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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期末复习

来源:华佗小知识
一、知识产权

【1】概念: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识别性工商标记等知识财产而依法产生的排他性权利。 【2】来源:基于智力活动、基于经营活动 【3】特征:

可复制性、创造性、无形性

财产价值的潜在性、知识性(可传授性) 【4】权利属性 (1)

物权性

-直接表现为主体对客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支配权,但程度相对较弱。 -是对世权

-多数知识产权具有公示性 (2)债权性

-在很多时候,只有当依法认定被侵权时,该知识产权的实际意义才被凸现出来而表现为——对特定人的赔偿请求权。 (3)私权性 【5】权利特征 (1) (2)

地域性:依据一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一般没有域外效力

时间性:知识产权一般仅在期限内受保护,超出期限知识财产即进入公有领域(具有人身权性质的权利不受时间)

(3) 排他性:体现在权利人对知识财产的独占,一项知识财产之上不允许有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6】侵权救济的程序保障 (1)

地域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 (2)

级别管辖

-由中级人民作为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一审。

-专利纠纷需要特定的中级作为一审。即所在地中级和最高院指定的中院。 (3)时效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如果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只要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仍在保护期内的,应当判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但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只能从权利人向起诉之日向前推算2年计算。

二、 著作权

概念: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客体——作品

作品: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构成要件:具有独创性、可复制的、思想的【表达】(皆修饰表达)

表达:创造者“创作”和“思想”的外在表现、表述或表达。

(1)保护:

-如果一种思想只有一种或着非常有限的几种表达,那么这些表达也被视为“思想”而不受保护。(混合原则)

-在文学作品里,如果根据历史事实或者人们的经验,在表达某一主题的时候,必须描写某些场景,那么即使这些场景是在先作品描述的,在后作品描写相同场景也不构成侵权。(场景原则) *实用艺术品受保护的范围——艺术成分

实用艺术品:既具有实用功能,又具有艺术美感的物品。

只有当实用艺术品中的艺术成分能够在物理上或观念上于其实用功能而存在时,著作权法才对该艺术成分加以保护。

(2)侵权判断:“实质性相似+接触”原则 (3)法律保护的作品类型

(4)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出版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事实及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包括时事新闻、电话号码簿等。

3、公有领域的作品。包括超过保护期的作品、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 4、思想。包括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使用功能。

(二)著作权的内容

1、著作人身权

【1】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实现方式多样) 【公之于众:披露作品并使作品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

【2】署名权: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或名称的权利。

【行使方式:署真名、别名、笔名、不署名】【不因作者死亡而消灭(永久性 )、不可转让、不可继承】 【3】修改权:作者修改其作品并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

【对应义务:不得干涉作者修改作品,旨在保护作者的修改自由。】 【4】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对应义务:不得擅自修改作者的作品,旨在保护作品原貌。】 2、著作财产权

【1】复制权: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临时复制p79】

【2】发行权:以出售或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狭义:转移载体所有权】 【出版权:发行权与复制权的合称。】

【发行权穷竭:如果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首次发行已经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著作权人对该原件或复制件的发行权则行使完毕,第三人进一步处分,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3】出租权:有偿地向公众出租原作品或复制件的权利。

【中国: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

主要标的除外)的权利。】

【音像制作者享有的出租权是一种邻接权。】

【4】展览权(公开展览权\\展示权):将原作品或复制件向公众展示的权利。 【中国:仅限于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5】表演权:公开的表演作品(现场表演、活表演)或借助器械、设备公开再现作品(机械表演)的权利。【表演: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

【6】放映权: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以有线(电缆等)或无线(电磁波)方式远距离传送作品的权利。(与法条有差距) 【8】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作品。

【9】摄制权:以摄制电影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以原作品为基础,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对作品或作品片段经过选择或编排,形成新作品的权利。

(三)著作权的取得 完成即取得。 (四)著作权的期间

1、公民的作品:作者终生及死亡后50年。 2、合作作品:最后死亡作者死亡后50年。

3、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由其享有的职务作品:(发表权、财产权)首次发表后50年。(自创作完成后50年未发表不再受保护)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发表权、财产权)首次发表后50年。(同上)

5、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外国人的作品:首次出版后50年。

(五)著作权主体——作者(著作权人)

1、概念:作者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特殊情况下单位也可视为作者。

【单位视为作者的条件】由单位主持创作;代表单位意志创作;由单位承担责任 2、作者身份认定标准

【1】实质标准:真正参加作品【创作】的人是作者。作者应该是为作品的创作付出创造性劳动的人。 【创作】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2】形式标准: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 3、未参与创作的人成为作者的情形 【1】以第一人称但由他人写作的写实性作品 当事人对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归该特定人物享有,著作权人可向执笔人支付报酬。 【2】由他人执笔,本人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作品的权利归属 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讲话人所有。

