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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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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在油气勘探开发和石油化工的生产、经营、建设等活动中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生态环境和生产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生产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和其他有关环境保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环保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有关环保的各项制度,把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纳入企业规划、计划和勘探开发、生产、经营、建设、科研的全过程。

第三条股份公司实行行政第一负责人环保负责制。各分公司、研究院行政第一负责人是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企业负责人环保责任制))履行其环保职责。各分公司行政第一负责人的业绩审计内容包括环保工作业绩。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股份公司和本单位的环保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有权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现象提出批评。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研究院,各子公司比照执行。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管理

第六条股份公司环境保护委员会是股份公司环境保护重大方针的决策机构。负责组织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等;制定股份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规定、标准;审定股份公司环保发展规划和有关制度、规定、办法;协调解决股份公司有关环保的计划、设计、建设、生产等重大问题;监督股份公司各部门环保工作的执行情况;审定对污染严重企业的处理决定等。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常设机构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

第七条安全环保部在股份公司环境保护委员会领导下统一归口管理股份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修订和发布有关环保的规章制度、标准。

(二)参与制定股份公司总体发展规划和科技发展规划、计划中的环保内容。监督各分公司污染防治工作规划、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三)负责协调部门与环保有关的问题。

(四)监督重点建设项目的“三同时”执行情况;对上报国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内部审查;参加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基础设计(初步设计)审查;会签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基础设计(初步设计)审查的批复;组织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环保后评估,协助环保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

(五)参与划转、兼并企业的接收工作,组织划转、兼并企业环保现状的评估。 (六)组织制定股份公司清洁生产和综合利用工作计划以及环保产业发展规划。 (七)参与环保科研课题的研究、攻关和成果鉴定、推广应用工作。

(八)组织对环境影响评价、环保工程设计单位工作业绩的考核和参与资质认定工作。 (九)开展国内外环保技术信息交流、技术考察和环保培训。

(十)组织环保工作检查,负责对环保长期不达标的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调查处理重大环保污染事故。

第股份公司、计划部门在制定长远发展规划、计划时,必须同时制定适合石油和石化工业发展需要并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环保规划、计划;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参与制定重点污染企业治理计划、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部门根据项目环评批复意见,在可行性评估中提出环保可行性评估意见。

第九条股份公司建设项目管理部门从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到设计、采购、施工、生产准备、投料试运、竣工验收的各阶段,必须按照环保要求执行,保证工程竣工投产后环保达标。

第十条股份公司生产、销售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污染综合防治工作,保证污染防治设施良好、稳定运行,要把环保工作落实到生产、销售管理的各个环节,根据环保设施配套能力,安排各分公司的生产计划。对于排放污染物达标存在问题的分公司,要在年度投资计划中安排解决,确保生产、销售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十一条股份公司科技开发部门在制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时,要包括适应污染防治需要的环保科技发展规划、计划;解决新技术、新工艺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或原有工艺技术

存在的环保问题。科研单位要开发适合油气勘探开发和石化生产需要的环保技术并加快环保科研成果的转化及应用。

第十二条股份公司信息和咨询部门要及时掌握、了解国内外环保先进技术,定期编辑介绍国内外环保新工艺、技术、设备动态的信息资料。信息部门负责对外环保交往与交流的资料编译工作。咨询部门负责制定股份公司环境保护长远发展规划,提出股份公司可持续发展的环保意见。

第十三条各分公司必须建立由企业领导负责的环保决策机构,负责组织贯彻国家和股份公司环境保护方面的办法、规定和要求;审定本单位的环保发展规划和有关规定、章程、办法;协调解决本单位有关环保的计划、设计、建设、生产等重大问题。

各分公司必须按照国家和股份公司的要求,设立适应企业环保工作需要的环保监督管理机构,并行使以下职责:

(一)贯彻并监督执行国家环境保律、规定、标准和股份公司的各项环保要求。 (二)组织、制定本企业环保工作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本企业环保管理体系,明确各管理层次的环保职责和各岗位的环保责任,制定环保分级控制指标。对照油田、炼油化工企业《HSE管理体系环保内容实施要点》,组织开展本企业的各项环保工作。

(三)编制本企业的环保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制定本企业的环保科研计划,确定环保科研课题。

(四)监督、检查环保“三同时”的执行情况。企业环保部门必须从项目建议书阶段开始,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环保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审定工程项目建议书的环保内容、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境影响报告书,可研报告书环保篇、初步设计环保篇、试运环保方案等工作,参加环保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后评估。

(五)组织并做好本企业的污染防治、清洁生产、“三废”综合利用工作;监督本企业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对排出企业(厂、场、矿)的污染物实施严格监督管理,防止二次污染;组织制定污染事故处理预案;组织完成地方环保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环保经济技术指标。

