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保护制度
女工的劳动保护,除享受男工共同保护外,根据其生理特点,发育成长情况,给予特殊保护,维护女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女工劳动保护规定》、《合同法》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种不得拒绝安排女工、不得在女工怀孕期、产
期、哺乳期、降低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和取消应享有的待遇。 2 女工每年进行一次妇科检查,并建立女工健康情况档案。对查出的疾病
应及时进行治疗。
3 禁止安排女工从事高空作业,严重有毒有害作业以及繁重体力劳动。 4 女工较集中的地方,应按规定和条件配备女工卫生保健设施,并有专人
管理。
5 各部门也可根据上级的规定及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本部门的女工劳
动保护措施。 6 女工“五期”保护 1、经期
女工在月经期间,所在部门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和冷水作业以及繁重体力劳动。 2、孕期
(1)女工在怀孕期间,各部门不得安排繁重体力劳动,如攀高、抬举等作业。
(2)不得安排加班加点。怀孕在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工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并酌情削减劳动定额,准许在劳动时间适当休息。
(3)怀孕女工如不能胜任原工作时或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又无子女的
女工,可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调整适当工作。
(4)女工在企业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的孕期检查和分娩所用的医药费、接产费应按公司规定给予报销。 3、产期
(1)女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前未休息或提前生产的可将不足天数与产后假合并使用。
(2)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 (3)女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医院检查证明,可按病假处理。 4、哺乳期
(1)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工,其所在部门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不含路途)。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增加30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作为劳动时间。
(2)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婴儿身体特别虚弱,又有医务部门证明的,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哺乳期满正值夏季也可以适当延长。
(3)女工哺乳期间不得加班加点,不得安排有毒有害工作及强体力劳动。周岁婴儿以内一般不安排夜班工作。
(4)如女工较多又有条件的部门可设置托儿所或喂奶室。以上各项规定,违反计划生育的不包括在内。 5、更年期
各部门对更年期的女工,要关怀保护她们,防止在更年期期间因生理和心理原因发生事故和问题。 七、权利及义务
l、企业应努力改善女工的沐浴、冲洗保健等卫生设备条件,并建立健全各种制度。
2、女工的劳动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工会及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所在部门领导及主管部门应尽快作出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也可直接向上级劳动部门控告或向起诉。
3、违反女工的劳动保护规定,侵害女工劳动保护权益的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将根据情节给予一定的处分 八、监督检查
总经办负责对公司女工的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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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