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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涪陵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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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

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负担,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维护教育良好形象,办人民满意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市《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渝办发〔2010〕60号)等有关规定,针对我区中小学办学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一、在职公办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解聘或开除处分。

(一)组织或参与有偿家教、有偿补课和各类收费培训班,或利用教师职务之便强迫、动员、诱导学生参加各种形式有偿家教、有偿辅导、有偿培训补习的;

(二)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歧视、侮辱学生的;

(三)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材料、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及其它商品,或巧立名目乱收费的;

(四)在学校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买卖生源、向学生及家长虚假宣传、私自承诺,误导学生及家长,或强迫学生填报志愿,扰乱招生工作秩序的;

(五)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教师有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除责令立即停止、退还所收取费用、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外,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先、评优、晋级、晋职,同时扣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100%;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按有关规定当年降一级聘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随之下调,解除处分后在单位余额内重新竞聘,如系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除按前述规定进行处理外,将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免职处理。

二、对公办中小学校违规举办收费培训班和收费补课班的处理。违规行为一经查实,除责令立即停止、退还所收取费用外,对学校校长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免职,并视其情节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学校给予全区通报,取消学校和所在教管中心当年内评先评优资格,同时党风廉政建设年度目标考核给予一票否决,教育年度目标考核给予降等处理。

三、学校一年内累计发生两起教师违反师德规定行为的,给予学校全区通报,并取消学校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内评选各种先进的资格;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发生的违反师德行为未及时处理,或推诿隐瞒,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对学校校长和分管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责任追究,并给予全区通报。

四、党员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应按照《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五、学校和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六、本意见由重庆市涪陵区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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