(六)制定本企业环境监测工作计划,做好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工作,及时掌握本企业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变化趋势。做好环保分析和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向上级部门和地方环保部门报告。

(七)组织本单位的环保宣传教育工作,监督职工上岗环保考核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本单位的环保表彰与处罚。

(八)按规定及时处理和上报环境污染事故。

第十四条建立股份公司环境监测系统。该系统内设三级环境监测站:一级站为股份公司环境监测总站,二级站为行业环境监测站,三级站为所属企业环境监测站。各级监测站行政和业务上受同级环保主管部门领导,业务受上一级监测站的指导。各级监测站必须遵守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石油、石化环保设计规范的规定和要求。

第十五条所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油田专业增产、扩能项目、新增三次采油项目,均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股份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程序及管理办法》以及石油、石化环境保护设计规范,保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地方下达的控制指标。属于股份公司管理的限上项目,必须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前向股份公司环保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中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第十六条环保不达标且未按期完成股份公司环保限期治理要求的企业,原则上不得进行新项目建设。已批准建设的,必须在新、扩、改项目建设中,列有环保“以新带老”的内容,偿还环保欠账。

第十七条对外合资或引进项目,必须遵守我国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我国的环境保规和标准,明确项目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情况、治理内容和装置投产后的环保保证值。严禁引进污染重、无可靠治理技术的工艺和设备。

第十承担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国家建设项目的环保管理程序、规范和股份公司的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在新、扩、改建项目实施中,各有关单位必须加强对工程设计和设备选型的质量监督,严格遵守国家和股份公司有关环保设计规定、规范,禁止降低环保设计标准。项目竣工投产后,污染物必须做到达标排放。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留利和排污返回费的管理使用规定,资源综合利用留利和排污返回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所有划转、并入股份公司的企业,在进行企业资产评估中,必须包括环保评估内容。对环保问题严重且没有可行污染治理方案的企业,必须将情况如实上报股份公司。

第三章 污染控制与综合防治

第二十一条优化原料,优化工艺,优化生产,减少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产生。按照国家《清洁生产促进法》和股份公司清洁生产要求,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将污染物消除、削减在生产过程中。各分公司要不断完善排污计量设施,建立适合本单位的内部排污计费制度,把污染治理成本和排污费用纳入产生污染单位的生产成本中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贯彻国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精神,认真执行国家综合利用的规定和,广泛开展“三废”综合利用,化害为利,变废为宝。

第二十三条建立和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各项技术指标要符合设计要求。认真执行股份公司的设备管理规定,保证污染防治设施对生产、经营、销售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处理和处置。保证环保设施的设备完好率>98%,运转率>95%。保证污染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建设单位必须列明环保具体要求,施工单位要按要求列出实施计划,并予以贯彻实施。

第二十四条在钻井及井下作业施工的全过程中,要认真执行《石油与天然气井控技术规范)),防止井喷造成污染事故;井下作业要实行无污染作业,严格控制落地油,产生的废水、废液、固体废弃物必须按勘探开发区域环评和单井设计规定中的环保要求进行回收处理利用或进行无害化处理;施工作业成本中必须包括治理上述废弃物的相关费用,不得将超标污染物直接排放到外环境造成污染。采油污水要尽可能回注或回灌,确须外排的要做到达标排放。

第二十五条海洋石油勘探作业、石化海岸工程、船舶等对海洋的污染物排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海洋环境保》和有关规定,制定防止海洋污染的措施和方案,以及防止突发性海洋溢油和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事故的紧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六条岗位、设备、管线的巡检要确定环保检查内容,严格设备“跑、冒、滴、漏”管理,制定处理规程,完善处理、处置手段,做到及时发现妥善处理。各岗位要明确环保应知应会的内容,明确岗位责任。

第二十七条不得将装置超标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外环境或随意转移到其它地方,造成二次污染。严禁使用稀释的方法排放有害废水和废物;严禁采用渗坑的方式处理污染物。

第二十严格停工、检修、开工期间的环保管理,加强对管线、容器、设备中的物

料进行收集、回收和利用;设备清洗污水必须进行收集和处理,不得直接向外环境排放,储运设施的清洗水(如槽车冲洗水、压仓水等)必须经处理合格后达标排放。

第二十九条制定非计划开停车、非正常工况条件下和事故状态下的污染物处置、处理和排放管理措施;配置能够满足非正常工况条件下处置、处理污染物的环保设施,严禁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第三十条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和减少SO2:排放总量的规定和要求,通过对原料、燃料、工艺的优化、监管以及烟气治理等途径,完成国家对SO2:的排放控制要求。

