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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特殊保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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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特殊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削减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别困难。庇护其健康。 按照国家有关和规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布置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三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条 女职工自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布置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的第三级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的工作日以外延伸劳动时光,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按照医疗部门的证实,予以减轻或布置其它劳动。

第五条 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普通不得布置其从事夜间劳动,在工作时光内应该布置一定的歇息时光。 第六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布置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伸其劳动时光,普通比不得布置其从事夜间劳动。

第七条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该按照医务部门的证实,赋予一定时光的产假。

第 女职工违背国家有关方案生育规定的,其劳动庇护根据国家有关方案生育规定办理。

第九条 女职工劳动庇护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劳动

庇护提出申诉,要求改正或享受应该享受的权益。对处理打算不服的,可向人民起诉。

第十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时,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篇2: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八坊十三巷庇护管理条例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八坊十三巷庇护管理条例 (征求看法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临夏市八坊十三巷庇护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庇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规矩,结合八坊十三巷实际状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八坊十三巷的庇护、管理和开发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八坊十三巷包括:北至红园新村路、南至前河沿西路、西至新西路、东至西关路和路,庇护范围面积45.8公顷。其中核心庇护范围北至华寺街、南至前河沿西路、西至新西路、东至王寺街及南关清真大寺,面积33.74公顷;建设控制地带面积12.06公顷。

第四条八坊十三巷内涉及文物遗迹、历史建造、古树名木、传统地名、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庇护的,依照有关法律、规矩执行。 第五条八坊十三巷的庇护、管理和开发,应该遵循主导、公众参加、庇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 史文化街区的真切性、完整性、连续性。

第六条自治州应该加强对八坊十三巷庇护管理的监督。临夏市统筹负责八坊十三巷的庇护和管理工作,应设立八坊十三巷庇护管理特地机构,详细负责八坊十三巷庇护区域内的文物、古建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庇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自治州应该对八坊十三巷的庇护工作赋予资金支持。临夏市应该每年布置庇护管理专项资金,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庇护八坊十三巷建造风貌、人文历史遗迹、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违背本条例的行为举行劝阻和举报。临夏市应该设立举报方式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鼓舞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投资、技术服务等方式参加八坊十三巷的庇护和开发工作。

第十条自治州、临夏市对庇护八坊十三巷成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该赋予表彰和嘉奖;对乐观恢复古街、古巷、古民居、古建造的全部者及非物质文化的传承人应赋予资金扶持。 第二章庇护

第十一条严格保持大旮巷、拥政巷、铁家巷、沙尕楞巷、 仁义巷、王寺巷、专员巷、石桥巷、坝口巷、大南巷、小南巷、细巷、北巷等历史街区的现有走向、宽度、空间尺度和沿街界面等控制地带。 第十二条对八坊十三巷内的文物庇护单位、历史建造等不行移动文物,应该依法庇护。

第十三条八坊十三巷的庇护,应该实行以下措施: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用火用电,严禁存放、销售易燃易爆物品、危化物品;公共消防设施配备应该根据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重要建造应该举行防火处理,根据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无法根据标准和规范设置的,应该由八坊十三巷管理部门会同应急消防机构制订相应的防火平安保障计划。

(二)主巷道建造物、构筑物上不得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需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附属物的,应征得八坊十三巷管理部门同意。

(三)居民和经营者应该采纳煤气、自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 (四)其他应该由八坊十三巷管理部门担当的庇护措施。 第十四条八坊十三巷主巷道内建造物、构筑物的修缮、翻建,必需保持原有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电力、消 防、通信、防洪、供排水、有线电视、电话网线等设施不得影响八坊十三巷的整体风貌。

第十五条八坊十三巷内举行建设、维护、修缮时,应该设置平安标志和防护设施,文明施工。

第十六条八坊十三巷内建造物、构筑物有平安隐患的,产权人有维护、修缮的义务,临夏市应视状况予以资助。 第三章管理

第十七条临夏市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严格根据规划,加强对八坊十三巷建设项目的审查、监督。任何新建、扩建、翻修都