【3】由于某种事实需要,没有参与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

4、权利归属一般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外,著作权属于作者。 5、特殊作品

【1】演绎作品(改编、注释、翻译、整理)

(1)对已有作品进行某种方式的改变或某些要素的吸收而演绎、加工形成的作品。

(2)著作权归属: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2】合作作品

著作权归属: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1)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

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

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2)可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3】汇编作品

(1)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

独创性的作品。

(2)著作权归属:由汇编人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仅及于素材的选择和编排上】

对于作品或作品片段的汇编,应取得原作品作者即权利人许可,即: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4】职务作品

(1)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2)构成条件

-作者必须是有关组织的雇员。

-创作的作品必须是作为雇员的正常工作范围之内的任务。 -该作品必须是作者根据组织的明确任务分配而创作的。

(3)著作权归属:一般情况下,作者为完成组织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组织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4)案例:某护士受其所属医院的指派运用“点值法”计算护理工作量。该护士在业余时间总结自己在应用这种管理方法的体会和经验,创作完成了论文《运用点值法计算护理工作量》。其所属医院主张这篇论文属于职务作品,该主张知否成立? 【5】特殊职务作品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 ,包括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 (2)构成条件

是有关组织主持并提供物质技术条件、自然人作者参与创作的作品。 作品是有关组织的整体意志的体现。

由于作品的创作引起权利冲突时,由该组织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3)著作权归属 -作者享有署名权。

-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 【6】委托作品 (1) (2)

委托作品是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 著作权归属: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没有签订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职务:作者、雇员、明确分配、优先使用、两年内不许 特职:组织、技术、责任 委托:受托、约定、免费 【7】电影类作品 (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2)著作权归属:电影类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类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8】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著作权归属: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六)邻接权

【1】概念: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创造的劳动成果享有的权利。 【2】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1) (2)

联系:合理使用、自动保护等也适用于邻接权。 区别

客体 主体 条件 内容 著作权 作品 作者 独创性 财产权与人身权 邻接权 传播中的劳动成果 传播者 劳动和资本的投入 人身权不突出 【3】种类:表演者权,出版者权,播放者权、录制者权。 (1)表演者权

①概念: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

【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被表演的作品可能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也可能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不论对哪种作品的表演均可取得邻接权。】

②表演者的权利 -表明表演者的身份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复制、发行权

-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③表演者权的保护期

-表演者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

-表演者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录制者权

①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 【录制者是指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

【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

【录像制品是指电影类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②注意

-关于录制人,我国著作权法界定为录音、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关于作品,无论发表与否,录制者都应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制品上承载的权利不仅是录制者的邻接权,可能还涉及表演者权以及原作的著作权等。

③录制者的权利 -表明录制者身份的权利 -复制权 -发行权 -出租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录像制作者还享有许可电视台播放权(录音制品者无此权)

④录制者权的保护期: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

播放者权

① 概念: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播放者是指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广播组织。】 -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许可,但应支付报酬,包括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类作品,应当取得制片人或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②播放者的权利

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③播放者权的保护期: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4)出版者权

①概念: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

【版式设计:对印刷品版面格式的设计,如对版心、排式、用字、行距等版面布局因素的设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②出版者权的保护期: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涉及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七)著作权的利用和转移

(八)著作权的

1、合理使用(著作权法22)

【1】概念:著作权人以外的人根据法律规定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和作品的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2】范围和具体方式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

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 2、法定许可

【1】概念:根据法律直接规定,以特定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受著作权人许可,但应该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2个月内),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人

身权和财产权。 【2】范围 (1)报刊转载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音乐作品的录制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广播组织使用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4)编写教材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5)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定许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1)教育(8) 2)扶助贫困(9) 【3】强制许可

概念:在著作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允许他人使用其作品时,当事人向著作权主管机关申请,国家主管部门依职权批准他人有偿的使用有关作品的制度。(中国无)

(九)著作权的保护

1、侵权行为的类型

(1) 侵犯著作人身权的行为:侵犯发表权、署名权和修改权的行为。 (2) 侵犯著作财产权的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定事由,以著

作权法规定的方式利用权利人作品的行为。

(1) 直接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第47条——“创作者”的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著作权法第4——传播者的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直接侵权行为的认定:只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擅自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即可构成直接侵权。是否有过错只影响承担责任的方式。】 (2) 间接侵权行为:为直接侵权行为提供帮助或条件的行为。 1、教唆和引诱他人侵权及故意帮助他人侵权; 2、直接侵权的预备行为和扩大侵权后果的行为; 3、网络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2)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3)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行为。

【间接侵权行为的认定:必须以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 2、责任构成及赔偿

对于直接复制受保护作品的行为,只要未经授权即应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 对于传播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传播者只要不能证明复制品的合法来源即应承担赔偿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3、司法措施(p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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