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鑫荣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鑫荣誉公司文件
鑫荣誉【2010】002 签发人: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 第九条 停薪留职规定
文件编号:XRY-XZ-W002
为了规范本公司对停薪留职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1、久病不愈超过一个月者;
2、因特殊情况暂时不能上班者。
凡属第二条第1款情况的,由部门主管填写“停薪留职
通知单”,经人力资源部核准后呈送本人。
凡属第二条第2款情况的,由员工个人填写“停薪留职
申请单”,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填写“停薪留职通知单”,报人力资源部核准后呈送本人。
停薪留职以三个月为限,如需延长,应经公司最高行政
领导批准。停薪留职期间不计工龄。
凡停薪留职期满的仍不能上班者,按辞退处理。 员工在停薪留职期间擅就它职或有其他收入者,一经核
实,予以除名。
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的高级员工,不得停薪留职。 凡停薪留职人员,公司概不保留原任职位,申请复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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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无相应职位空缺或已无需要时,不能复职。若停薪留职期满仍不能复职者,按辞退处理。
第十条 凡停薪留职员工要求复职时,需填写“复职申请书”,经人
力资源部门和原任部门经理核准后,办理复职手续。
第十一条 本规定呈总经理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