必需申报,经八坊十三巷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八坊十三巷管理部门行使以下管理职责:

(一)开展相关法律、规矩和管理等方面的宣扬教导工作。 (二)庇护生态环境、自然风貌和人文景观,合理开发历史文化资源。

(三)编制年度修缮方案,建立民居院落、展览陈列、非遗庇护等相关档案。

(四)建设、维护、管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五)建立健全各项规则制度,管理游客平安、环境整治、治安防范、商贸业态进展和旅游服务等。 (六)指导制定社区居民规约。

(七)其他与八坊十三巷庇护和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十九条八坊十三巷主巷道的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及店铺装修应该与整体风貌相协调。户外广告制作安装需征得八坊十三巷管理部门同意。与整体风貌不协调的,八坊十三巷管理机关应责令其改正或拆除。

第二十条八坊十三巷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应该符合环境庇护相关法律规矩。

第二十一条八坊十三巷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拆除等破坏历史建造的行为。

(二)擅自破墙开店、开门(窗)等破坏主巷道外立面的行为。 (三)擅自转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四)破坏规划确定的院落布局、街巷格局和街道路面。 (五)刻画、涂污建造物、构筑物。 (六)擅自设置标牌、喷绘或者张贴广告。 (七)砍伐树木,破坏园林、绿地等。 (八)任意倾倒垃圾、污水和焚烧杂物。 (九)使用高噪音设施设备。

(十)法律、规矩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该接受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在划定的区域内规范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强买强卖,伤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不正值价格竞争行为。

(三)店外从事食品加工、烧烤等产生异味、粉尘、油烟的经营行为。

(四)占道、流淌经营等行为。 (五)出售违法、违禁物品。 (六)出售卫生不达标的食品。 (七)法律、规矩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游客应该文明巡游,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画、涂抹,损坏建造和设施。

(二)移动或者损坏历史建造内家具、字画、摆件等陈列品。(三)破坏花草树木。(四)携带易燃易爆品及其他危急品。 (五)法律、规矩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禁止机动车辆进入八坊十三巷主巷道,执行公务的公

安、抢救、环卫、应急消防、抢险抢修、观光巡游等车辆除外。特别状况确需进入的,经八坊十三巷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五条游客应敬重当地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第四章开发

第二十六条临夏市应该对八坊十三巷的开发利用举行指导和监督,适时发布鼓舞和经营的项目名目。

第二十七条鼓舞进展当地传统手工作坊、民间工艺、旅游产品制作及民间风味小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利用等具有地方特色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符合民族习俗的传统消遣、民间表演艺术及民间工艺品保藏、展示、交易活动。鼓舞单位、社团组织、个人兴办博物馆。 第二十在征得产权人的同意后,具备开放条件的民居、单位、宗教场所等传统建造,可以开放巡游。

第二十九条在八坊十三巷内开展公益性活动、文化旅游活动、社区活动、群众性活动等,应该遵守国家法律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对违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规矩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规矩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擅自处置文物、转变或毁坏历史建造、破坏公共资源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违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六、七、八、九款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举行处 罚。

第三十三条违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八坊十三巷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实行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实行有效补救措施的,可指定第三方代为恢复原状或者实行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背者担当;造成严峻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一)擅自修理、改造八坊十三巷建造物或者构筑物、道路、水系和其他设施的。

(二)擅自转变八坊十三巷内现有街巷、建造的空间尺度和布局以及建造现状的。

(三)对古建房屋举行装修装点转变其主体结构、外观风貌的。 (四)在主巷道擅自破墙开店、破墙开门(窗)的。

(五)损毁巷道内外立面以及砖雕、石雕、木雕及其他装点物的。 (六)其它影响历史风貌庇护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违背本条例规定,在八坊十三巷内建设与古街、民居功能、性质无直接关系的设施,或者建造的体量、高度、色 彩以及形式与八坊十三巷核心区历史风貌不全都的,由八坊十三巷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拆除,逾期不停止建设或者不拆除的,可以实行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行政手段,并由违建者依法担当相应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临夏市可以按照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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