新鲜空气中观察显示器是否为零,若有偏差,用小螺丝刀缓慢调节调零电位器,使其为零。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仪器精度标校。各矿井应配备足够的标准气瓶、流量计、减压器等标校维修工具,定期标校。对仪器的定期调校、仪器维修,都应作好记录并存档。
第一百三十 非维修调试人员严禁随意拆开仪器或调整电位器。严禁使用中猛烈摔打、碰撞。当欠压指示灯亮时或当甲烷浓度和硫化氢含量超过规定值后仪器应停止使用。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下井干部、班(组)长等入井时应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器或瓦斯氧气检测仪。放炮员、高瓦斯矿井及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的流动电钳工,入井时应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或瓦斯报警矿灯。
部分采掘工在回风流工作的小绞车操作工等下井时应装备瓦斯报警矿灯。
第一百四十条 便携式仪器的维修人员按在籍台数每100台配1人; 便携式仪器的专职收发人员应不少于4人。
46
第一百四十一条 仪器到货后,局(矿)供应部门应及时会同通风部门共同开箱验收,发现与订货品种不符,有损坏、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及同装箱清单不一致时,应立即与供货单位联系解决。
进口的“装置”到货后,必须认真验收,及时安装调试和投入使用,发现问题应在索赔期内提出索赔。
暂不使用的“装置”,必须妥善维护保管,防止日晒、雨淋、锈蚀和拆套,并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第一百四十二条 便携式仪器,必须每年送矿务局安全仪表计量站进行计量检定。仪器更换主要元器件、经过非正常振动或对示值有怀疑时应随时送检。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于丢失或无故损坏要按仪器价格的两倍以上罚款。
第四节 自救器管理制度
第一百四十四条 自救器的使用管理由矿长负责,并指定有关部门人员管理,安全监察检查。
第一百四十五条 矿井自救器的配备数量应按下井人员每人一台计算,
47
并根据矿井的灾害程度保持5%--10%的备用量。
第一百四十六条 对新到自救器,必须在一个月内由专管人员配合供应部门对外观(铭牌是否牢固、出厂日期和标重的永久性字迹是否清晰),气密性和称重进行验收,到矿日期与制造出厂日期相差最长不超过四个月,发现产品不符合标准时,应及时与厂家联系。
第一百四十七条 自救器应逐步建立台帐,记录自救器生产厂家,出厂日期、编号、检查日期、检查内容、检查结果、使用姓名、开启原因、作用效果等。对到期或开启过的自救器要及时注销并补充。
第一百四十九条 自救器的专管人员,应负责自救器的日常检查和维护。过滤式自救器每季进行一次称重和气密检查。气密检查要求在500Pa压力以上保持15秒压力下降值不大于80Pa为合格;称重检查应采用专用的自救器称重仪,增重不大于10克为合格。
第一百五十条 在仓库中保管的自救器,应避免放在日光直射或其它热源直接辐射的地方,自救器不得和易燃易爆品放置在同一库房内,库房必须通风良好,整洁干燥,不得有腐蚀性气体或蒸汽。
48
第一百五十一条 对自救器携带人员的要求:
1.入井前要与发放人员一起进行外观是否完整、有无损伤的检查。发现损坏时,应让维修室修复或更换。升井后立即交还发放室,发放人员应认真检查有无损伤,并擦拭干净,放回原处。
2.过滤式自救器必须随身携带。
3.平时不准扳动自救器的开启扳手和任意将自救器打开。只有在发生瓦斯、煤尘爆炸或火灾等事故时,才允许使用自救器,凡开启过的自救器,无论使用时间长短,都应报废。
4.携带自救器的人员必须熟悉自救器的构造、性能,正确地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方法,佩带时必须沉着、敏捷,严格按产品的要求操作。自救器在使用中发热是正常现象,要忍耐短暂的不舒适感。行走时不要惊慌,呼吸要均匀,严防碰掉鼻夹,在未到达安全地点严禁取下鼻夹。
5.携带中要避免碰撞,严禁敲击、当座垫,无故开启使用或损坏自救器的人员,要加倍赔偿。
第一百五十二条 矿自救器管理部门和安全培训部门负责对井下人员
49
进行自救器基本知识的教育与使用训练。新工人下井前,必须接受不少于8小时的培训和训练,并达到在30秒内完成佩用自救器的熟练程度。矿井每年进行一次避灾演习。
第五节 粉尘采样器管理制度
粉尘采样器是测定空气环境中浮游粉尘的常规仪器。根据测尘点有测尘员负责按标准进行测定工作。
第一百五十三条 粉尘采样器的配备、化验室的装备按第9规定执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 粉尘采样器的维护:
