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路基整修、检查验收及维修
13.1 路基整修
13.1.1 路基工程基本完工后,必须进行全线的竣工测量,包括中线测量、横断面测量及高程测量,以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13.1.2 当路基土石方工程基本完工时,应由施工单位会同施工监理人员,按设计文件要求检查路基中线、高程、宽度、边坡坡度和截、排水系统。根据检查结果编制整修计划,进行路基及排水系统整修。
13.1.3 土质路基表面的整修,可用机械配合人工切土或补土,并配合压路机械碾压。深路堑边坡整修应按设计要求坡度,自上而上进行削坡整修,不得在边坡上以土贴补。
石质路基边坡,应做到设计要求的边坡比。坡面上的松石、危石应及时清除。
13.1.4 边坡需要加固地段,应预留加固位置和厚度,使完工后的坡面与设计边坡一致。
当路堑边坡受雨水冲刷形成小冲沟时,应将原边坡挖成台阶,分层填补,仔细夯实。如填补的厚度很小(12~20cm),而又非边坡加固地段时,可用种草整修的方法,以种植土来填补,但应顺适、美观、牢靠。
填方边坡受雨水冲刷形成冲沟或坍缺口时,应自下而上,分层挖台阶加宽填补夯实,再按设计坡面削坡,弯道内侧路肩边缘,应修建路肩拦水带。
13.1.5 填土经压实后,不得有松散、软弹、翻浆及表面不平整现象,如不合格,必须重新处理。
埴石路堤和土石路堤的整修应按照5.4节和平共处5.5节有关规定办理。
13.1.6 土质路基表面做到设计标高后宜用平地机刮平、石质路基表面应用石屑嵌缝紧密,平整,不得有坑槽和松石。
13.1.7 边沟的整修应挂线进行。对各种水沟的纵坡(包括取土坑纵坑)应仔细检查,应使沟底平整,排水畅通,凡不符合设计及规定要求的,应按规定整修。
截水沟、排水沟及边沟的断面、边坡坡度,应按设计要求办理。沟的表面应整齐、光滑。填补的凹坑应拍捶密实。 13.1.8 整修路堤边坡表面时,应将其两侧超填的宽度切除。如遇边坡缺土时,应按13.1.14条的规定办理。
13.2 检查及验收 13.2.1 当每一分项、分部工程完成时,应按批准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施工质量进行中间检查。
13.2.2 在路基施工过程中在下列情况或阶段时,应进行中间检查:
13.2.2.1 地基准备工作完成后(清除地面杂草、淤泥等,及时在斜坡上完成台阶后); 13.2.2.2 边坡加固前,应对其加固方法、形式、填挖方边坡加固的适用性,以及边坡坡度是否适当进行检查;
13.2.2.3 发现已完工的土方工程及竣工后的路基被地面水浸淹(暴雨、洪水等)损坏时; 13.2.2.4 取土坑及弃土堆超过原设计的数量时;
13.2.2.5 遇意外的填土下陷及填挖方的边坡坍塌需增加土方及边坡加固工程数量时; 13.2.2.6 在进行计划以外的附加土方工程(排水沟、截水沟、疏导工程等)时。 13.2.3 遇下列隐蔽工程时,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和本规范有关规定进行中间检查验收,凡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进行下一工序。 13.2.3.1 路基渗沟回填土以前;
13.2.3.2 填方或挖方地段,按设计规定所做的换土工作完成后;
13.2.3.3 对需采取特殊措施才能保证填方稳定的路基,在地基处理后(如泉水、溶洞、地下水处理后);
13.2.3.4 路基隔离层上填土以前;
13.2.3.5 各类防护加固工程基础开挖后,应检查基底地质、标高、地下水情况。 13.2.4 交工竣工验收时,应对下列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13.2.4.1 路基的平面位置;
13.2.4.2 路基宽度、标高、横坡和平整度; 13.2.4.3 边直坡坡度及边坡加固;
13.2.4.4 边沟和其他排水设施的尺寸及底面纵坡; 13.2.4.5 防护工程的各部尺寸及位置; 13.2.4.6 填土压实度和表面弯沉;
13.2.4.7 取土坑、弃土堆、护坡道、截水沟、渗水井等位置和形式; 13.2.4.8 隐蔽工程记录。
13.2.5 路基工程全部完成时的交工及竣工验收的质量检查评定应遵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有关规定办理。不符合设计、标准和规范的,应按标准和规定进行整修或处理。
