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史学创新:史料的出新
从史料出发、依据史料获取史学认识,这是史学研究中所应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所谓史料的出新,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充分发挥史料的依据作用,以保证我们史学认识的进步。显然,对于中国音乐史学创新来说,史料的出新是关键性的。
史料的出新既包括新材料的发掘利用,又包括对已有材料的新的解读。对于新材料的发掘利用,本为一般学者所理解并重视;同样作为史料出新的对已有材料的新的解读,则往往为不少学者所忽视。这里所谓“新的解读”,并非无所依准的一味骛新,而是指相对于已有认识,更为符合史实及其本质的、能够促进史学发展的新的正确解读。
新材料的出现可以有力地促进人们的认识、推动史学创新,这是显而易见的。1978年曾侯乙墓发掘出土了我国先秦时期大量的乐器,特别是前所未有的成套编钟及其珍贵铭文,真实地反映了先秦音乐文化所达到的高度水平,使我们对先秦音乐“一钟双音”设计、颟曾三度生律,十二律体系下的七声音阶、旋宫转调等,有了一个具体深入的了解,全面刷新了我们对于先秦音乐以至其后中国音乐发展的认识,有力地促进了80年代以后中国音乐史学的发展。但是,曾侯乙编钟这样的新材料毕竟是有限的,对其发掘利用也是有条件的,我们的史学创新不可能总是依赖于
1 / 5
新材料的出现。相对于新材料的运用,对于已有材料(包括新出现的材料)是否达到和如何予以正确解读,对我们史学发展则是更为根本性的。
对于曾侯乙编钟的铭文,已有学者做过系统研究,所取得的显著成果为我们深入认识先秦乐律学成就及其规律提供了教益。但是对曾钟铭文的解读并非一切大功告成了,相反,铭文中尚有不少需要探究的问题,已有解读中也还存在一些有待重新思考、甚至是明显错误的地方。
譬如曾侯乙编钟下层二组10个钟,其正鼓所标音名由右至左(即由低到高)顺序为商、角、徵、羽、变宫、宫、商、角、变徵、徵。有学者从其中第三个音的徵算起,认为这里是一个含有纯四级的新音阶,接着又认为“曾侯乙钟铭的乐学体系……它的音阶形式是新音阶的体系,不是旧音阶的体系”,进而又推论说曾侯乙钟证实了“新音阶在先秦的音乐实践中早有巩固的地位”。从所作认定的八个音的音程关系看,的确是新音阶形式,但从曾钟实际所标音名看,却又分明是含有增四级的音阶,只不过从徵音开始,以徵音为最低音罢了。从曾侯乙钟整个标音体系看,其音阶基础不是新音阶,而是古人所认定的古音阶。所谓新音阶的认定,是将原本以徵音为首的音列经过阶名改换(把徵音当作宫音)后所做的判断。这种做法似乎是要否定原来的古音阶,认为古音阶音列实质上体现的是新音阶。从根本上说,这已经远远超出了钟铭
2 / 5
所能规定的范围,也远非是表面的阶名改换所能说明问题的。如果真的以为曾钟用的是新音阶,那就必须先回答曾钟铭文何以为古音阶音列,古音阶何以不能成立等复杂的问题。无论如何,仅仅由一个符合新音阶音级关系的古音阶音列来做判断,进而又做出曾钟整个音阶基础以至先秦音乐所用音阶的结论,都显然是来得太简单、太轻松,也太不可能了。
再如曾钟铭文“宿于索商之颟”、“宿于索宫之颉”等释文。有学者将其中的“索商”释为182音分的低商,认为这体现了“中国式的纯律”,说是“国外的纯律理论一般不承认182音分的商音。中国纯律理论既承认204的,也承认182的……一个普通的商,一个素商”。从曾钟铭文实际看,如下二4钟,其正鼓标音“商”,右鼓标音“羽曾”,释文中将右鼓“羽曾”与某些宫系相当的音做出了对应解释,其中即出现了“宿于索商之颟”一语。显然,释文中的“索商”(“索”通“素”)指的就是正鼓所标的“商”,而不是比正鼓“商”低的另一个182音分的商。“宿于索商之颟”的意思是说:“这里不同宫系中的音,它们的音高都符合本钟商音之颊颟部位的那个羽曾”的高度。由于错误解读“索商”一语,故而由错误解读所支撑的所谓“中国式的纯律”、“中国纯律……一个普通的商,一个素商”等论断,也就顿然冰释、化为乌有了。
对于曾钟铭文有着继续解读或重新予以解读的必要,而对于其他大量文献史料、文物资料来说,就更是存在着是否达到和如
3 / 5
何予以正确解读的问题。努力寻求史料的正确解读,这正是史料出新的本质要求。以下分别从两个不同的层面对如何正确解读做出阐述。
一、努力探求史料原义,了解古人本意,准确把握史料内容的具体真实
这里所谓“具体真实”,是对史料本身所传达的具体内容而言,强调的是史料的原义、本意。对于史料本身所传达的内容能否予以准确地领会、把握,这正是正确解读的一个最基本的方面。但由于史料本身、特别是主观理解上诸多因素影响,我们往往不能很好领会史料内容,甚至得出一些违背史料原义、古人本意的错误解释来。下面从史料的不同情况出发,针对一些具体实例做出分析。
我们对史料的解读,可能是具体字句含义的解释,也可能是数旬、整段以至数段文意的理解。具体字句的解释相对于段落文意的理解,一般较为单纯简单,但也不尽然。如《隋书·音乐志》在涉及清商三调时隋文帝所言“善其节奏”一语,其含义是“以其节奏为善”。对其正确解释,只要具备一定的古汉语语法即可,不需要高深的理论。而对另外一些史料字句的解释,可能就不是如此这般简单。有些字句的解释常常直接关系到整个文意的理解,而对于字句本身的解释也大都需要与其他内容或相关材料加以联系。《淮南子·天文训》在叙述十二律及其律数后有“极不生”一语,
4 / 5
对此一语,一般按照三分损益法作仲吕不能返还黄钟解。从史料所提供的律数看,由仲吕继续相生的确不能回归黄钟律数,似乎以往解读无误。可是从上下文看,此处十二律是与十二月每律配一个月相对应的存在,明言“十二律应二十四时之变”,还有“十二律而为六十音,因而六之,六六三十六,故三百六十音以当一岁之日”,所述都是在讲律、历相应,同为循环而用的。如果依照仲吕不能返还黄钟的解释,即是说十二律不能往返进行,那么将它与终而复始的十二月、二十四时以及三百六十日对应而论,也就显得多余了。实际上,十二律之所以与十二月相配,也正表明十二律同样是终而复始的。可见,以往对于“极不生”的解释并非史料原义。与上下文联系起来看,“极不生”实际是说“十二律生完了,到头了,不需要再生了”,不是所谓仲吕不能返还黄钟的意思。此处对“极不生”的解释就比“善其节奏”复杂得多,不仅远远超出语释的范畴,而且需要将前后内容贯通起来考虑。
正确解读史料需要顾及史料自身的上下文,也需要联系其他有关的材料或认识,但这种联系一定要合理、恰当,不能丢掉史料自身的根本去做无根据的联想或猜想。《隋书·音乐志》在谈到南北朝龟兹乐在中原地区的流变时,有“其声后多变易”、“新声奇变”等语。
5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