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实施人员派遣制度的通知
各学院、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用人制度改革,经研究决定,继续实施人员派遣制度,并对有关规定调整如下。
一、实行人员派遣制度对象
进入我校教学实验室一般岗位及其他非教学的管理
辅助岗位人员(如科研项目、成教、科技产业、校产企业、管理辅助岗位等),实行人员派遣制度。
派遣对象一般要求具有大学本科学历。 二、实施办法及操作程序
1.各部门在编制允许范围内,将拟实行人员派遣制度的具体岗位及岗位要求,报人事处按程序审批。
2.学校审批同意后,人员派遣对象须与有关劳务公司签订人事(劳务)关系合同(一年一签),各部门与派遣对象约定岗位任务书(每次期限一年),学校(学院)与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格式另附)。人员派遣对象的审核及回避制度仍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3.学校及各部门不向人员派遣对象颁发工作证、校徵等代表学校的身份证明,派遣人员不填写学校职工的履历表、职工登记表等表格。派遣人员的考核及管理由派出单位负责。
三、有关待遇及发放办法
人员派遣对象待遇由各部门与派遣对象协商。学校同意
接受的派遣对象,学校向部门按一定的数额拨款(数额另定)。其他部分(部门认为有必要支付的经费)由部门承担,合计总报酬由学校向派遣单位(劳务中介机构)支付(此款项已包括社保基金),学校及部门不直接向人员派遣对象发放各类劳务津贴。
人员派遣对象不与正式录用到我校工作挂钩。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试行。
沪水大人[2003]33号文《关于试行人事派遣的通知》停止执行。
本办法由校长授权人事处解释。
上海水产大学
二ОО五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