1.入坑前,要检查仪器是否合格,所带工具是否齐全。
2.上井后应将仪器擦净,进行充电。仪器内部一旦出现故障,应由专职修理技工负责检修。
3.工作中严禁碰撞、甩打,要倍加爱护。
4.在井下或其他易爆炸环境测尘采样,粉尘采样器在现场工作时如出现故障,严禁打开仪器后盖进行现场修理。
50
第一百五十五条 粉尘采样器为计量器具,根据国家计量法规,每年必须送计量部门进行周检。
第八章 通风调度管理制度
第一百五十六条 矿井必须建立通风调度,在通风区设通风调度站,配备专(兼)职通风调度人员,并由一名队长分管通风调度工作。通风调度人员必须由责任心强,有一定通防专业知识,熟悉本矿井通防情况的人员担任。矿总工程师要切实加强对通风调度工作的领导,使通风调度能够起到应有作用。
第一百五十七条 通风调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瓦斯超限和扼守异常情况、发生的独头盲巷、巷道贯通情况,以及日覆盖检查的主要问题等一通三防方面的情况。
第一百五十 通风调度人员每天将24小时内的主要调度内容进行汇总后,于下午3—5时同时向矿总工程师和局通防处进行汇报,若发生通防事故或严重问题必须立即向局调度室和通防处进行汇报。
第一百五十九条 通风调度要及时向有关领导传达上级的指示,并及时
51
掌握落实情况,向通防处进行汇报。
第一百六十条 通风调度站要建立通风调度汇报记录,详细记录调度的主要情况和汇报结果。要做到数字清楚,记录要保存半年以上。
第一百六十一条 通风调度站的工作方式和调度制度由各矿根据具体情况详细制定。矿务局随时对各矿井的通风调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并对汇报不及时或隐瞒情况不汇报的单位和责任者进行通报批评和处罚。
第九章 其它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上报的各种报表、图纸、资料等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认真进行填写上报。月报必须在次月5日前报局,季报必须在次季第一个月10日前报局。
第一百六十三条 矿通防科(队)每月要做业务总结,分管通防工作的总工程师每月要召集一次通防专业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通防方面的问题。局每季召开全局通防例会,有分管通防的副总、通防科(队)长参加,总结上季通防工作情况,布置本季通防工作。
第一百六十四条 矿每月要对矿井通风质量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评定等
52
级,矿务局每季度检查评定一次,并将检查评定结果上报矿务局、省煤管局。
第一百六十五条 各类仪表、仪器的配件由矿务局安全仪表计量站负责统一订购。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关于通防专用(吨煤一元钱)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1.用于防治瓦斯、煤尘的专项资金,各矿必须按年计划产量提足,吨煤不得少于一元钱,用于通防工程和仪器、仪表装备等。
2.年初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针对通防管理状况,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和通风质量标准及上级有关规定,编制出“一通三防”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报局审查平衡下发后,方可按计划进行实施。
3.通防专用资金的使用标准: ⑴地面扇风机装置及机房土建工程。 ⑵局部通风机及消音装置。
⑶安全监测系统的完善:便携仪器、抽出式风机及伸缩风筒等。风电瓦斯闭锁装置等。
⑷ 进安全技术装备系统化补套。
53
⑸ 防尘系统完善:防尘水池及防尘水源孔;2寸以上防尘供水管路;防尘自动化装置;隔爆设施、测尘仪器等。
⑹ 自救器装备。
⑺ 通防安全仪器仪表、配件及维修标校费。
4.由矿长组织有关人员,每季对通防安全技措工作进行一次全面分析。必须提足资金,确保资金到位,按计划实施,并将完成情况书面报局通防处。
5.在计划落实过程中,如有工程项目需变更时,矿必须份以前写出变更原因报局,经批准后,方可调整,否则局不予承认。
6.局在12月份对各矿一通三防安全技措工程完成情况进行验收,未按计划完成的单位在通防质量达标中按比例扣分,并对矿长进行罚款。
54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0.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1765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