13.3 路基维修 13.3.1 路基工程完工后路面未施工前及公路工程初验后至终验前,路基如有损毁,施工单位应负责维修,并保证路基排水设施完好,及时清除排水设施中淤积物、杂草等。
对较长时间中途停工和暂时不做路面的路基,也应做好排水设施,复工前应对路基各分项工程予以修整。
13.3.2 整修路基表面,应使其无坑槽,并保持规定的路拱,在路堤经雨水冲刷或其他原因发生裂缝沉陷时,应即修、加固或采取其他措施处理,并查明原因作出记录。遇路堑边坡坍方时,应及时清除。
13.3.3 在未经加固的高路堤和路堑边坡上,或在潮湿地区,对路基有害的积雪应及时清除。 13.3.4 当构造物有变形时,应详细查明原因予以修复,并采取相应的稳定措施。
13.3.5 路基工程完成后,每当大雨、连日暴雨或积雪融化后,应控制施工机械和车辆在土质路基通行。若不可避免时,应将碾压的坑槽中的积水及时排干,整平坑槽,对修复部分重新压实。
13.4 质量标准 (Ⅰ) 土 方 路 基
13.4.1 路基必须分层填筑压实,表面平整坚实,无软弹和翻浆现象,路拱合适,排水良好,压实度土壤强度和路床的整体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13.4.2 挖方地段遇有树根、洞穴等必须进行处理,上边坡要平整整定。路床土质强度及压实度必须符合规定。
13.4.3 填方地段应在填土前排除地面积水和其他杂物、草皮、淤泥、腐殖土和冰块并平整压实。路堤边坡应修整密实、直顺、平整稳定、曲线圆滑,填料及路堤的整体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3.4.4 取土坑、弃土堆的位置适当、整齐、无水土流失和淤塞河道情况。 土方路基允许偏差见表13.4.5。
土方路基允许偏差 表13.4.5
允 许 偏 差 项次 1 2 3 4 5 6 7 8 (Ⅱ) 石 方 路 基
13.4.6 开炸石方应避免超量爆破,上边坡必须稳定;坡面的松石、危石必须清除干净。 13.4.7 路基表面应整修平整,边线直顺,曲线圆滑。 13.4.8 填方路基表面不得露有直径大于15cm的石块。 13.4.9 石方路基允许偏差见表13.4.9。
石方路基允许偏差 表13.4.9 允 许 偏 差 项次 1 2 3 4 5 6 (III) 路 肩
13.4.10 路肩必须表面平整密实,不积水。 13.4.11 路肩边缘直顺,曲线圆滑。 13.4.12 路肩允许偏差见表13.4.21。
检查项目 纵断高程(mm) 中线偏位(mm) 宽度(mm) 平整度(mm) 横坡(%) 边坡(mm)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10 -30 50 不小于设计值 30 ±0.5 不陡于设计值 其他公路 10 -50 100 不小于设计值 50 ±0.5 不陡于设计值 检查项目 路基压实度(%) 弯沉(0.01mm) 纵断高程(mm) 是线偏位(mm) 宽度(mm) 平整度(mm) 横坡(%) 边坡(mm) 20 ±0.5 不陡于设计值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其他公路 不低于第7章及第9单章的规定 不大于设计计算值 10 -20 50 不小于设计值 30 ±0.5 10 -30 100 路肩允许偏差 表13.4.21 项次 1 2 3 4
(Ⅳ) 边沟(排水沟、截水沟)
13.4.13 边沟线条直顺、曲线圆滑、沟底平整、排水通畅。
13.4.14 浆砌片石边沟、砂浆应饱满密实,砂浆配合比符合设计要求。 13.4.15 边沟勾缝平顺、缝宽均匀,无脱落现象。
13.4.16 边沟断面均匀平整,无凸凹不平现象,沟底无积水现象。 边沟(排水沟)允许偏差见表13.4.26。
边沟(排水沟)允许偏差 表13.4.26 项次 1 2 3 4 (Ⅴ) 倒虹吸涵管
13.4.18 涵管的进出水口,所设的竖井,井身应竖直,井底标高应低于虹吸涵底标高。 13.4.19 涵身应密实不漏水,浆砌结构应抹面。
13.4.20 为防止泥砂堵塞虹涵管,在进水口坚井与虹吸道之间,应设网状拦泥栅。与倒虹涵、管进出口连接的沟渠,在一定长度内应进行加固。
检 查 项 目 沟底高程(mm) 边沟断面尺寸 坡面坡度 铺砌厚度 允 许 偏 差 50 不小于设计值 不陡于设计值 不小于设计值(有铺砌时) 检查项目 压 实 度 土路肩 平整度(mm) 硬路肩 宽 度 横 坡允 许 偏 差 不 小 于 设 计 值 20 10 不小于设计值 ±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