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决策制度
1、凡是涉及村民利益或村民群众普遍关心
的事项,都应当列为村级重大事务,其内容和范畴主要是:一是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二是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是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四是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五是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六是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是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2、村级重大事务必须实行民主决策,坚持
先支部后村委,先党员后群众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一般要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先召开村党支部会议研究提出决策方案,然后召开“两委”联席会议讲座决定,会议由党支部召集和主持。
3、村级重大事务必须按下列程序决策。一
是党支部依据法律、法规和及上级的工作部署,根据本村实际,召开支部会议提出决策方案;报经支部同意后提交村“两委”联席会讨论;二是召开支部、村委联席会议,讨论修订决策方案,三是由支
部召集党员大会,征求意见,对方案进一步修订,然后形成党员大会决议。四是各决策方案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通过后付诸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