第三十一条减少向大气排放烃类污染物,推广储运过程中的密闭装车和烃类回收技术。

第三十二条严格控制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有害烟尘、粉尘的排放。严格控制恶臭气体泄漏,防止恶臭污染。

第三十三条 各企业必须对生产装置新鲜水的用量进行核定。合理安排和使用水资源,提高工业水重复利用率和污水回用率,降低新鲜水消耗和废水排放量。

第三十四条控制和管理好生产污水的清污分流。生产过程中排水清污不分流的企业,必须制定排水系统的改造计划,做到清污分流、污污分流,按水质类型分别处理。

第三十五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管网和污水井的破损、渗漏,防止对土壤和地下水源的污染,所有污水井及污水管线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第三十六条严格对剧毒物质和放射性物质的分类管理,防止在生产、储运、包装、保管过程中泄漏、挥发、扩散,防止造成人员伤害和破坏环境。

第三十七条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有毒有害废弃物,认真执行工业固体废弃物申报登记制度,准确记录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内容。

第三十控制和减少噪声污染,对噪声源进行减震、隔音、消声处理,保证厂界噪声达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钻井、生产、检修和开停车期间的噪声扰民。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多种经营产业的环保管理。不得建设和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违反国家产业的高消耗、低产出、重污染的装置和产品。

第四十条各单位必须制定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对已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要迅速对污染现场进行处理,防止污染范围扩大,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和破坏。

第四十一条参照国家《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环发[2006】50号)规定和要求,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单位必须向股份公司环保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事故污染范围及人员、环境、经济损害等基本情况。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后,书面报告详细情况。

第四章 教育与科研

第四十二条搞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员环境意识是做好股份公司环保工作的基本保证。各单位必须把环保宣传教育纳入本单位宣传教育工作规划、计划。

第四十三条股份公司的教育培训要有环保内容。各单位环保管理人员必须通过专门培训,环保部门负责人要通过环保管理岗位资质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岗位发生变化的人员要重新培训取证。职工要做到环保应知应会,并作为考核职工基本素质的一项内容,新职工进厂必须通过环保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四十四条发展环保产业,开发适合石油、石化需求的环保新技术,生产环保新产品和成套设备,对经筛选认定的产品、成套设备和技术要优先在各企业推广使用。

第四十五条重视清洁生产工艺、设备和环境友好产品的研究开发,对有污染物产生的新工艺、技术、设备、产品的鉴定,必须具有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污染防治措施不落实的科研成果,不得进行鉴定和推广。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六条股份公司对有下列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各项环保工作落实,环保经济技术指标居于行业先进水平,连续保持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企业。

(二)及时发现污染隐患,防止重大污染事故的发生。

(三)在污染防治、清洁生产、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三废”综合利用,环保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等方面成绩突出。

(四)积极参与环保的各项工作、献计献策,为环保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如实反映环保问题,实事求是地对违反环保法规、规定的行为提出批评。 第四十七条环保机构不健全,制度不落实,岗位环保责任不清,工作开展不利,环保长期不达标的企业,股份公司对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逾期仍不能达标的企业,股份公司将按其环保设施对污染物的处理能力,重新核定原油加工量和产品产量。长期超标排放

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产整顿。

第四十违反国家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和股份公司有关建设项目环保规定的企业,责令补齐相关手续,情节严重的在未补齐手续前,暂停该项目的后续工作,并通报批评,违规企业向股份公司做出书面检查。

第四十九条违反“三同时”的要求,防治污染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营的,主体工程装置不得进行装置试运行,并通报批评。

第五十条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更改初步设计已确定的污染防治设施规模、能力、设备配置的企业,主体工程装置不得试运行;已投入运行的除限期整改外,将视情节限产或停产整改,并通报批评。

第五十一条对管理不善,“跑、冒、滴、漏”严重,随意倾倒排放废弃物料、高浓度有害废料;环保设施不完善;不及时排除环保设备故障;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试车、开停车和非正常工况等条件下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管理制度不健全,污染事故处理预案不完善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将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后果严重的企业,视情节给予行政第一负责人警告或行政处分,并通报批评。事故处理完成以后,要及时向股份公司报告事故详细情况,上交书面检查。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已触犯《环保法))、《刑法))的由司法部门处理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隐瞒事故,隐瞒事故等级,虚报环保数据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并对企业通报批评。

第五十四条股份公司对正当举报违反环保法规行为和提出批评意见的单位、个人给予保护,对打击报复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企业负责人环保责任制、环保工作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实施细则、环保监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石化股份安[2004]4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环保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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