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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制度

来源:华佗小知识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为配合创建“平安XX”活动,为了建立本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提高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能力,将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最大限度地降低矛盾纠纷发生及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维护和确保单位的稳定和发展,保障度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主动扎实认真地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为保障单位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组织领导

根据区“平安荔城”创建办的要求,相应成立单位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由办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办属各股室、下属单位负责人任成员的领导小组,作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非常设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本单位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督促各类制度按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落实情况。

三、实施与处置原则

1、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及时发现潜在的矛盾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纠纷。发生矛盾纠纷后,应在第一时间向单位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情况,紧急或特殊情况随时上报。本制度要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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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者有义务在知情后的第一时间立即报告领导小组或相关人员,不得隐瞒、缓报、谎报,防止漏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领导小组直至上级主管部门举报不处置矛盾纠纷调处的失职行为。

2、矛盾纠纷处置原则

(1)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主动、扎实、认真地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2)本制度的办事程序遵循预防为主、分级负责处置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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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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