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筑业最佳企业(优秀企业)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建筑业的发展,鼓励施工企业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综合实力,促进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激励施工企业争先进,创一流,决定继续开展苏州市建筑业最佳企业(优秀企业)奖评选工作。
第二条 苏州市建筑业最佳企业(优秀企业)奖是苏州建筑行业协会设立的荣誉奖。获奖企业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经营管理等方面应达到市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第三条 苏州市建筑业最佳企业(优秀企业)奖由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协会设立评选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第四条 苏州市建筑业最佳企业(优秀企业)奖每年评选一次。每年评选名额,最佳企业不超过30名,优秀企业不超过50名。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凡是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的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包括外地驻苏企业),企业自愿,均可申报苏州市建筑业最佳企业(优秀企业)奖。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反对商业贿赂。
第七条 经营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在推行技术进步,开展QC小组活动,应用新技术、提高职工素质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第 在上年度获得市、区或相当于市(区)级综合先进企业。
第九条 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经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获得过本年度“姑苏杯”优质工程奖和上年度市级文明工地的荣誉称号。
第十条 在上一年度获得“市建筑综合实力20强”和“装饰幕墙10强”的企业,在评选“最佳企业(优秀企业)”时有优先权。
第十一条 参加评选的企业无四级以上(含四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工程合格率100%,无恶意拖欠工人工资等不良行为,无违法行为。
第四章 申报要求
第十二条 各市(区)建筑企业向所在地市(区)建筑业协会申报,各市(区)建筑业协会按评选条件和所分配参考指标数向苏州市建筑业最佳企业(优秀企业)评选委员会推荐,市属、外地驻苏单位可直接向市建筑行业协会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苏州市建筑业最佳企业(优秀企业)”奖的单位,要如实撰写2000字以上的业绩材料,认真填写苏州市建筑业最佳企业(优秀企业)申报表。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四条 苏州市建筑业最佳企业(优秀企业)奖评选委员会由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常务理事及苏州市建设局领导、相关部门领导组成。
第十五条 苏州市建筑业最佳企业(优秀企业)奖评选委员会设
评选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秘书处。
第十六条 苏州市建筑业最佳企业(优秀企业)奖评选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的数据核查和初审工作,并提出初审报告。
第十七条 苏州市建筑业最佳企业(优秀企业)奖评选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和初审报告,进行综合评审,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出苏州市建筑业最佳企业(优秀企业)。
第十 评选办公室通过评选委员会评选的“苏州市建筑业最佳企业(优秀企业)”予以评选公示,公示期为七天(法定节假日扣除),如无异议,则由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进行表彰。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以弄虚作假、行贿送礼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和有关规定,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消其评审资格,直至建议相关单位给予处分。
第七章 奖 励
第二十一条 获苏州市建筑业最佳企业(优秀企业)奖的企业由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发给奖牌和证书,并通报表彰。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建筑业最佳企业(优秀企业)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