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进一步突出学风导向,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学生家庭经济条件和在校表现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章 名额分配、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学校在省教育厅下达国家助学金年度指标后,根据各院学生人数和学生家庭经济条件的总体状况,将指标合理分配到学院。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二、三等助学金资助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4000元、3000元、2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党的领导;
2.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到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为我校建档贫困生;
5.大二及以上年级参评学年内学习成绩在同专业年级中排名前60%、75%、90%,可分别参评一、二、三等国家助学金;凡在参评学年内获得校级品牌竞赛活动一等奖、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奖励者,或获得校优秀学生干部奖励的,或有其它特殊原因的,学习成绩排名可放宽一个等次;
6.大一新生要求学习态度端正,思想品德和表现好。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如实填写《湖南商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向班级提出申请。
第 班主任主持召开专题班会(参会学生人数须达到班级人数2/3以上),按照申请条件对申请者信息进行初审。
第九条 学院组成由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议小组(学生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小组人数的1/3),对经过班级初审的申请人进行评议,拟定受资助学生名单和受资助等级。评议结果须在学院网页公示3个工作日。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对学院上报的材料逐一复审,并在校园网公示3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将复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评审材料与审核责任
第十二条 学院上报材料包括:《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和本学年度同专业年级成绩排名表。同专业年级成绩排名表须加盖学院公章。
第十三条 学院对上报的国家助学金材料的真实性、对评议结果的公平合理性负实质审查责任;学生工作处对上报的国家助学金材料负形式审查责任。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分两次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五条 不得为了搞平衡,做学生思想工作,引导获资助学生承诺国家助学金下发后,在同学中进行二次分配。
第十六条 学生获得国家助学金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即追回国家助学金,并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1.用所得款项请客吃喝,或发现以虚报家庭经济情况或其它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国家助学金者。
2.配置明显超过学生消费能力的高档物品者。
3.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第五章 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 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本人情况 姓名 民族 身份证号码 学院 家庭户口 班级 性别 政治面貌 建设银行卡号 学号 出生 年月 联系电话 家庭经 济情况 A、城镇 B、农村 家庭人口总数 人均月收入(元) 建档贫困生等级 A、一般贫困B、特困 课 程 成绩 课 程 成绩 上一学年 主要课程 学习成绩 学院教务办盖章: 同年级专成绩在同年 成绩在同年级专业中排名前(%) 业人数 级专业名次 对照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本人拟申请 A、一等助学金 B、二等助学金 C、三等助学金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班级初审意见 班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总支副签名: 学工办盖章: 年 月 日 学生工作处盖章: 年 月 日 学院评议小组 评议意见 学校意见 注:新生申报国家助学金,“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栏目不需要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